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新闻网讯(融媒体首席记者 靳瑾)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日前审查通过的《蚌埠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在疫情防控的大背景下,为阻断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再筑一道法律防护网。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此外,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及传染病医学观察和检测场所所产生的生活垃圾,都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即将施行的《蚌埠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共二十七条,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以法律条文形式予以明确。
《条例》第五条指出,医疗废物处于医疗机构内部时,由卫健部门为主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移出医疗卫生机构后,由生态环境部门为主负责日常监管。而医疗机构则应当按照分类目录对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包装和标识,分类收集、贮存。至于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等,应该将医疗废物送交县区政府指定的暂时集中贮存点,比如乡镇卫生院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在《条例》第二十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医疗废物处置不当一直是反映最为集中的问题。《条例》对此也予以重罚——如果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或者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的,有关部门不仅要责令改正,最高可处一百万元罚款;如果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医疗废物的,则将面临所需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此外还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甚至停业或关闭的处罚。
记者注意到,不仅对医疗废物的贮存和处置有要求,《条例》对收集频次、运输车辆和行车路线、车辆消毒,以及处置费用的收费标准等都有明确规定。此外还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具体化,并明确动物诊疗机构也应当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诊疗废弃物,具体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管理。
“《条例》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符合本市实际,也比较成熟。”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法工委主任许锦标表示,在对涉及医疗废物各个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后,能够以法律形式有效隔绝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