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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监督司法工作的实施办法》

2019-05-07 07:35

日前,在蚌埠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蚌埠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监督司法工作的实施办法》获得全票通过。这也是我省市级人大常委会中首个出台的关于加强监督司法工作的规范性制度。

从过去仅停留在听取和审议“两院”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官、检察官进行任免等程序性监督,到今后进一步强化对司法机关工作开展情况的日常监督,加强对司法执法案件的监督,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后监督,《办法》的出台对于推动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从“宽松软”走向“严实硬”,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有了更加牢固的制度保障。

突出对具体案件的关注是《办法》的一大亮点。按照《办法》规定,人民法院无罪判决、驳回抗诉和长期未执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提出抗诉和检察建议的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长期未办结的案件等,都纳入了人大监督的视野。《办法》还规定,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结合常委会审议司法机关专项工作报告或执法检查的议题,要求司法机关对某类案件办理质量进行自查,报送案件质量评查报告。人大可以组织案件质量评查组,对该类案件形成办理质量评议意见。为此,市人大还专聘请了市人大代表、法律顾问、资深司法人员、执业律师以及法学专家组成咨询专家组,为人大开展监督司法工作提供更具专业性的服务。另外,通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可以反映出司法工作人员的办案能力水平,作为人大行使人事任免权的重要参考。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需要进一步完善机制、创新方式,依法加强和改进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目前,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存在着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重点不突出、监督手段虚化等问题,特别是在听取审议相关报告时能否结合对具体案件进行监督的问题上,还存在许多疑惑甚至争议,以致地方人大普遍不敢监督、不会监督、不能理直气壮监督。而司法机关的基本活动方式是办理案件,案件质量被视为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因此,司法监督必然会涉及对具体案例的评判和分析研究,否则人大监督司法工作就失去了抓手,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在不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前提下,依法对某类案件实施监督,既符合宪法法律精神和人大监督的原理,也符合当前人大监督工作的实际。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开展了历史上的首次专题询问,就为人大的监督发出了明确的信号。其实,早在《办法》出台之前,市人大常委会在去年10月份听取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时就开始“试水”,在要求法院开展自查的基础上,首次组织开展民事审判案件质量抽查、评查,针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法院在提高案件质效和“案结事了”上下功夫,有效发挥民事审判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职能作用。为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在司法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市人大常委会还专门制定了组织市人大代表旁听人民法院庭审办法。今年9月,市人大还将召开政情通报会,首次安排市“两院”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通报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情况和执行监督工作情况,当面回答委员和代表的询问。

从听取审议司法机关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到组织代表旁听庭审活动、聘请专家借力“外脑”增强监督实效;从要求司法机关对案件质量自查、评查,到人大组织抽查、评议,“组合拳”让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更加务实、更有针对性。在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主任钱雪梅看来,《办法》坚持依法监督司法工作、集体行使监督职权、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等原则,将此前行之有效的做法加以制度化、规范化,从司法机关的事、案、人三个方面入手,将对“整体”的监督和对“个体”的监督、对“过程”的监督和对“结果”的监督、对“人”的监督和对“事”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为人大行使司法监督权提供了实践依据。

“实现公正司法,既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主题,也是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目的所在,真正体现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倪建胜表示,市人大制定出台“关于加强监督司法工作的实施办法”,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重要指示精神的积极实践,是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体制机制的具体体现,是人大立足自身法定职责和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创新监督方式,把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推深做实的有益探索。地方人大要站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以更大的勇气和责任担当依法行使好人大司法监督权,促进司法机关更好地依法履职、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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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蚌埠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蚌埠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监督司法工作的实施办法》获得全票通过。这也是我省市级人大常委会中首个出台的关于加强监督司法工作的规范性制度。

从过去仅停留在听取和审议“两院”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官、检察官进行任免等程序性监督,到今后进一步强化对司法机关工作开展情况的日常监督,加强对司法执法案件的监督,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后监督,《办法》的出台对于推动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从“宽松软”走向“严实硬”,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有了更加牢固的制度保障。

突出对具体案件的关注是《办法》的一大亮点。按照《办法》规定,人民法院无罪判决、驳回抗诉和长期未执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提出抗诉和检察建议的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长期未办结的案件等,都纳入了人大监督的视野。《办法》还规定,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结合常委会审议司法机关专项工作报告或执法检查的议题,要求司法机关对某类案件办理质量进行自查,报送案件质量评查报告。人大可以组织案件质量评查组,对该类案件形成办理质量评议意见。为此,市人大还专聘请了市人大代表、法律顾问、资深司法人员、执业律师以及法学专家组成咨询专家组,为人大开展监督司法工作提供更具专业性的服务。另外,通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可以反映出司法工作人员的办案能力水平,作为人大行使人事任免权的重要参考。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需要进一步完善机制、创新方式,依法加强和改进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目前,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存在着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重点不突出、监督手段虚化等问题,特别是在听取审议相关报告时能否结合对具体案件进行监督的问题上,还存在许多疑惑甚至争议,以致地方人大普遍不敢监督、不会监督、不能理直气壮监督。而司法机关的基本活动方式是办理案件,案件质量被视为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因此,司法监督必然会涉及对具体案例的评判和分析研究,否则人大监督司法工作就失去了抓手,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在不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前提下,依法对某类案件实施监督,既符合宪法法律精神和人大监督的原理,也符合当前人大监督工作的实际。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开展了历史上的首次专题询问,就为人大的监督发出了明确的信号。其实,早在《办法》出台之前,市人大常委会在去年10月份听取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时就开始“试水”,在要求法院开展自查的基础上,首次组织开展民事审判案件质量抽查、评查,针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法院在提高案件质效和“案结事了”上下功夫,有效发挥民事审判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职能作用。为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在司法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市人大常委会还专门制定了组织市人大代表旁听人民法院庭审办法。今年9月,市人大还将召开政情通报会,首次安排市“两院”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通报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情况和执行监督工作情况,当面回答委员和代表的询问。

从听取审议司法机关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到组织代表旁听庭审活动、聘请专家借力“外脑”增强监督实效;从要求司法机关对案件质量自查、评查,到人大组织抽查、评议,“组合拳”让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更加务实、更有针对性。在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主任钱雪梅看来,《办法》坚持依法监督司法工作、集体行使监督职权、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等原则,将此前行之有效的做法加以制度化、规范化,从司法机关的事、案、人三个方面入手,将对“整体”的监督和对“个体”的监督、对“过程”的监督和对“结果”的监督、对“人”的监督和对“事”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为人大行使司法监督权提供了实践依据。

“实现公正司法,既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主题,也是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目的所在,真正体现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倪建胜表示,市人大制定出台“关于加强监督司法工作的实施办法”,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重要指示精神的积极实践,是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体制机制的具体体现,是人大立足自身法定职责和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创新监督方式,把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推深做实的有益探索。地方人大要站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以更大的勇气和责任担当依法行使好人大司法监督权,促进司法机关更好地依法履职、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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