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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现质量问题 应及时与开发商沟通协商

2019-08-03 08:16

蚌埠新闻网讯 2008年,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约定了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物业公司为周某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周某交纳服务费用。后周某数年未交物业费用,物业公司将其诉至法院。庭审中,周某以房屋存在漏水的质量问题为理由进行抗辩。

那么,房屋存在漏水的质量问题是否能够构成拒交物业服务费用的合法理由呢?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房屋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而致使房屋原功能受到影响且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房屋在保修期内遇到质量问题,应当直接向开发商主张权利。房屋保修期过后,如商品房的自有部分出现质量问题,应当由业主自己承担维修责任。故而周某的此项理由是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官提醒,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拒交物业费是错误的。这其中包含了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开发商和房主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二是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广大房主应当及时在保修期内与开发商进行沟通协商或者运用法律武器来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蚌埠日报全媒体记者 吴媛媛 通讯员 郭小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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