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省扫黑办、省政府新闻办举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我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办理的阜阳邢丙军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等10个典型案件。
阜阳邢丙军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阜南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2个罪名,数罪并罚,判处邢丙军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51名同案犯亦分别获刑,后邢丙军等不服上诉。2019年3月,阜阳中院经二审宣判,除一名上诉人因检举立功被改判以外,对其余均予以维持。
宿州史大卡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8个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史大卡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7名同案犯亦分别获刑,后史大卡等人不服上诉。2018年10月,宿州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蚌埠马连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9 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马连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罚金人民币205万元。其他20名同案犯亦分别获刑。后马连等人不服上诉。2018年6月,蚌埠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合肥陆小军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等5个罪名,数罪并罚,判处陆小军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罚金14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其他犯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不等的刑罚;其余15名被告人亦分别获刑。后陆小军等人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8月,合肥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芜湖江涛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4个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江涛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犯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其余13名被告人亦分别获刑。后江涛等人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芜湖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滁州石新平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6个罪名,数罪并罚,判处石新平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的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六年不等刑罚;其余7名被告人亦分别获刑。宣判后,石新平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滁州中院经二审审理,除一名上诉人被改判以外,对其余均予以维持。
合肥邱自强等恶势力犯罪集团、郭庭等“恶势力”团伙寻衅滋事案。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邱自强、郭庭等人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后邱自强等不服上诉,合肥中院二审依法裁定维持原判。
马鞍山市公安局慈湖高新分局局长兼水上警察支队支队长丁家顺涉嫌受贿、徇私枉法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012年至2018年,丁家顺在先后担任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政委、博望分局局长、慈湖高新分局局长兼水上警察支队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180余万元,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违法处理2起强迫交易案件和3起聚众赌博案件,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丁家顺严重违纪违法,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18年11月,马鞍山市纪委监委给予丁家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违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收缴。
淮南市淮河河道管理局副局长汪琳涉嫌受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2017年至2018年,在省、市两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打击非法采砂行动中,汪琳利用职务便利,多次给非法采砂的黑恶犯罪团伙骨干汪某高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执法检查。汪琳收受汪某高贿赂10万元,收受其他人贿赂共计5.9万元。2018年7月,淮南市纪委监委给予汪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淮南市高新区三和镇西瓦村村委会原主任吴化好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002年起,吴化好利用宗族势力连任5届西瓦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吴化好以宗族关系为纽带,指使吴某图、吴某路带领村民采取封门堵路、威胁恐吓等方式,滋扰村内正常工程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然后出面协调,或强揽工程,或敲诈勒索,或以入干股方式谋取非法利益,在当地形成以吴化好为核心,以吴某图、吴某路为骨干,以吴某林、朱某刚等人为成员,层级分明、组织严密的涉黑犯罪团伙。该涉黑团伙涉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多起违法犯罪,非法获取经济利益600余万元。2018年4月,吴化好、吴某图、吴某路等7人被依法逮捕。2018年5月,淮南市高新区纪工委给予吴化好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