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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承包土地流转规范化问题研究报告

2021-06-25 15:21 蚌埠市社科联  

安徽科技学院  徐国庆

自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以后,以家庭为经营单位,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解决了中国人的吃饭问题。但中国的土地从此也进入了碎片化时代。土地的碎片化,既捆住了农民,阻碍了农业的现代化,也让土地资源的规模效益无法充分发挥出来,农民无法立农而富。这便是中国土地存在的核心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国必须进行土地改革,“土地流转”便成为土地改革的核心。可以说,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是中国当前特殊的国情和特殊的土地产权制度的产物。

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议上通过的《中央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现阶段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蚌埠市进行积极探索,市委、市政府出台《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意见》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创新。为了解蚌埠市承包土地流转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本人对怀远、五河、固镇等县进行专题调查。结果显示,我市农村土地流转效果明显,多方共赢,正成为推动农村经济实现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亮点,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

一、承包土地流转给蚌埠市农村带来了新变化

承包土地流转是当下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它的运应而生,给农村带来了至少五大新变化:

1、承包土地流转土地有效集中后,种地变成固定职业,一批农村经营主体开始出现。如,五河县探索出了一条水乡转型的现代农业之路。全县已累计流转土地41.17万亩,土地流转率高达35%。五河县农村种养大户不断涌现,农业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农业合作社已达265个,带动非全县新增连片设施基地1500亩,新增设施蔬菜种植大户、家庭农场11个。

2、在承包土地流转的带动下,现代农业的专业化、区域化、集约化生产格局已具雏形。通过建立有序的承包土地流转机制,结合区域条件发展地方优势农业生产,推进农业生产集约化经营,五河使全县农业呈现出优质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的良好态势,区域性生产基地已经形成。初步建成了60万亩优质稻生产区、80万亩优质小麦和20万亩优质蔬菜生产带、16万亩优质花生生产区、2万亩优质水果生产区以及10万亩以螃蟹为主的沱湖、香涧湖、天井湖水产养殖基地,80万头生猪养殖基地和以五蚌、五泗路沿线为主的1200万只蛋鸡、肉鸡养殖基地等,为农业产业化发展留下空间。

3、推动了农业产业化发展。采取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等形式,吸引大量社会闲散资本投向农业,促进了先进生产技术、现代装备、现代管理在农业领域的运用和推广。同时,把农业的产前、产中和产后诸环节连结成紧密的产业链条,有效解决了农户小生产与社会大市场的矛盾,架起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桥梁。如,五河县成功引进现代牧业集团全国最大规模的“种养加”一条龙“农业产业化奶牛养殖加工基地”项目。项目自当年7月启动,短时间内完成10万亩土地流转任务,涉及15个村7580多户,创造了“现代牧业速度”。目前,现代牧业项目已完成投资近20亿元,建成10万亩牧草种植基地,可容纳4万头奶牛的牧场已引进2.7万头进口奶牛,年处理20万吨液奶的加工厂将于今年底建成投产。在该项目的示范带动下,一批大中型企业纷纷到五河投资并受转土地,其中单体受转2000亩以上的达18家,为五河现代农业快速发展注入了活力。目前,全县已有农产品加工营销企业150多家,省级龙头企业从无到有达12家,市级龙头企业由少到多达24家,省、市级农村合作经济示范组织不断涌现,达19个。如,固镇县亿只肉鸡产业化项目,总投资12.9亿元,计划用3年时间,全县肉鸡养殖规模在原有3000万只的基础上,新增7000万只,到2015年发展到1亿只。项目以大成公司为龙头,采取“公司+农户”的形式,以合同的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实行统一提供鸡苗、统一提供饲料、统一提供疫苗药品、统一管理、统一回收毛鸡“五统一”养殖经营模式。

4、提高了投入产出质量。土地流转后,形成规模经营的合作社和企业,把优良品种和先进的农业技术广泛运用于农业,促进了增产增收。”项目。如,固县土地承包经营面积120.9万亩,其中耕地面积105.4万亩。目前,全县累计流转面积60.57镇万亩,占承包经营土地提高面积的50.1%,涌现出一大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安徽丰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雨荷生态农业公业合作社、连龙花生专业合地13万亩、以玉鹏家庭农场、云彩生态家庭农场等为代表的流转土地3万亩,以周化峰、吴华美为代表的种养大户流转土地4万亩。

