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小贴士
2步打开 媒体云APP
  • 点击右上角“…” 按钮
  • 使用浏览器/Safari打开

微信公众号擅自传播他人作品被罚

2021-03-25 08:27 蚌埠新闻网  

蚌埠新闻网记者 何沛 通讯员 黄翔

如今,微信公众号成为大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之一,微信公众号“大火”的背后,也存在着众多自媒体擅自抄袭、传播侵犯他人原创作品知识产权的行为。近日,蚌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公布一起微信公众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传播其作品的案例。

微信公众号未经授权播放他人电影

据介绍,2020年4月24日,执法人员通过微信对微信公众号“蚌埠某某生活信息服务平台”进行远程勘验。经勘验,“蚌埠某某生活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点击播放电影服务,所播影片均出现有效放映画面,并显示影片来源于“优酷”、“爱奇艺”,且暂未发现付费电影、广告宣传界面。

4月30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前往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受询问,并承认“蚌埠某某生活服务信息平台”是蚌埠市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信息的微信公众号,公众号传播的作品资源均来源网络,未获得相关授权,且该公众号免费向社会提供信息,无任何收费项目。

6月8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将该公众号播放影片的视频等证据,分别向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致函,要求其对当事人通过网络传播的影视作品是否获得相应著作权许可予以确认。随后,两家公司分别复函,确认蚌埠市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自身独家版权。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网上“亮剑”

经调查,蚌埠市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网络抓取软件,在公众号中向公众提供影片在线播放服务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提供《蓬莱仙踪》《野王2020》《快把我哥带走》《天使陷落》《解放:终局营救》《冬年》《赌神之神2020》《聊斋古卷:兰若之境》《超凡战队》《新封神姜子牙》10部影视作品,已实质上侵害了“爱奇艺”、“优酷”对以上影片的网络传播权及相关经营权益。按照相关规定,最终执法人员依法给予该公司罚款1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关停该微信公众号内“影院书馆”栏目。

“此案为我市首例将网络平台纳入日常监管体系后,通过网络巡查微信公众号发现的案源。本案中,蚌埠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蚌埠某某生活服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点击播放电影服务行为为典型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且违法成本低、渠道链接认定难度大,已实质上侵害了著作权人对其影片的网络传播权及相关经营权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同时,此案有力打击了通过信息网络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违法行为,切实规范了市场经营秩序。”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知识产权保护日到来前夕,公布该起案例,也是希望起到警示作用,微信平台依托互联网为大众信息传播和知识分享提供了极大便利,但并非法外之地,微信平台上转发、转载、传播他人作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和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合法利用微信等公众平台。(完)

177

蚌埠新闻网记者 何沛 通讯员 黄翔

如今,微信公众号成为大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之一,微信公众号“大火”的背后,也存在着众多自媒体擅自抄袭、传播侵犯他人原创作品知识产权的行为。近日,蚌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公布一起微信公众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传播其作品的案例。

微信公众号未经授权播放他人电影

据介绍,2020年4月24日,执法人员通过微信对微信公众号“蚌埠某某生活信息服务平台”进行远程勘验。经勘验,“蚌埠某某生活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点击播放电影服务,所播影片均出现有效放映画面,并显示影片来源于“优酷”、“爱奇艺”,且暂未发现付费电影、广告宣传界面。

4月30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前往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受询问,并承认“蚌埠某某生活服务信息平台”是蚌埠市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信息的微信公众号,公众号传播的作品资源均来源网络,未获得相关授权,且该公众号免费向社会提供信息,无任何收费项目。

6月8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将该公众号播放影片的视频等证据,分别向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致函,要求其对当事人通过网络传播的影视作品是否获得相应著作权许可予以确认。随后,两家公司分别复函,确认蚌埠市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自身独家版权。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网上“亮剑”

经调查,蚌埠市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网络抓取软件,在公众号中向公众提供影片在线播放服务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提供《蓬莱仙踪》《野王2020》《快把我哥带走》《天使陷落》《解放:终局营救》《冬年》《赌神之神2020》《聊斋古卷:兰若之境》《超凡战队》《新封神姜子牙》10部影视作品,已实质上侵害了“爱奇艺”、“优酷”对以上影片的网络传播权及相关经营权益。按照相关规定,最终执法人员依法给予该公司罚款1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关停该微信公众号内“影院书馆”栏目。

“此案为我市首例将网络平台纳入日常监管体系后,通过网络巡查微信公众号发现的案源。本案中,蚌埠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蚌埠某某生活服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点击播放电影服务行为为典型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且违法成本低、渠道链接认定难度大,已实质上侵害了著作权人对其影片的网络传播权及相关经营权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同时,此案有力打击了通过信息网络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违法行为,切实规范了市场经营秩序。”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知识产权保护日到来前夕,公布该起案例,也是希望起到警示作用,微信平台依托互联网为大众信息传播和知识分享提供了极大便利,但并非法外之地,微信平台上转发、转载、传播他人作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和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合法利用微信等公众平台。(完)

相关阅读
template 'mobile_v5/common/wake'
0 条评论
来说两句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来说两句吧...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加载中。。。。
表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