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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2021-06-11 18:04 蚌埠新闻网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用2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更加密实牢靠。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1.加强综合救助。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信息化为支撑,建立分层分类的梯度救助制度体系。完善体制机制,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推进救助信息聚合、救助资源统筹、救助效率提升,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市民政局牵头,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坚持分类救助。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对符合低保、特困供养条件的困难群众,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对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存在困难的家庭,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事故,或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以及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规定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发展多元救助。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推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进一步完善对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政策。(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城乡统筹。结合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加强与乡村振兴战略衔接,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力度,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基本民生兜底保障一体化。加大社会救助力度,推进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夯实基本生活救助

5.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完善低保对象综合认定标准,扩大低保保障范围。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分档或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采取“单人户”纳入低保等措施予以保障。加强分类动态管理,按照A、B类一年一次,C类半年一次开展核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推进签订委托照料协议,落实走访照料责任。通过购买住院护理保险等方式,提升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水平。加强县(区)级区域性特困人员供养中心建设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设施改造,提升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照料护理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为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完善救助标准动态调整。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结合省级低保指导标准和我市财力状况,适时调整低保和特困供养救助标准,特困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救助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和发布。认真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启动和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专项社会救助

8.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全面落实国家、省医疗救助政策,健全全市统一的医疗救助制度,对救助对象及时动态调整。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优化三重保障“一站式”直接救助系统,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确保救助对象应救尽救。进一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危急重症患者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不得因挂号、缴费等原因延误抢救时机。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优化救助基金支付流程,充分应用信息化手段,缩短审核时间,提高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效率。严格落实国家、省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建立健全医保费用结算、清算机制,确保贫困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健全教育救助体系。按照“以县为主,先试先行”原则,对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低保、特困家庭儿童等)、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予资助。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家庭困难学生生活费。对高中阶段家庭困难学生按国家规定给予免除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完善国家奖助学金、助学贷款、校内资助等形式的高等教育阶段资助体系。落实“一人一案、分类安置”要求,采取“送教上门”等方式,做好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落实住房救助政策。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优先实施保障,实现依申请应保尽保。坚持动态清零,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重点对象危房,发现一户,改造一户,实现应改尽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大就业救助力度。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为其提供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贷款贴息、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每人每月3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低保对象每人每月450元)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就业补助资金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按照就业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一年就业成本扣减,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后给予3个月的渐退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做好受灾人员救助。修订完善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优化市级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和条件,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推动“市-县-乡-村”四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和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完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布局,实现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产能储备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应对灾害金融支持体系,健全行蓄洪区农房保险制度。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和因灾倒损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发展其他救助帮扶。深化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完善便民利民措施,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人群免费提供遗体接运、冷藏、火化和骨灰寄存四项基本殡葬服务,适时将生态安葬纳入基本殡葬服务。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区域儿童福利机构优先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范围。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实行“动态管理、应保尽保”。持续推进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收入家庭。(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急难社会救助

14.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进一步加强分类救助。对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可“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对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办理;对于重大生活困难的,可“一事一议”审批。进一步优化简化救助程序,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全面落实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合理提高审批额度。各县区设立“救急难”基金,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急难救助,与临时救助形成救助合力。(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充分发挥市生活无着流浪的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机制作用,压实工作责任,加强部门协作。民政部门承担指导、监管责任,救助管理机构承担工作主体责任。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等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和民政部门依托定点医院,做好患病流浪乞讨人员的诊断、救治工作。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查询和寻亲服务工作。对超过三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予以落户安置,对符合条件的转入特困人员供养。积极为走失、务工不着人员和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按照国家要求,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适时启动紧急救助程序,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基本照料服务保障。简化审核确认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根据影响的程度,适当提高低保、特困人员救助等保障标准。对受影响严重地区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贴。按规定及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社会力量参与

17.发展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积极开展“中华慈善日”“安徽慈善宣传周”等慈善宣传活动,营造全民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我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培育功能,以“智汇珠城 牵手公益”慈善项目创投大赛为牵引,引导慈善组织参与扶贫济困、扶老助孤、恤病助残、助学助医等社会救助志愿服务。严格落实国家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给予的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有关政策,对有突出表现的按规定给予表彰。运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平台,推动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化、信息化建设。(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鼓励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积极推动在社会救助服务管理机构按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开展“三社联动”项目等方式,引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专业人才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事务性、服务性工作。建立“专职工作人员+专业社会工作者”的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制定购买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流程、内容、承接主体,加强监督评估。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本地统筹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总额的1%。(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

