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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犯污染环境罪获刑

2021-05-26 09:14 蚌埠新闻网  

蚌埠新闻网讯(记者 吴媛媛 通讯员 赵丽梅)非法从事废旧电路板粉碎、提炼,将生产的废气废渣直接排放,严重污染环境,为躲避执法人员检查,还将部分废渣转移至他处。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朱某、刘某、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朱某、王某、刘某雇佣他人非法从事废旧电路板粉碎、提炼。在提炼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电路板废渣,在没有经过无害化处置的情况下,通过排水泵直接抽排至厂房北侧土坑内,严重污染环境。

2020年1月13日,固镇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加工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工点停放一车尚未加工的废旧电路板(重量15吨),地面上堆放大量未加工的废旧电路板(重量7.75吨),在加工车间北侧墙壁有两个孔洞,孔洞内有两条水泵软管通到车间北侧土坑内,土坑内有大量废水和废渣,土坑北侧堆放大量废渣。2020年1月14日夜里,被告人朱某、王某等人为躲避执法检查,雇佣他人将土坑内部分废渣转移倾倒至他处,土坑剩余废渣经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称重,共计8.43吨。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刘某、王某共同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经查,被告人朱某、刘某、王某共同非法经营涉案废旧电路板加工点,在被固镇县生态环境分局查处后,共同商议并转移倾倒被查处废渣。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朱某、刘某、王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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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新闻网讯(记者 吴媛媛 通讯员 赵丽梅)非法从事废旧电路板粉碎、提炼,将生产的废气废渣直接排放,严重污染环境,为躲避执法人员检查,还将部分废渣转移至他处。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朱某、刘某、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朱某、王某、刘某雇佣他人非法从事废旧电路板粉碎、提炼。在提炼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电路板废渣,在没有经过无害化处置的情况下,通过排水泵直接抽排至厂房北侧土坑内,严重污染环境。

2020年1月13日,固镇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加工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工点停放一车尚未加工的废旧电路板(重量15吨),地面上堆放大量未加工的废旧电路板(重量7.75吨),在加工车间北侧墙壁有两个孔洞,孔洞内有两条水泵软管通到车间北侧土坑内,土坑内有大量废水和废渣,土坑北侧堆放大量废渣。2020年1月14日夜里,被告人朱某、王某等人为躲避执法检查,雇佣他人将土坑内部分废渣转移倾倒至他处,土坑剩余废渣经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称重,共计8.43吨。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刘某、王某共同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经查,被告人朱某、刘某、王某共同非法经营涉案废旧电路板加工点,在被固镇县生态环境分局查处后,共同商议并转移倾倒被查处废渣。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朱某、刘某、王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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