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新闻网讯(范伟)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行政案件。原告蚌埠市某公司因不服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作出的环保行政处罚决定,将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告上法庭,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蚌埠市、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等十余名执法人员和群众旁听了该案件的审理。
原告公司称,2019年1月23日,水某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按照200元一天的标准将一车废纸存放在原告公司场地,当日原告把钥匙交于水某。次日,原告发现水某存放的物品与其所述不符,要求水某将存物拉走,水某一拖再拖,后失去联系。原告于当年2月26日报警未被受理,后拨打12345市长热线,案件转至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原告称,已经按照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的要求一一落实了防护措施,最终仍被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作出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2万元。
原告认为,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