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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元旦春节执法打假专项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

2024-02-05 16:34 蚌埠发布客户端  

蚌埠发布客户端讯  2024年元旦春节执法打假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聚焦民生热点和社会关切,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坚持生产源头、流通渠道、消费终端多环节打击,切实保障节日市场平稳有序。现已查处各类违法案件1135件,涉案货值188.8万元,罚没款332.47万元。为充分发挥警示作用,有力震慑违法分子,现将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徐某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11月17日,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徐某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徐某生产销售的系列白酒涉嫌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了投诉人的商标专用权利。经调查,徐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涉及舒城、颍上等多地区。蚌埠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当地公安机关在蚌埠、舒城、颖上、山东冠县等地同时展开联合行动。现阶段已查扣涉及3个省内知名品牌系列的侵权白酒2000余件8000余瓶,各类标签标识3万余份,涉案金额已达200余万元,捣毁制售假窝点8处,制售假生产线4条,制售假设备10余台,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由于涉案金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近年来,酒品制假贩假呈现行为团队化、方式隐蔽化、销售渠道网络化等特点。市场监管部门将联合司法机关加强行刑衔接机制建设,发挥联合作战优势,不断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重拳出击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二、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经济开发区荣胜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2月27日,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蚌埠经济开发区荣胜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

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举报人蔡某称在孙某店内购买的茅台酒饮用后身体不适,怀疑自己购买到了“假茅台”。2023年11月1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举报人购买的7箱茅台酒进行查验,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其中5箱茅台酒系侵权商品。执法人员随后对售酒当事人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由于该案涉案金额较大,当事人已涉嫌犯罪。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12月18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2023年7月13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产品核查函,称安徽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示某公司生产的“医用防护口罩”,经检验不符合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现场在该单位仓库查见的检验报告批次口罩依法予以查封。经查,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2023年1月从安徽胜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检验报告批次“医用防护口罩”共计10.92万只,采购价格17.47万元。因涉案产品外包装标示有注册商标标识,涉案金额较大,本案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四、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奥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执行政府定价收取停车服务费案

2024年2月1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蚌埠奥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执行政府定价多收取消费者停车费服务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26万元,并处罚款3.7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30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张公山公园南门停车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停车场张贴的收费标准与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的该停车的收费标准(蚌发改审批〔2022〕186号)不一致。经查,2022年11月8日至2023年11月1日期间,当事人对停车时间段为2小时至3小时(含3小时)、4小时至6小时(含6小时)的小型车辆提高收费标准,多收取停车服务费5元/辆次。经统计多收取消费者停车服务费6.2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

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停车设施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停车收费问题也是市民反映强烈的问题之一。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价格违法案件,当事人通过修改系统计费规则提高相应时段收费标准,谋取不正当收益。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蚌埠市固镇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固镇县濠城镇秦真民农资店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2023年12月28日,固镇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固镇县濠城镇秦真民农资店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750元、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7日,固镇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委托安徽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标称生产单位为江苏嘉农宝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商标“美福龙”牌含氯(高氯)的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样品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23日从江苏嘉农宝肥业有限公司(泗阳县绿都大道117号)购进上述复合肥料3吨,进价为2400元/吨。至我局调查时,当事人以2500元/吨价格将上述肥料全部售出,当事人获利300元,货值金额为75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固镇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融媒体记者 何沛 通讯员 卞浩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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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发布客户端讯  2024年元旦春节执法打假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聚焦民生热点和社会关切,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坚持生产源头、流通渠道、消费终端多环节打击,切实保障节日市场平稳有序。现已查处各类违法案件1135件,涉案货值188.8万元,罚没款332.47万元。为充分发挥警示作用,有力震慑违法分子,现将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徐某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11月17日,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徐某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徐某生产销售的系列白酒涉嫌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了投诉人的商标专用权利。经调查,徐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涉及舒城、颍上等多地区。蚌埠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当地公安机关在蚌埠、舒城、颖上、山东冠县等地同时展开联合行动。现阶段已查扣涉及3个省内知名品牌系列的侵权白酒2000余件8000余瓶,各类标签标识3万余份,涉案金额已达200余万元,捣毁制售假窝点8处,制售假生产线4条,制售假设备10余台,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由于涉案金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近年来,酒品制假贩假呈现行为团队化、方式隐蔽化、销售渠道网络化等特点。市场监管部门将联合司法机关加强行刑衔接机制建设,发挥联合作战优势,不断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重拳出击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二、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经济开发区荣胜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2月27日,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蚌埠经济开发区荣胜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

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举报人蔡某称在孙某店内购买的茅台酒饮用后身体不适,怀疑自己购买到了“假茅台”。2023年11月1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举报人购买的7箱茅台酒进行查验,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其中5箱茅台酒系侵权商品。执法人员随后对售酒当事人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由于该案涉案金额较大,当事人已涉嫌犯罪。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12月18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2023年7月13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产品核查函,称安徽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示某公司生产的“医用防护口罩”,经检验不符合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现场在该单位仓库查见的检验报告批次口罩依法予以查封。经查,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2023年1月从安徽胜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检验报告批次“医用防护口罩”共计10.92万只,采购价格17.47万元。因涉案产品外包装标示有注册商标标识,涉案金额较大,本案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四、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奥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执行政府定价收取停车服务费案

2024年2月1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蚌埠奥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执行政府定价多收取消费者停车费服务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26万元,并处罚款3.7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30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张公山公园南门停车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停车场张贴的收费标准与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的该停车的收费标准(蚌发改审批〔2022〕186号)不一致。经查,2022年11月8日至2023年11月1日期间,当事人对停车时间段为2小时至3小时(含3小时)、4小时至6小时(含6小时)的小型车辆提高收费标准,多收取停车服务费5元/辆次。经统计多收取消费者停车服务费6.2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

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停车设施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停车收费问题也是市民反映强烈的问题之一。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价格违法案件,当事人通过修改系统计费规则提高相应时段收费标准,谋取不正当收益。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蚌埠市固镇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固镇县濠城镇秦真民农资店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2023年12月28日,固镇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固镇县濠城镇秦真民农资店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750元、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7日,固镇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委托安徽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标称生产单位为江苏嘉农宝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商标“美福龙”牌含氯(高氯)的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样品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23日从江苏嘉农宝肥业有限公司(泗阳县绿都大道117号)购进上述复合肥料3吨,进价为2400元/吨。至我局调查时,当事人以2500元/吨价格将上述肥料全部售出,当事人获利300元,货值金额为75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固镇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融媒体记者 何沛 通讯员 卞浩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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