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汛期险情排查处置奖惩办法
(试行)
为推动防汛责任人履职尽责,广泛发动群众主动查找汛期险情,做到险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根据省防指建立汛期险情排查处置奖惩机制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汛期险情类型
1.水利工程: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水利工程险情,包括散浸、管涌、滑坡、渗漏、裂缝、坍塌、跌窝、漏洞、崩岸等。
2.地质灾害:裂缝、位移、崩塌、塌陷、滑坡等。
3.其他险情: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二、奖励实施范围
1.奖励对象:发现险情的首报人员,主要为群众。对于发现重大险情,有效避免人员伤亡或重要工程失事的防汛责任人、灾害信息员等视情纳入奖励对象。
2.奖励标准:一般险情每处奖励 500元、较大险情每处奖励2000元、重大及以上险情每处奖励 5000元。
3.奖励认定:一般、较大险情由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相关部门认定,重大险情由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相关部门认定。
4.奖励程序:第一发现者向所在乡镇、街道报告,再由乡镇、街道防指核实后向县、区防办报告,经所在县、区防办组织相关部门甄别险情类型后,报县、区防指审批同意,由乡镇、街道现场兑现奖励。解除防汛应急响应后,由县、区防办向县、区财政申办奖励资金拨付手续。重大险情由县、区防指向市防办报告,经市防办组织相关部门甄别险情类型后,报市防指审批同意,由县、区防指现场兑现奖励。解除防汛应急响应后,由市防办向市财政申办奖励资金拨付手续。
三、惩戒实施范围
1.惩戒对象:因履职不到位,造成后果的防汛责任人。
2.惩戒条件:险情未及时发现、错失最佳处置时间造成险情扩大的;发现险情后迟报、瞒报、漏报、谎报且造成严重后果的;险情处置不力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3.惩戒实施: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由纪检监察、组织等相关部门依规调查处理;失职渎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奖惩机制保障
1.市、县级防指统筹负责奖惩办法的实施,市、县级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全程参与办法的实施。
2.奖励资金根据险情等级由市、县级财政统筹解决,一般及较大险情奖励资金由所在地县、区财政予以保障,重大险情及以上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予以保障。
3.本奖励办法是防汛期间的临时办法,由市防指负责解释,自启动防汛应急响应起执行,防汛应急响应结束后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