5、优化了土地利用资源。随着二、三等产业的快速发展,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大幅度增加,不同程度地造成了土地经营分散、闲置、流动性差,甚至出现抛荒现象,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发展,成为制约农业规模化经营的主要障碍。而土地流转很好地解决了这个大问题。如,怀远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以转包方式流转 以转包方式流转。部分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将土地交 以转包方式流转 土地交 他人代耕或交种养大户承包搞农业开发项目,转包条件和利益关 他人代耕或交种养大户承包 系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实行一年一定一结算。转包是当前怀远县农村土地流转中面积最大、比例最高的一种土地流转形式。

二、蚌埠市承包土地流转的形式特点

目前承包土地流转方式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蚌埠市积极探索出转包、企业租赁模式、合作组织承接模式、种养大户集中模式、自愿互换模式等五种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推进土地流转机制体制创新。

1、主要形式以转包方式流转 。部分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将土地交他人代耕或交种养大户承包。

2、企业租赁模式。把土地规模经营与发展农业产业化、企业化经营相结合,通过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引进一批龙头企业建立农产品规模生产基地,提高了土地集约化经营水平。如五河县成功引进现代牧业集团、固镇县亿只肉鸡产业化项目,另有安徽雨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安徽圣美现代农业示范园等多家企业采用租赁模式。

3、合作组织承接模式。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上联加工企业和市场、下联农户的纽带作用,由合作社通过流转土地建基地,按照企业要求实施标准化生产,合作社为企业提供农产品,企业为合作社统一提供良种、技术、农资、销售等服务,形成“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基地”三位一体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

4、种养大户集中模式。积极引导和鼓励种养大户和科技能人,通过流转土地进行规模种植,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加快了农村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的进程。蚌埠绿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是种植能手成立的主要从事蔬菜及草莓生产种植的公司;集中土地1500亩,主要是小麦、玉米、紫薯等高产优质农作物示范推广。

5、自愿互换模式。采取打破土地级差、划分产业发展区的办法,实行一家一户一块地、亲戚朋友地连边的方式进行土地资源整合,大力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自愿互换模式通常配合以上四种模式的实施,主要适用于小规模土地的流转。

三、承包土地流转存在不规范的一些问题

(一)、主体不规范

1、各级地方政府在承包土地流转中的操作不规范:承包土地流转过程中,在承包土地流转过程中乡村集体组织扮演着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但存在着:一些乡村组织受利益驱动,违背农户意愿,强行将土地反租倒包集中起来搞开发;有的借推进土地流转的名义不经审批私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侵害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的自主权,损害了农户的经济利益;有些地方政府为谋取高额利益,或者昨为地方“政绩”突出的形象工程。

2、承包土地的流转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这种虚位现象使得《农村土地承包法》所确立的立法目的与宗旨难以实现,相反却给“乡里中间层”即村委会、村长等实际权力行使者创造了无数的机会,以集体所有权的名义扩大寻租空间。

3、现行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但仍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体要求有一定距离,一是土地承包人在政府征收中的主体地位不明确,二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人的身份有限制。

4、在承包土地流转合同中土地流转的主体不明确十分普 遍.引起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无效的不合格主体主要有3 种: ①主体不明确,发包方成为土地流转的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合同中,经常发现对农户已经承包了的集体土地,又由发包 方(村集体)作为流转土地的主体对第三人进行转让或转包。 ②未经授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签订土地流转合同。③签 订合同的当事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土 地流转合同为无效合同,只有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签订的承包土地流转合同才有效。

(二)、合法形式下的非法流转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当前一些地方在发展经济过程中为了降低建设用地成本,违反《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用途须经国家有关的管理部门批准征用的规定,以“改革、创新”的名义,假借出租、承包、入股联营等土地流转方式,将农用土地用于建设用地,达到以低价长期占有土地或变相间接地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目的。还有一些流转后的土地则是披着农业开发的外衣行非农业建设之实,如一些乡镇或集体组织利用耕地搞所谓度假农庄、乡镇企业建设,但对农户不作补偿或低价补偿,侵犯了农民的利益。这些以流转形式实现非农用途的流转合同通常具有流转期长(通常长达几十年或达到承包合同的届满期限)。

