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新闻网讯(记者 吴媛媛 通讯员 缪焕)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吕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及工具,从中获利,被以诈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底,被告人吕某明知他人以600元/套的价格收购银行卡、U盾、手机卡等资金结算账户和工具是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将本人及其亲友实名注册的多套银行卡、U盾、手机卡卖与他人使用并从中获利。同年11月7日至8日,被害人沈某在手机短信、QQ上被他人以网络刷单返还佣金的虚假刷单信息诱骗,通过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等手机APP向他人指定的多个银行账户转账,被骗金额合计人民币454106.41元。其中,被害人沈某向吕某卖与他人使用的本人银行卡内先后转账两笔,合计人民币50000元,该款到账后随即被转出。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吕某退赃人民币五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及工具,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吕某系累犯,鉴于其有坦白情节,且系从犯,主动退赃,量刑时依法对其减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提醒,银行卡关联着个人身份信息,切莫为了蝇头小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交予他人使用,也不要收集他人的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电话卡、U盾转手倒卖,一旦不法分子借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实名办卡人就变成“替罪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