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西安12月4日电(记者陈晨)4日上午,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法院依法对关某锋、关某强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两名主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13年6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关某锋2007年起在西安火车站附近以介绍旅客住店、拉客“招嫖”为业,期间虽多次被查处,仍不思悔改。2017年6月起,关某锋先后纠集10余人,逐渐形成以其为首的较为稳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利用网络聊天软件,以提供有偿性服务为由,多次实行敲诈勒索、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期,被告人关某强与赵某某等人亦从事此类活动。2018年4月20日,关某锋成立了专门为该组织在网络上“派单”“转单”的“工作室”,并交关某强进行管理。
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该组织为攫取非法利益,先后在西安多个核心区域内的酒店、宾馆大肆实施抢劫、敲诈勒索、诈骗等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所得人民币460余万元,已在该非法行业中形成重要影响。该组织为扩大规模,通过介绍、招募、拉拢入伙等方式,致使多名被告人参与了该组织的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影响恶劣,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关某锋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3年。被告人关某强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7年7个月不等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