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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 一男子获刑五年

2020-09-11 14:55 蚌埠新闻网  

蚌埠新闻网讯(记者 吴媛媛 通讯员 王晓敏)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依然帮助他人收购银行卡,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近日,由龙子湖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胡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宣判,被告人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经审查,2019年6月,胡某受他人指使,招揽潘某(另案处理)等人办理“四件套”,即银行卡、U盾、手机卡、OKEX账号,并获取报酬,后胡某提供的银行卡内进账约100万元人民币。其中2019年7月2日,家住蚌埠市的被害人郝某被一自称快递公司的人骗取银行卡号及验证码后,其银行卡内资金被人转走人民币29961元,其中19996元被转入到胡某提供的银行卡内,胡某的行为触犯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据了解,《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该案也是龙子湖区检察院首次办理涉嫌这一新增罪名的案件。法院在判决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被告人胡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检察机关提醒,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高速增长,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均属触犯国家法律,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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