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新闻网记者 吴媛媛 通讯员 徐梦洁
丈夫认为妻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婚姻,妻子辩称婚前已将患抑郁症的事实告知丈夫,且该病不属于重大疾病——近日,我市法院审理一起撤销婚姻案件,历经蚌山区法院一审和市中院二审,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驳回丈夫的全部诉讼请求。
妻子患有抑郁症
丈夫诉至法院要离婚
本案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于2016年网上相识,2018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分居两地,产生诸多矛盾,于2019年12月彻底分居。
王某诉称,双方婚后不久,自己通过其他途径得知被告高某在结婚登记前即患有严重抑郁症十余年,如果高某不刻意隐瞒此病,自己不会与其登记结婚。据此,王某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被告高某辩称,两人相识时,自己即告知王某患病之事,王某一直关心有加,婚前婚后王某对高某健康状况非常了解,且医学证实抑郁症不属于重大疾病,高某经过治疗病情恢复的越来越好。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相识恋爱,2018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同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被告在2015年患有轻度抑郁症,并多次就医治疗。原告与被告对被告是否在婚前告知原告其患有抑郁症有争议,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未告知其患有抑郁症;原告与被告对被告现患有的抑郁症是否为重大疾病有争议,双方均未就此节争议进行举证。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对其隐瞒病情的事实且被告的疾病并未达到需要限制结婚的重大疾病范畴。
今年2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于今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求为何两次被驳回
法院审理依据《民法典》新规
一审中,蚌山区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主张撤销婚姻,需要同时证明对方在婚姻关系缔结前发病、该病属于重大疾病、婚前未能如实告知的事实。
本案中,被告高某婚前患有抑郁症,原告王某认为被告高某对其进行了隐瞒,但诉讼中,原告王某并无证据证明被告高某对其隐瞒病情的事实。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母婴保健法》进一步规定,有关精神病,则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原告王某仅证明被告高某自2015年期间患有轻度抑郁症,后转为中度抑郁症,故被告高某的疾病并未达到需要限制结婚的重大疾病范畴。故原告王某要求撤销婚姻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其请求判令被告高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二审法院认为,关于重大疾病的认定,一般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判断。本案中,原告王某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高某患有抑郁症,但高某的抑郁症不能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中规定的重大疾病,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细说法律变化
《民法典》维护婚姻自由自愿
蚌山区法院副院长、本案主审法官汪婕介绍,《民法典》出台前,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是作为可以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经审理如符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确认婚姻无效。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将隐瞒重大疾病作为婚姻可撤销的事由进行了规定,删除“因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资格。
汪婕表示,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涉及到新旧法律如何衔接适用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选择适用《民法典》作为判案依据,即新增规定的溯及适用。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新法对某一问题已经作出明确规定,而旧法对此没有规定的,可以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为裁判依据,以解决法律规则欠缺的问题,确保裁判尺度的统一。
从无效到可撤销,从绝对到相对,在汪婕看来,《民法典》赋予了婚姻关系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进一步维护了婚姻自由自愿原则。拟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前互相负有重大疾病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任何一方违反这一义务,另一方在知情后的一年内享有婚姻撤销权,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反之,如果一方虽然患有重大疾病但在婚前进行了如实告知,对方知悉后仍然愿意与之登记结婚的,则婚后不得以此为由主张撤销婚姻。
考虑到重大疾病的范围可能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型疾病的出现而发生变化,为了保障《民法典》的适用性和延续性,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未作明确的规定。汪婕认为,目前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判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