(三)、承包土地流转合同签订不规范

根据调查显示,在承包土地流转过程中,普遍存在土地流转手续不健全等问题,或者是双方仅只是定下口头协议,或者是签订的承包土地流转合同里条款不清、权责不明。使得许多农民心里不够踏实,总担心土地流出后自己的权益无法保障,更可能为日后的纠纷产生埋下隐患。具体来说存在以下常见问题:

1、承包土地流转合同的无效化。

表现为流转方未具备土地使用权基础,在签订承包土地流转合同中,有的是作为土地所有权主权人的农户以及土地发包方的村镇集体对土地进行重复流转,并签订了多份土地流转协议;有的是非农户户主为协议人签订的承包土地流转合同;有的是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承包土地流转合同内容不规范。

一是不采用规定的统一格式文本、不按“合同”条款约定规范填写。受让方自行拟定合同条款,合同的式样和内容与统一格式文本差异较大。二是合同用词不当。有的土地流转明明是出租,但合同却把“出租”写成“转让”,这其中的差别是,出租承包土地,农民仍享有土地承包权;转让承包土地,农民将失去土地承包权。。

3、双方签订的承包土地流转合同未向相关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4、承包土地流转合同期限超年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有效期限严格界定最长不能超过2025年12月31日,而部分合同期不仅超越了2025年二轮土地承包期界限。

(四)、承包土地流转市场混乱,缺乏正规的承包土地流转中介组织。

目前蚌埠市承包土地流转大多是在村内进行,承包土地流转信息与外界得不到沟通,导致有些地方的农土大面积的撂荒,无人来承包利用,相反有些农企业和大的农地承包商需要承包农地却找寻不到资源,流转土地市场信息不对称,严重影响土地资源的最优配置。目前县市流转服务市场体系还未建立或初始建立,缺编制、缺经费、缺制度,在信息收集发布、咨询服务、合同服务、地价评估、等方面功能很不健全。没有中介组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供求主体间搭架桥梁,从而导致信息不对称,制约农地健康有序流转。从整体看,承包土地流转市场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流转处于自发、无序、混乱状态。

四、承包土地流转问题的成因

承包土地流转存在着许多大大小小的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集中表现承包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承包土地流转市场机制不健全、政府作用无正确定位等问题。

1、承包土地流转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

一是农民自觉流转意识不强,一些农民对国家土地承包和流转政策理解不够,担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去后会丧失土地经营权,失去生活依靠,宁愿土地抛荒也不愿流转出,还有些业主怕政策不稳,担心投入无回报而不敢经营流转的土地。

二是农民大局观念和法制意识不强。个别农民对县里的农业产业化政策不支持不理解,对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农业产业项目,恶意刁难,百般阻挠。个别农民法制意识不强,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毁约,侵害业主利益。

2、承包土地流转法律法规不健全

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属性不清。目前《宪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现行法律对土地产权属性的界定非常模糊,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多元化及土地所有权实质主体虚置,已严重阻碍了农村土地市场的正常发育。我国《宪法》中第十条:“农村及城市郊区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的以外,其余属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集体所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从上述法条可看出,我国农地所有权可以是乡镇集体组织,也可以是村组织或是村委会小组,也就是说农地主体权利的行使最终是托付给一个集体,但是法律对集体使用土地的行为框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虽然国家将大部分的农地划分给农民集体所有,但是仍然保留着土地征用权、管理权及土地利用规划权,这些权利也就表明政府拥有比其他所有的主体更大的权力,从而使得农地的主体所有权更加模糊复杂。土地产权是土地市场交易的基础,而土地产权属性清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基础。而土地产权的立法方面的缺陷使得承包土地产权拥有者之间关系极为不稳定,极易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3、承包土地流转市场机制不健全

承包土地的流转实质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其顺利进行必须依赖承包土地流转市场的有序进行。而当承包土地流转市场机制不健全时,承包土地流转便失去了其存在的依托,于是退而求其次去寻求非正常市场化流转。

