□朱玉房
迎宾大道与兴和路交叉口附近,李某骑电动三轮车载着老伴,闯红灯时,路口超车的黑车躲闪不及,剐上电动三轮车,一辆白色小汽车随后而至,撞上李某的电动三轮车,老夫妻俩重重摔倒在地。白色小汽车驾驶员杨某稍作停顿后离开。
尽管杨某已被执行逮捕,事故也已过去多日,但交通事故处理大队工作人员王陈、胡珀在接受笔者采访时,仍感慨,如果杨某出事后没有逃逸,像黑车驾驶员张某某那样停车、报警、抢救伤员,杨某或许不会被逮捕,也不需要承担过多的法律责任,因为李某骑电动三轮车闯了红灯,没有按照交通信号行驶。可惜,杨某出事后选择了逃逸,逃逸的原因是酒驾。
闯红灯酒驾酿血案
在事故大队办公室,王陈为笔者提供了案发时的相关画面,并向笔者讲述事情的经过。
5月15日17时30分左右,天气晴朗,李某驾驶着电动三轮车,沿着迎宾大道与兴和路路口北侧人行道行驶,横穿迎宾大道时,交通信号显示为红灯。监控显示,李某当时没有任何停顿,直接横穿过去。
沿迎宾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在路口内超车的张某驾驶的浙CM76XX号小型普通客车、以及杨某驾驶的皖CZE6XX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杨某的车辆违反导向车道规定进入路口),连环相撞。监控清晰地记录下当时的画面,张某驾驶的CM76XX黑车躲闪不及,剐上三轮车,随后而至的杨某驾驶的皖CZE6XX白色小汽车撞上电动三轮车,李某及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刘某受伤。驾驶员张某下车后跑到刘某的跟前,后掏出手机报警。杨某案发后,将车停在现场,随后又开车而去。刘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身亡。
事故发生后杨某驾车逃逸。按照分工管辖,2019年5月15日当日,交警一大队将该事故移交事故处理大队处理。接案后,事故大队王陈、胡珀等人立刻展开了调查取证。根据目击者所说和视频探头的画面,杨某事发后驾车逃逸。事发的次日凌晨,在陶店新村南门东侧,事故处理大队民警查获了皖CZE6XX号肇事车辆。经查,该车车载行车记录仪信号完好无损地保留着。5月17日9时许,迫于压力,杨某赶至事故处理大队接受调查。经询问,杨某如实陈述了事故发生的前后经过。
事发前,杨某驾车与同车人孔某由秦集镇大孔村出发,准备前往蚌埠市一家医院探望醉酒在医院吊水的孔某。行至案发地时,由于被右前方同向的黑色越野车遮挡,未发现电动三轮车,从而撞击到三轮车侧面,造成三轮车驾驶人及乘车人受伤。杨某停车后下车观望,由于其中午吃饭时喝了白酒和啤酒,害怕被警察查获酒驾,随后驾车逃逸。第二天发现停在陶店家园南门的车没有了,打听到车被事故大队查扣了,于是赶到事故大队询问车辆被扣原因时被查,在杨某在场的情况下,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该车的行车记录仪,行车记录仪真实记录了事故发生前后的车辆动态和车内人物对话。
事故责任咋划分
我们一起来看看我们的事故民警对该起案件的责任划分吧。
杨某驾驶机动车违反导向车道规定进入路口,发生事故且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及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
张某驾驶机动车在交叉路口内超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等没有超车条件的。”的规定。
李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信号规定,闯红灯横过道路,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规定。
谁是谁非,自有公道。死者刘某在这起事故中无任何责任,可她却要用生命买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