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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布!第四批典型案例→

2023-07-11 17:13 蚌埠发布客户端  


蚌埠发布客户端讯   2023年,蚌埠市市场监管局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发挥系统集成效应,围绕“铁拳”行动的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安徽省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邢氏阿木龙虾馆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案

2023年6月15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邢氏阿木龙虾馆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计量器具和没收违法所得19446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1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使用电子秤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电子计价秤未贴有强检合格标志,当事人无法提供检定合格证及检定证书。后经无锡市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结论显示为不合格。经调查,2023年3月24日至2023年4月11日期间,当事人购进小龙虾380斤,使用该电子秤进行小龙虾贸易结算以每斤42元价格销售463斤,违法所得1944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安徽省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固镇县金香丝粉丝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5月29日,固镇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固镇县金香丝粉丝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1日,接到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固镇县金香丝粉丝合作社生产的金香丝粉丝检验结论不合格。经查,2022年12月10日,当事人从南京远令化工有限公司购进食用明矾一袋用于生产粉丝。2022年12月26日,当事人生产粉丝10斤,使用红薯淀粉11斤,食用明矾10克。2023年2月21日经检验,该批次粉丝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实测值为262mg/kg,标准指标为200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固镇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中铝的残留量超标会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因此生产者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按比例控制食品添加剂的量。通过办理此类案件,可以有效的督促生产者按要求生产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安徽省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蚌埠市蚌山区洪志盱眙龙虾馆涉嫌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6月15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蚌埠市蚌山区洪志盱眙龙虾馆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计量器具和没收违法所得20000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1日,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蚌山区洪志盱眙龙虾馆使用电子秤进行检查。现场检测时,电子秤初显示数为0,放上500克砝码显示0.7千克。同时,该电子计价秤未贴有强检合格标志,当事人无法提供检定合格证及检定证书。2023年4月11日,蚌埠市市计量院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检定结论:不合格。经调查,2023年3月30日至2023年4月10日期间,当事人购进小龙虾300斤,使用该电子秤进行小龙虾贸易结算以每斤40元价格销售500斤,违法所得20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安徽省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徽美滋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使用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商标案

2023年6月19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美滋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6日,接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称安徽美滋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一款“海南特种兵生榨椰子果肉椰子风味饮料”产品,涉嫌使用兵种名称进行虚假宣传。经核查,当事人使用“特种兵”文字及图案作为果肉椰子风味饮料的标注商标,属使用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商标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将上述商品与军事物资联系起来,易对我国政治、军事等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特种兵”一词指国家军队中担负破袭敌方重要政治、经济、军事目标和执行其他特殊任务的特殊兵种,容易被中国相关公众认知为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特种部队具有关联,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负面影响,从而产生不良影响。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布局时,一定要对商标注册知识有所了解。

五、安徽省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蚌埠经济开发区老铺子饭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5月12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蚌埠经济开发区老铺子饭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计量器具和没收违法所得5400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8日,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蚌埠经济开发区老铺子饭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将5kg砝码放置在秤上称量时,显示重量为6.26kg。执法人员现场利用电子取证方法,对当事人的监控视频相关内容予以取证,并现场调取当事人手机里购货票据及店内销售菜单。经调查,当事人于4月18日-27日期间用上述电子计价秤称量销售小龙虾138斤,销售金额5400元,违法所得54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小龙虾是蚌埠当地特色美食,深受全国各地游客的青睐。计量精准事关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民生,同时有利于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蚌埠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深入整治和规范市场计量秩序,依法查处商家计量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安徽省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查处安徽虹城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城关分公司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案

2023年6月16日,五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虹城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城关分公司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482.69元,并处罚款78689.42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日,接投诉举报,安徽虹城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城关分公司涉嫌提价收取五河县城关镇碧水花园小区物业费。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6日依法对该公司物业收费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以高于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标准,且未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经查,自2022年6月18日起,安徽虹城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以“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0.75元/m2/月,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费0.60元/m2/月”的收费标准对该小区进行物业收费。然而该小区备案的收费标准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0.55元/m2/月,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费0.35元/m2/月”。至本案发时,安徽虹城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城关分公司共多收取99户物业管理服务费金22482.6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五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物业服务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但物业收费管理的投诉仍居高不下。对小区物业收费违规行为的查处,可以有效提升物业经营企业合规收费意识,增强小区业主价格维权意识,提升小区业主的获得感、幸福感。

