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发布客户端讯(融媒体记者 陈瑶)为了降低购房门槛,减轻市民购房压力,更好满足刚需及改善性住房的贷款需求,我市又出台一项住房公积金利好政策。
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居住需求,减轻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我市发布公积金新政,职工可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根据《蚌埠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实施细则》规定,可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的房屋必须是蚌埠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预售商品住房,且该商品住房的开发企业同意向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县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作出承诺。
购房职工及配偶提取额合计不超过扣除个人支付资金后剩余的购房首付款。比如,购房人的购房首付共30万元,已付25万元,还差5万元难以支付,那么该职工或职工夫妇最多从公积金账户中的总提取额最多只能5万元。
办理提取时,缴存人必须提供相关材料。如:缴存人已签署的《认购协议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职工已交购房款票据及已自筹资金支付的首付款部分转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转账单据原件;《授权委托书》;开发企业提供的与所购住房对应的资金监管协议复印件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原件;缴存人及配偶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缴存人须按照严格的流程办理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款首付。
缴存人(购房人)查询确认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与开发企业约定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将该套房屋除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之外的首付款缴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签订认购协议或购房合同。
开发企业对首付款不足的缴存人,出具《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缴存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现场签署《授权委托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
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审核提取材料,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场办理完结后,由公积金中心根据缴存人委托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开发企业确认资金到账后,负责及时办理购房合同网签备案,并在缴存人提取公积金转入开发企业提供的账户后1个月内,将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首付款发票原件提交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审核并录入系统。
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负责该项业务办理的统计,对未补交材料的开发企业进行催办。
办理此项业务,缴存人和开发企业都必须遵守相关要求。
缴存人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应同时到场一次性办理。
若发生退房行为,开发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由公积金中心计入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发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公积金中心将视情节轻重,对开发企业作出中止合作或其他方式的处理,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开发企业承担。
对利用虚假业务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经查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