20.强化救助服务措施。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作为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实行网格化管理,根据对象类别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及时发现、主动救助。县级民政部门开通“12349”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畅通急难社会救助申请和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现渠道。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加强“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建设,统一受理申请,及时办理或转办社会救助申请事项。加快信息化进程,实现基本生活救助申请异地受理。(市民政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优化办理程序。加快推进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在乡镇(街道)建立党(工)委领导、政府(办事处)负责、部门参与的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制度,县区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对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疑义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进行民主评议。取消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将低保、特困办理时限压缩到20个工作日内。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相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依规查询社会救助家庭及其家庭相关成员有关信息,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民政部门按照依法依规、授权委托、安全保密的原则,做好信息安全保护工作。(市民政局牵头,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大力推行“互联网+社会救助”。以全省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信息化平台建设试点市为基础,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救助系统应用功能建设,强化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提升社会救助信息化水平。按照省编制的社会救助数据资源目录,完善困难群众数据库。依托市信息资源中心数据平台,推进政府部门、群团组织救助帮扶信息共享。全面推进社会救助事项线上办理,让社会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就近办”成为常态。(市民政局牵头,市数据资源局、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议事、协商作用,统筹推进社会救助工作。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和理论研究。按有关规定申报社会救助表彰奖励项目,对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市民政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委督查考核办、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基层服务能力。按照《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意见》(蚌发〔2017〕17号)要求,切实加强乡镇(街道)民政工作力量,每个乡镇(街道)民政所配备3-5名专职民政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社会救助工作力量不足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解决。在每个村(居)民委员会配备1名专职民政委员,同时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配备社会救助协理员,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村(居)配备1名民政工作协理员,人数每增加2000人再配备1名,最多不超过4名。各县区根据协理员实际工作情况要给予适当补贴。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纳入同级部门预算。关爱基层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保障履职需要。市、县(区)每年均要安排必要的社会救助培训,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市民政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监督检查。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根据实际情况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非因主观故意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对符合容错情形、但确需追究责任的可依规依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审计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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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用2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更加密实牢靠。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1.加强综合救助。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信息化为支撑,建立分层分类的梯度救助制度体系。完善体制机制,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推进救助信息聚合、救助资源统筹、救助效率提升,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市民政局牵头,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坚持分类救助。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对符合低保、特困供养条件的困难群众,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对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存在困难的家庭,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事故,或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以及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规定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发展多元救助。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推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进一步完善对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政策。(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城乡统筹。结合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加强与乡村振兴战略衔接,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力度,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基本民生兜底保障一体化。加大社会救助力度,推进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夯实基本生活救助

5.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完善低保对象综合认定标准,扩大低保保障范围。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分档或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采取“单人户”纳入低保等措施予以保障。加强分类动态管理,按照A、B类一年一次,C类半年一次开展核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推进签订委托照料协议,落实走访照料责任。通过购买住院护理保险等方式,提升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水平。加强县(区)级区域性特困人员供养中心建设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设施改造,提升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照料护理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为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完善救助标准动态调整。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结合省级低保指导标准和我市财力状况,适时调整低保和特困供养救助标准,特困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救助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和发布。认真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启动和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专项社会救助

8.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全面落实国家、省医疗救助政策,健全全市统一的医疗救助制度,对救助对象及时动态调整。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优化三重保障“一站式”直接救助系统,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确保救助对象应救尽救。进一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危急重症患者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不得因挂号、缴费等原因延误抢救时机。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优化救助基金支付流程,充分应用信息化手段,缩短审核时间,提高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效率。严格落实国家、省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建立健全医保费用结算、清算机制,确保贫困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健全教育救助体系。按照“以县为主,先试先行”原则,对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低保、特困家庭儿童等)、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予资助。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家庭困难学生生活费。对高中阶段家庭困难学生按国家规定给予免除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完善国家奖助学金、助学贷款、校内资助等形式的高等教育阶段资助体系。落实“一人一案、分类安置”要求,采取“送教上门”等方式,做好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落实住房救助政策。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优先实施保障,实现依申请应保尽保。坚持动态清零,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重点对象危房,发现一户,改造一户,实现应改尽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大就业救助力度。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为其提供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贷款贴息、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每人每月3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低保对象每人每月450元)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就业补助资金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按照就业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一年就业成本扣减,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后给予3个月的渐退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做好受灾人员救助。修订完善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优化市级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和条件,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推动“市-县-乡-村”四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和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完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布局,实现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产能储备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应对灾害金融支持体系,健全行蓄洪区农房保险制度。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和因灾倒损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发展其他救助帮扶。深化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完善便民利民措施,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人群免费提供遗体接运、冷藏、火化和骨灰寄存四项基本殡葬服务,适时将生态安葬纳入基本殡葬服务。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区域儿童福利机构优先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范围。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实行“动态管理、应保尽保”。持续推进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收入家庭。(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急难社会救助