4、政府作用无正确定位

目前蚌埠市有些区县乡镇政府或村集体组织在农地流转过程中存在强制行为,强迫收回农民承包地或是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等;有些政府或是村级组织受利益驱使假借政府名义低价承包农户土地再高价转租或是发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强制一些承包方放弃农地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流转情况,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而这些有关行政部门或是集体经济组织假借政府名义违法参与农地流转。

五、 解决蚌埠市承包土地流转规范化问题的对策

(一)、规范承包土地流转的主体还权于农民。

1、承包农户是流转的主体。土地流转不同于土地承包,承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形式,土地流转则是承包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分行为,属于市场调节方式,承包农户是流转的主体,在不改变土地权属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流转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并不构成损害。在土地流转中应尊重农民对承包经营权的自主选择和处分权,促进土地的合理流转,最大限度的实现土地效益。笔者的建议是取消土地承包经营权乡、村集体组织及村小组三级行使分化的现象,把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由农民直接行使。

2、民主议定规则的排除适用。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均对土地承包活动中的民主议定原则作出强制性规定予以明确,要求土地发包活动及承包期内承包地的调整等重大事项须遵循民主议定原则,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方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9]15号)第十五条亦规定承包方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时,违反民主议定规则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据此,一些发包方往往以承包者的流转行为未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同意为由向法院起诉主张流转行为无效。必须看到,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与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2005年3月1日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是有冲突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并享有流转收益。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与后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相抵触的地方应适用后者的规定,即除了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组织或个人进行流转的情况外,原则上不应再以土地流转行为是否通过民主议定程序作为判断其是否有效的依据。

3、农户自愿委托发包方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

4、规范承包土地流转必须“规范乡里中间层权力”,加强对村干部权力的规范与制约。

(二)、规范承包土地流转的方式。

从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分离的现状、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的登记取得制度及其权利行使内容和性质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质是土地使用权,应属于一种物权化的权利,《物权法》将其归入用益物权的范畴。应赋予承包经营者以完整的物权法意义上的权能,对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能附加诸多限制,发包方无权剥夺承包户的自主决策权,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借口干预承包方依法进行流转土地行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承包者授权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也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有的发包方或当地乡镇政府在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发展过程中,以发展乡镇企业和进行“规模化”、“产业化” 经营为由强迫承包方将承包地进行流转,实质上侵害了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而是非法和无效的。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同的土地流转方式应分别适用不同的流转程序制度。

1、对于以转让方式进行流转的,采取的是申请批准制度,即承包方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必须向发包方申请并获得发包方同意,未经发包方同意即自行转让的行为无效。

2、其他流转方式则采取备案报告制度,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只要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及时向发包方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即可。

3、互换、转让使得原承包经营合同终止,承包方失去对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转让、互换的受让方在依法变更登记后可以进行新的流转。    

4、建立承包经营权的抵押限制。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以家庭联产承包方式取得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对于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采取的是列举加概括式的立法例,为促进土地流转和加速农村土地融资,在“其他方式”中应当包括抵押流转方式。

(三)、引导农民签订承包土地流转规范合同

1、统一规范合同文本,如果当地有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建议在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 

2、规范流转土地的用途。农户承包的耕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经营,不能用作建筑、商业等其他用途。

3、规范合同条款,在流转合同中要填写出让方、受让方的姓名、详细住址和联系电话,受让方如果是单位,要注明单位法人姓名,当事人是农户的,一般情况下户主的姓名可代表全家;同时,还要填写流转土地的名称(地块名称)、等级、四至坐落(东南西北相邻的地块名称)和面积(长宽的长度和面积的亩数),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要写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和签订日期。重点规范,明确承包土地流转合同的标的,流转土地状况及 用途,流转期限,价款,付款方式,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4、规范违约责任条款。流转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不按合同约定或合同签订违反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由此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应按合同的具体条款调解、协商、仲裁或向法院起诉。流转合同违约责任具体条款签订时,流转双方要考虑详尽、内容完善,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发生。