七、安徽省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怀远县荆芡源泉自来水厂附加不合理条件收取自来水费案

2023年6月2日,怀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怀远县荆芡源泉自来水厂附加不合理条件收取自来水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9日,怀远县市场监管局对怀远县荆芡源泉自来水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收取水费的标准为1.76元/吨,对月用水量不足4吨的用户按4吨/月的费用收取水费,未按用户实际用水量收取水费。经查,当事人为增加收入,在向用户收取水费时,对月用水量不足4吨的用户按4吨/月的费用收取水费,损坏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设定最低用水基数收费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怀远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设定最低用水基数向消费者收取水费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法律规定,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享有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经营者超越法律规定设定附加条件侵害消费者权益终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八、安徽省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蚌埠金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真空绝热板案

2023年6月5日,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蚌埠金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真空绝热板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3月27日,接群众举报,固镇县市场监管局对固镇县大小李工地使用的规格400×600×15mmⅡ型的真空绝热板进行抽样。经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判定上述真空绝热板系不合格品。2023年5月4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固镇县大小李工地施工现场再次检查,400×600×15mm真空绝热保温板已全部使用无库存。经查明,上述真空绝热板生产单位为安徽兆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客户名称:蚌埠金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固镇县大小李安置房项目;数量:420包*20片*0.24;面积㎡:2016。销售价格为33元/㎡,货值金额66528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真空绝热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因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真空绝热板的货值已经达到66528元,涉嫌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

随着我国建筑节能完成三步走的战略目标,建筑用真空绝热保温板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近期建筑用真空绝热保温板一直是投诉举报的热点,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查处一批、移送一批,从而达到净化真空绝热板市场,规范真空绝热板行业的目的。

九、安徽省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周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5月29日,怀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周宝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没收违法所得36元,并处罚款500元整。

2023年4月6日,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周宝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进行了抽样送检,所检项目中熄火保护装置、结构的一般要求不合格,为不合格品。经查,当事人共购进5台燃气具,货值250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怀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家用燃气灶具作为燃气具的重要配套产品,对保证燃气具的使用性能和使用安全至关重要,熄火保护装置是燃气灶的一个重要安全性装置,作用是在灶具发生意外熄火后几秒钟内自动切断气源。没有加装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燃气泄漏后容易在橱柜内聚集,遇明火极易引发爆炸事故。

十、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王某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形码案

2023年5月11日,蚌埠市禹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王某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形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4日,接群众举报,禹会区市场局执人员对淮海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购进的渔味缘牌多味银针鱼商品条码显示企业名称为聊城市山河纸业有限公司,并非该产品生产商嘉祥县永坤食品有限公司。该商超存在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商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蚌埠市禹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生产者、经销者应积极采用商品条码,并通过官方编码机构办理。商品条码的厂商识别码享有专用权,任何企业不得转让或与他人共享厂商识别码,不得使用未经核准注册或已注销的商品条码,不得冒用、伪造商品条码,否则将被责令整改并接受处罚。销售者进货时,应查验供货方的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核对厂商识别码是否一致。

十一、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经济开发区面与友面馆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6月6日,蚌埠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蚌埠经济开发区面与友面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48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6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经济开发区面与友面馆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在该店的菜目牌上标注有“干煸小野鱼”。经调查,当事人从菜市场的摊贩处购进的小鱼,当事人为了菜品名称好听,将上述小鱼为原料的菜品取名为“干煸小野鱼”。实际上当事人购进使用的小鱼并不能证明是野生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条的规定,蚌埠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一些商贩、餐馆为了迎合顾客的消费心理,以“野生”等为噱头进行营销。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开展专项巡查,查处违法行为,向经营者普及长江及淮河流域禁渔禁捕的知识,警示经营者禁止使用野生、“江河湖”等字样,禁止销售、使用非法捕捞渔获物。

十二、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蚌埠润瑞商业有限公司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2023年6月20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蚌埠润瑞商业有限公司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2023年6月20日,蚌山区市场局在蚌埠市大润发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店内查见一正在销售的“梅香三宝牌”粽子,规格:2.1千克,皮蛋440克(8只),咸蛋440克(8只),粽子1.22千克(11)只。经抽样检测,该商品包装空隙率检验值31.57%,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及第1号修改单“包装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蚌埠市蚌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复查,当事人已将上述过度包装商品作下架处理。(记者 何沛 实习生 张欣歆   编辑  徐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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