14.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进一步加强分类救助。对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可“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对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办理;对于重大生活困难的,可“一事一议”审批。进一步优化简化救助程序,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全面落实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合理提高审批额度。各县区设立“救急难”基金,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急难救助,与临时救助形成救助合力。(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充分发挥市生活无着流浪的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机制作用,压实工作责任,加强部门协作。民政部门承担指导、监管责任,救助管理机构承担工作主体责任。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等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和民政部门依托定点医院,做好患病流浪乞讨人员的诊断、救治工作。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查询和寻亲服务工作。对超过三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予以落户安置,对符合条件的转入特困人员供养。积极为走失、务工不着人员和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按照国家要求,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适时启动紧急救助程序,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基本照料服务保障。简化审核确认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根据影响的程度,适当提高低保、特困人员救助等保障标准。对受影响严重地区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贴。按规定及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社会力量参与

17.发展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积极开展“中华慈善日”“安徽慈善宣传周”等慈善宣传活动,营造全民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我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培育功能,以“智汇珠城 牵手公益”慈善项目创投大赛为牵引,引导慈善组织参与扶贫济困、扶老助孤、恤病助残、助学助医等社会救助志愿服务。严格落实国家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给予的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有关政策,对有突出表现的按规定给予表彰。运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平台,推动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化、信息化建设。(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鼓励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积极推动在社会救助服务管理机构按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开展“三社联动”项目等方式,引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专业人才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事务性、服务性工作。建立“专职工作人员+专业社会工作者”的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制定购买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流程、内容、承接主体,加强监督评估。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本地统筹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总额的1%。(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

20.强化救助服务措施。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作为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实行网格化管理,根据对象类别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及时发现、主动救助。县级民政部门开通“12349”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畅通急难社会救助申请和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现渠道。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加强“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建设,统一受理申请,及时办理或转办社会救助申请事项。加快信息化进程,实现基本生活救助申请异地受理。(市民政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优化办理程序。加快推进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在乡镇(街道)建立党(工)委领导、政府(办事处)负责、部门参与的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制度,县区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对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疑义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进行民主评议。取消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将低保、特困办理时限压缩到20个工作日内。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相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依规查询社会救助家庭及其家庭相关成员有关信息,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民政部门按照依法依规、授权委托、安全保密的原则,做好信息安全保护工作。(市民政局牵头,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大力推行“互联网+社会救助”。以全省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信息化平台建设试点市为基础,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救助系统应用功能建设,强化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提升社会救助信息化水平。按照省编制的社会救助数据资源目录,完善困难群众数据库。依托市信息资源中心数据平台,推进政府部门、群团组织救助帮扶信息共享。全面推进社会救助事项线上办理,让社会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就近办”成为常态。(市民政局牵头,市数据资源局、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议事、协商作用,统筹推进社会救助工作。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和理论研究。按有关规定申报社会救助表彰奖励项目,对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市民政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委督查考核办、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基层服务能力。按照《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意见》(蚌发〔2017〕17号)要求,切实加强乡镇(街道)民政工作力量,每个乡镇(街道)民政所配备3-5名专职民政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社会救助工作力量不足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解决。在每个村(居)民委员会配备1名专职民政委员,同时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配备社会救助协理员,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村(居)配备1名民政工作协理员,人数每增加2000人再配备1名,最多不超过4名。各县区根据协理员实际工作情况要给予适当补贴。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纳入同级部门预算。关爱基层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保障履职需要。市、县(区)每年均要安排必要的社会救助培训,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市民政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监督检查。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根据实际情况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非因主观故意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对符合容错情形、但确需追究责任的可依规依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审计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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