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念之差,取走他人银行卡内的钱款,结果赔钱又领刑。近日,蚌山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9年10月20日下午17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在光彩大市场工商银行ATM机取款时,发现ATM机内有一张他人的银行卡未拔,随即先后两次取走卡内钱款计7000元。到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将7000元全部退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蚌埠日报全媒体记者 吴媛媛 通讯员 彭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