5、乡镇政府和农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承包土地流转工作的指导,建立承包土地流转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对流转合乎法律规定的,围绕流转合同条款做好审查工作,对流转手续不规范,内容不明晰的,可考虑重新订立协议。

(四)、建立公开承包土地流转市场,完善的中介服务组织为其服务。

让“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流转”成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一大亮点。建议乡镇政府部门农经站要建立承包土地流转的信息库,及时发布承包土地流转的供求信息,这土地流转双方提供正规的交易场所及相关信息,无偿提供流转业务指导及服务咨询。完善的中介服务组织为其服务,如委托代理机构、土地投资机构、土地保险机构、土地融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组织的严重缺乏制约了土地流转的市场化。一个完善的承包土地流转中介组织,一方面,在承包土地流转过程中,可以使农户改变交易谈判中的弱势地位,从而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为承包土地流转市场的交易主体提供一个健全的信息平台,从而有效地推进承包土地流转交易的完成。

(五)、建立健全承包土地流转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般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解决:一是基层调解组织解决;二是土地纠纷仲裁机构解决;三是通过诉讼解决。建立多元化的流转纠纷解决机制。

1、要加强基层调解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力争把纠纷解决在初期、解决在萌芽状态。乡镇政府要充分重视土地流转中的纠纷调处和上访接待工作,抓好司法站和基层经济管理部门的日常调处工作,提高人员素质、保障工作经费,提高工作效率。

2、要引入仲裁救济机制。《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可以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应该积极推进农业承包及流转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的建立,在各个乡(镇)设立专门的涉农纠纷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参照现行的经济纠纷仲裁规则进行操作,提高纠纷的解决效率。

3、要完善行政调解与行政裁决救济机制。实行土地权属流转纠纷行政处理前置,有利于促进化解纠纷与改进农村土地管理的结合,并可以有效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同时更符合我国行政管理机制的传统。依此设想,对于因土地权属流转而产生的纠纷如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纠纷、征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标准纠纷要先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裁决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规范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调处程序,确保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在土地权属流转纠纷解决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4、建议乡镇可以以农经站为依托,建立健全承包土地流转管理机构,这是针农地流转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重要手段。

结束语

当前,我国的承包土地流转的数量规模逐年扩大,流转的形式也趋向多元化,总体上来说承包土地流转仍处于起步的阶段,我们也必须看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近几年兴趣,仍是新生事物,它在实践中运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如何完善引导承包土地的合理流转,也成了我们当前需解决的重大课题。

本文选取蚌埠市作为研究样本,以解决承包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作为基点,采取文献资料法、抽象思维、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定性研究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力图从具体的客观事实中得出具有一定普遍意义的结论。本文首先通过对蚌埠市承包土地流转带了新变化及流转特点等方面进行分析,对农地流转总体情况做出了肯定的评价。同时,也着重分析了其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主要有:各级地方政府在承包土地流转中的操作不规范、承包土地流转合同签订不规范、操作程序不规范、政府作用弱等。在此基础上,着眼于促进承包土地流转健康快速稳定发展,针对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规范承包土地流转的主体还权于农民、承包土地流转的方式规范化、引导农民签订规范化承包土地流转合同、建立健全承包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建立健全承包土地流转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做好政府定位,规范承包土地流转、加大农村剩作劳动力转移力度。力图有所创新并增强其现实可操作性,以期对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健康发展有所裨益,并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承包土地流转是新型事物,其问题复杂、情况多样,蚌埠市的各个试点地方的情况也都有所差异,因此,该制度运行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限于篇幅和数据查阅难度较大,本文只列举其中一些主要的突出问题,同时由于作者理论深度不够,对承包土地流转制度运行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去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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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科技学院  徐国庆

自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以后,以家庭为经营单位,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解决了中国人的吃饭问题。但中国的土地从此也进入了碎片化时代。土地的碎片化,既捆住了农民,阻碍了农业的现代化,也让土地资源的规模效益无法充分发挥出来,农民无法立农而富。这便是中国土地存在的核心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国必须进行土地改革,“土地流转”便成为土地改革的核心。可以说,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是中国当前特殊的国情和特殊的土地产权制度的产物。

