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新闻网讯(融媒体首席记者 靳瑾)公共资源交易被称为经济冷热的晴雨表、企业家信心的风向标、市场主体活跃的听诊器。我市也将地方立法的目光瞄准了这一领域,并将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计划。在日前举行的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对《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
通过一审的《条例(草案)》共六章42条,涉及内容包括平台服务和目录管理、交易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记者注意到,在第三章交易规则中,不仅对项目实施主体的权责进行了明确,还列出了招标代理机构、评审组织人员、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行为,注明了哪些情形应当中止或终止交易。另外,依法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出现什么情形,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分析交易失败原因,采取改进措施后依法重新招标等具体内容也予以了明确。
在会议分组审议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此提出不少意见建议,其中就包括履约联合执法、恶意投诉等方面。“我市虽然建立了履约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但发现问题的查处力度还不够;此外部分招标(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对恶意投诉行为反映强烈,建议充分考虑后吸纳进条例。”一位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直言,按照地方立法“小快灵”、有效管用的原则要求,《条例(草案)》还需将外地立法经验与我市实际结合得更紧密。
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亚介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种类繁多,条例的制定对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巩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三年来的改革成果,完善制度体系、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在立法之初,就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职责、平台服务和目录管理、交易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全面明确,重点突出,符合实际,具有一定针对性。”张亚评价。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是近年来是市人大监督的“重头戏”之一。2019年5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情况开展了专题询问,此后三年持续跟踪监督。着眼于“体制重构、机制再造”,我市在监管体制、交易流程、规范各方主体权责与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保障等方面出台系列制度、措施,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机制持续优化,为此次立法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