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10月19日电(记者吴帅帅)记者19日从杭州市萧山区法院获悉,该院18日宣判了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27名被告人因敲诈勒索、诈骗、虚假诉讼、赌博、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分别获刑。其中组织者马某明被判处有期徒刑24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马某明为达到非法聚敛钱财目的,先后拉拢其余部分被告人组成团伙,以“投资贸易公司”为幌子实施违法犯罪,有组织地开展“套路贷”业务,牟取非法利益。该团伙在不断壮大中,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马某明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傅某锋、李某龙等人为骨干和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陈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通过微信群打造组织重要成员间稳定联系网络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固定、层级结构明确、人数众多、势力庞大,在杭州市萧山区等地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实施敲诈勒索、诈骗、虚假诉讼、赌博、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共计70余起,涉案金额500余万元。
法院查明,因该组织的虚假诉讼、暴力讨债等行为致使3名被害人受伤(1人轻伤、2人轻微伤),1名被害人家属旧病复发死亡,1名被害人自杀未遂,多个家庭破裂,多名被害人跑路躲债失去联系,在杭州市萧山区范围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组织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及悔改表现,法院依法判决首要分子马某明有期徒刑24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171万元。对其余26名参加黑社会组织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9年至1年1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