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议上通过的《中央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现阶段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蚌埠市进行积极探索,市委、市政府出台《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意见》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创新。为了解蚌埠市承包土地流转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本人对怀远、五河、固镇等县进行专题调查。结果显示,我市农村土地流转效果明显,多方共赢,正成为推动农村经济实现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亮点,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

一、承包土地流转给蚌埠市农村带来了新变化

承包土地流转是当下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它的运应而生,给农村带来了至少五大新变化:

1、承包土地流转土地有效集中后,种地变成固定职业,一批农村经营主体开始出现。如,五河县探索出了一条水乡转型的现代农业之路。全县已累计流转土地41.17万亩,土地流转率高达35%。五河县农村种养大户不断涌现,农业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农业合作社已达265个,带动非全县新增连片设施基地1500亩,新增设施蔬菜种植大户、家庭农场11个。

2、在承包土地流转的带动下,现代农业的专业化、区域化、集约化生产格局已具雏形。通过建立有序的承包土地流转机制,结合区域条件发展地方优势农业生产,推进农业生产集约化经营,五河使全县农业呈现出优质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的良好态势,区域性生产基地已经形成。初步建成了60万亩优质稻生产区、80万亩优质小麦和20万亩优质蔬菜生产带、16万亩优质花生生产区、2万亩优质水果生产区以及10万亩以螃蟹为主的沱湖、香涧湖、天井湖水产养殖基地,80万头生猪养殖基地和以五蚌、五泗路沿线为主的1200万只蛋鸡、肉鸡养殖基地等,为农业产业化发展留下空间。

3、推动了农业产业化发展。采取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等形式,吸引大量社会闲散资本投向农业,促进了先进生产技术、现代装备、现代管理在农业领域的运用和推广。同时,把农业的产前、产中和产后诸环节连结成紧密的产业链条,有效解决了农户小生产与社会大市场的矛盾,架起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桥梁。如,五河县成功引进现代牧业集团全国最大规模的“种养加”一条龙“农业产业化奶牛养殖加工基地”项目。项目自当年7月启动,短时间内完成10万亩土地流转任务,涉及15个村7580多户,创造了“现代牧业速度”。目前,现代牧业项目已完成投资近20亿元,建成10万亩牧草种植基地,可容纳4万头奶牛的牧场已引进2.7万头进口奶牛,年处理20万吨液奶的加工厂将于今年底建成投产。在该项目的示范带动下,一批大中型企业纷纷到五河投资并受转土地,其中单体受转2000亩以上的达18家,为五河现代农业快速发展注入了活力。目前,全县已有农产品加工营销企业150多家,省级龙头企业从无到有达12家,市级龙头企业由少到多达24家,省、市级农村合作经济示范组织不断涌现,达19个。如,固镇县亿只肉鸡产业化项目,总投资12.9亿元,计划用3年时间,全县肉鸡养殖规模在原有3000万只的基础上,新增7000万只,到2015年发展到1亿只。项目以大成公司为龙头,采取“公司+农户”的形式,以合同的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实行统一提供鸡苗、统一提供饲料、统一提供疫苗药品、统一管理、统一回收毛鸡“五统一”养殖经营模式。

4、提高了投入产出质量。土地流转后,形成规模经营的合作社和企业,把优良品种和先进的农业技术广泛运用于农业,促进了增产增收。”项目。如,固县土地承包经营面积120.9万亩,其中耕地面积105.4万亩。目前,全县累计流转面积60.57镇万亩,占承包经营土地提高面积的50.1%,涌现出一大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安徽丰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雨荷生态农业公业合作社、连龙花生专业合地13万亩、以玉鹏家庭农场、云彩生态家庭农场等为代表的流转土地3万亩,以周化峰、吴华美为代表的种养大户流转土地4万亩。

5、优化了土地利用资源。随着二、三等产业的快速发展,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大幅度增加,不同程度地造成了土地经营分散、闲置、流动性差,甚至出现抛荒现象,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发展,成为制约农业规模化经营的主要障碍。而土地流转很好地解决了这个大问题。如,怀远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以转包方式流转 以转包方式流转。部分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将土地交 以转包方式流转 土地交 他人代耕或交种养大户承包搞农业开发项目,转包条件和利益关 他人代耕或交种养大户承包 系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实行一年一定一结算。转包是当前怀远县农村土地流转中面积最大、比例最高的一种土地流转形式。

