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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通报三起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2021-06-15 08:13 蚌埠新闻网  

蚌埠新闻网记者 吴媛媛

6月11日上午,市检察院召开全市检察听证工作情况通报新闻发布会,记者获悉,2020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对194件案件组织开展检察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听证员696人次,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平赢公信。

发布会通报了三起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听证案例,这些案例涉及拟不起诉、公益诉讼、司法救助等,检察机关通过组织公开听证,充分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听证参加人的意见,保障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提高了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取得了司法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刘某某及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单位行贿案

案情经过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担任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为了公司在回笼资金、获取信息以及业务协调等方面获取帮助,于2009年至2014年,多次给予先后担任淮北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的范某某现金。2014年,刘某某因涉嫌行贿罪潜逃国外,2019年9月6日,刘某某回国主动投案。检察机关通过走访调查涉案企业、开展公开听证、组织人民监督员评议,并结合刘某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刘某某和涉案单位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

典型意义

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年纳税2000余万元,用工500余人的民营企业,检察机关充分考虑被不起诉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纪检监察部门人员举行公开听证会,对刘某某和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构成单位行贿罪还是行贿罪,是否能够对涉案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开展充分的讨论。与会的听证人员一致认为此案应当定性为单位行贿罪,对嫌疑人刘某某和涉案单位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经过检委会讨论和人民监督员评议,最终对刘某某和涉案单位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此案的处理既落实了中央“六稳”“六保”工作要求,也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保护民营经济的相关政策,实现了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杨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经过

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利用自制电网兜,在蚌埠市淮河闸下游禁渔区使用电鱼手段非法捕捞水产品,两人在销售该批水产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收缴鲢鱼、鲳鱼等各类水产品307.1斤,违法所得人民币841元。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将本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鉴定,杨某某、李某某违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的社会环境损害总价值为人民币90948元。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和林业、渔政等部门工作人员举行公开听证会,参会人员从不同角度发表了对本案的看法。犯罪嫌疑人当场表示认罪悔罪,愿意以投放鱼苗、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的方式来弥补犯下的错误。

2021年3月25日,检察机关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并愿意赔偿损失,检察机关建议法院判处杨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法院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两被告人共同缴纳了生态损害赔偿金90948元。2021年4月2日,检察机关联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淮河流域重点水域开展了禁捕退捕暨渔业增殖放流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依法严厉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同时,把生态修复情况作为批捕、起诉和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参考。同时,督促当事人及时恢复生态,达到恢复环境、修复关系、促进和谐的目的。同时,检察机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关心关注,通过公开听证方式,以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到”的法治形式,展现检察机关依法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办案人员在听证会上介绍《渔业法》及淮河禁渔区、禁渔期和其他禁捕规定,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提高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郭某甲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

案情经过

申请人郭某甲(未成年人)的父亲郭某乙与郭某甲的母亲张某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争执中郭某乙对张某进行故意伤害,致其死亡。法院以郭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决其有期徒刑12年。郭某甲目前跟随爷爷郭某丙共同生活,郭某丙年纪大、身体不好且患有听力残疾,家庭收入来源有限,生活困难。郭某甲于2021年4月15日以书面形式向检察机关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2021年6月1日,检察机关邀请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举行听证会。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情况、救助理由以及相关法律依据。参加听证人员,围绕该案是否符合救助条件、救助金额的计算、贫困程度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提问,发表意见,最终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决定给予郭某甲国家司法救助的决定。2021年6月4日,检察机关作出给予郭某甲司法救助金4万元的决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将听证工作引入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办理程序,有助于更好地宣传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广泛征集社情民意、凝聚社会共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作用。听证会为检察机关和当事人提供了第三方视角和观点,不仅为检察机关办理司法救助案件提供了参考,还保障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也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人文关怀,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公平正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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