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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台电视机 送到家的却是样机 消费者欲“退一赔三”

2019-08-21 08:51

 记者 曹梦晴

为图质量优和服务好,选择从正规家电城买电器,谁知送到家的电器满是细小刮痕,再仔细一看,分明是一台旧机器。日前,张先生向本报反映,今年8月份,他花费近四千元在我市一家电城购买了一台品牌电视,待安装好后使用时,无意中发现这台新买的电视机居然不是新机子。为此,张先生多次找到商家和有关部门进行维权。

花了近四千元钱,买来一台旧机器

“买好电视机付了近四千元钱,两天后就有工作人员来上门安装了,安装时并未发现什么不对的地方,又过了几天,在给电视遥控器装电池时,才发现遥控器磨损比较严重,再仔细查看电视,发现更多异常。”由于是从正规商场购买的电视,有票有据,张先生对商品的质量非常放心,安装时也没有仔细进行查看。“如果不是给遥控器装电池,我也发现不了这些细微的地方。”

在电视机遥控器上发现了很多细小的刮痕,以及磨损的痕迹。此时,张先生仔细检查电视机发现,不仅是遥控器有磨损痕迹,就连电视机后面插销等插孔内,也覆上了灰尘。“并且电视机屏幕有湿毛巾擦拭过的水迹,很显然,这不是一台新机器。”张先生说,他是以新机的价格购买的这台电视,而不是旧机子的价格。当初在家电城购买时,销售人员也没有说明送货上门的是台旧机器。而商家送货上门的机器,不仅有明显刮痕痕迹,插孔及凹槽内还覆盖灰尘,屏幕表面有擦拭水迹。“商家将旧机器当新机出售,如此行径,岂不是在糊弄消费者!”

商家:操作失误,错把样机当新机

“发现问题后,我就立即找到家电城的电视专柜。”张先生说,商家到家里查看情况后,给他的回复是:可能是物流送货员装车时装错货物,将样机当成张先生购买的新机器装车送走。

错把样机当新机,张先生认为商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张先生将此事反映至12315,要求商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对张先生的诉求,商家并未同意。最终,商家愿意为张先生更换新的机器,并且赔偿他一千元。

采访中,在张先生提供的照片上,淮河晨刊记者看见,电视机遥控器正反面黑色塑料壳上布满细小刮痕,金属边框也出现不同程度的磨损痕迹。在机器下面底座位置,分布着USB连接插孔。插孔内,可以明显看见灰尘。机器的凹槽和转角处,也覆盖着大量灰尘。机器屏幕边框位置,擦拭后留下的水迹清晰可见。就连包装机器的纸箱,边边角角也已被磨烂。

8月20日,记者致电商家了解到,张先生购买的机器确是样机,一直放置在仓库内保管,是物流人员操作失误,导致送货时将样机当做新机。“目前,已和消费者调解完毕,为消费者更换新机器并赔偿其一千元。”

专家:没有欺诈行为,不用“退一赔三”

张先生认为,以全新的价格,购买的却是二手、样机、残次品,依据“消费者权益法”商家理应退一赔三。究竟是该“退一赔三”还是换新机适当赔偿,消费者该如何维权,记者咨询了市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商家误将样机当新机,从目前的证据看,商家在经营中不存在欺诈行为,‘退一赔三’属于惩罚性赔偿,消费者可酌情在这个范围内进行调解。”该中心负责人陈三仿在采访中表示,尽管2014年3月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受到欺诈时可以“退一赔三”的权利,但只要经营者没有存在欺诈行为,则不用面临“退一赔三”的惩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陈三仿说,经营者在面对“欺诈消费者”的“指控”时,有“自证清白”的权利。能够自证清白不存在欺诈行为,则不用按照“退一赔三”,双方可在当地相关部门调解下,达成一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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