二、蚌埠市承包土地流转的形式特点

目前承包土地流转方式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蚌埠市积极探索出转包、企业租赁模式、合作组织承接模式、种养大户集中模式、自愿互换模式等五种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推进土地流转机制体制创新。

1、主要形式以转包方式流转 。部分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将土地交他人代耕或交种养大户承包。

2、企业租赁模式。把土地规模经营与发展农业产业化、企业化经营相结合,通过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引进一批龙头企业建立农产品规模生产基地,提高了土地集约化经营水平。如五河县成功引进现代牧业集团、固镇县亿只肉鸡产业化项目,另有安徽雨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安徽圣美现代农业示范园等多家企业采用租赁模式。

3、合作组织承接模式。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上联加工企业和市场、下联农户的纽带作用,由合作社通过流转土地建基地,按照企业要求实施标准化生产,合作社为企业提供农产品,企业为合作社统一提供良种、技术、农资、销售等服务,形成“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基地”三位一体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

4、种养大户集中模式。积极引导和鼓励种养大户和科技能人,通过流转土地进行规模种植,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加快了农村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的进程。蚌埠绿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是种植能手成立的主要从事蔬菜及草莓生产种植的公司;集中土地1500亩,主要是小麦、玉米、紫薯等高产优质农作物示范推广。

5、自愿互换模式。采取打破土地级差、划分产业发展区的办法,实行一家一户一块地、亲戚朋友地连边的方式进行土地资源整合,大力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自愿互换模式通常配合以上四种模式的实施,主要适用于小规模土地的流转。

三、承包土地流转存在不规范的一些问题

(一)、主体不规范

1、各级地方政府在承包土地流转中的操作不规范:承包土地流转过程中,在承包土地流转过程中乡村集体组织扮演着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但存在着:一些乡村组织受利益驱动,违背农户意愿,强行将土地反租倒包集中起来搞开发;有的借推进土地流转的名义不经审批私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侵害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的自主权,损害了农户的经济利益;有些地方政府为谋取高额利益,或者昨为地方“政绩”突出的形象工程。

2、承包土地的流转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这种虚位现象使得《农村土地承包法》所确立的立法目的与宗旨难以实现,相反却给“乡里中间层”即村委会、村长等实际权力行使者创造了无数的机会,以集体所有权的名义扩大寻租空间。

3、现行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但仍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体要求有一定距离,一是土地承包人在政府征收中的主体地位不明确,二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人的身份有限制。

4、在承包土地流转合同中土地流转的主体不明确十分普 遍.引起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无效的不合格主体主要有3 种: ①主体不明确,发包方成为土地流转的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合同中,经常发现对农户已经承包了的集体土地,又由发包 方(村集体)作为流转土地的主体对第三人进行转让或转包。 ②未经授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签订土地流转合同。③签 订合同的当事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土 地流转合同为无效合同,只有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签订的承包土地流转合同才有效。

(二)、合法形式下的非法流转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当前一些地方在发展经济过程中为了降低建设用地成本,违反《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用途须经国家有关的管理部门批准征用的规定,以“改革、创新”的名义,假借出租、承包、入股联营等土地流转方式,将农用土地用于建设用地,达到以低价长期占有土地或变相间接地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目的。还有一些流转后的土地则是披着农业开发的外衣行非农业建设之实,如一些乡镇或集体组织利用耕地搞所谓度假农庄、乡镇企业建设,但对农户不作补偿或低价补偿,侵犯了农民的利益。这些以流转形式实现非农用途的流转合同通常具有流转期长(通常长达几十年或达到承包合同的届满期限)。

(三)、承包土地流转合同签订不规范

根据调查显示,在承包土地流转过程中,普遍存在土地流转手续不健全等问题,或者是双方仅只是定下口头协议,或者是签订的承包土地流转合同里条款不清、权责不明。使得许多农民心里不够踏实,总担心土地流出后自己的权益无法保障,更可能为日后的纠纷产生埋下隐患。具体来说存在以下常见问题:

1、承包土地流转合同的无效化。

表现为流转方未具备土地使用权基础,在签订承包土地流转合同中,有的是作为土地所有权主权人的农户以及土地发包方的村镇集体对土地进行重复流转,并签订了多份土地流转协议;有的是非农户户主为协议人签订的承包土地流转合同;有的是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承包土地流转合同内容不规范。

一是不采用规定的统一格式文本、不按“合同”条款约定规范填写。受让方自行拟定合同条款,合同的式样和内容与统一格式文本差异较大。二是合同用词不当。有的土地流转明明是出租,但合同却把“出租”写成“转让”,这其中的差别是,出租承包土地,农民仍享有土地承包权;转让承包土地,农民将失去土地承包权。。

3、双方签订的承包土地流转合同未向相关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4、承包土地流转合同期限超年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有效期限严格界定最长不能超过2025年12月31日,而部分合同期不仅超越了2025年二轮土地承包期界限。

(四)、承包土地流转市场混乱,缺乏正规的承包土地流转中介组织。

目前蚌埠市承包土地流转大多是在村内进行,承包土地流转信息与外界得不到沟通,导致有些地方的农土大面积的撂荒,无人来承包利用,相反有些农企业和大的农地承包商需要承包农地却找寻不到资源,流转土地市场信息不对称,严重影响土地资源的最优配置。目前县市流转服务市场体系还未建立或初始建立,缺编制、缺经费、缺制度,在信息收集发布、咨询服务、合同服务、地价评估、等方面功能很不健全。没有中介组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供求主体间搭架桥梁,从而导致信息不对称,制约农地健康有序流转。从整体看,承包土地流转市场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流转处于自发、无序、混乱状态。

四、承包土地流转问题的成因

承包土地流转存在着许多大大小小的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集中表现承包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承包土地流转市场机制不健全、政府作用无正确定位等问题。

1、承包土地流转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

一是农民自觉流转意识不强,一些农民对国家土地承包和流转政策理解不够,担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去后会丧失土地经营权,失去生活依靠,宁愿土地抛荒也不愿流转出,还有些业主怕政策不稳,担心投入无回报而不敢经营流转的土地。

二是农民大局观念和法制意识不强。个别农民对县里的农业产业化政策不支持不理解,对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农业产业项目,恶意刁难,百般阻挠。个别农民法制意识不强,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毁约,侵害业主利益。

2、承包土地流转法律法规不健全

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属性不清。目前《宪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现行法律对土地产权属性的界定非常模糊,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多元化及土地所有权实质主体虚置,已严重阻碍了农村土地市场的正常发育。我国《宪法》中第十条:“农村及城市郊区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的以外,其余属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集体所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从上述法条可看出,我国农地所有权可以是乡镇集体组织,也可以是村组织或是村委会小组,也就是说农地主体权利的行使最终是托付给一个集体,但是法律对集体使用土地的行为框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虽然国家将大部分的农地划分给农民集体所有,但是仍然保留着土地征用权、管理权及土地利用规划权,这些权利也就表明政府拥有比其他所有的主体更大的权力,从而使得农地的主体所有权更加模糊复杂。土地产权是土地市场交易的基础,而土地产权属性清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基础。而土地产权的立法方面的缺陷使得承包土地产权拥有者之间关系极为不稳定,极易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3、承包土地流转市场机制不健全

承包土地的流转实质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其顺利进行必须依赖承包土地流转市场的有序进行。而当承包土地流转市场机制不健全时,承包土地流转便失去了其存在的依托,于是退而求其次去寻求非正常市场化流转。

4、政府作用无正确定位

目前蚌埠市有些区县乡镇政府或村集体组织在农地流转过程中存在强制行为,强迫收回农民承包地或是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等;有些政府或是村级组织受利益驱使假借政府名义低价承包农户土地再高价转租或是发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强制一些承包方放弃农地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流转情况,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而这些有关行政部门或是集体经济组织假借政府名义违法参与农地流转。

五、 解决蚌埠市承包土地流转规范化问题的对策

(一)、规范承包土地流转的主体还权于农民。

1、承包农户是流转的主体。土地流转不同于土地承包,承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形式,土地流转则是承包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分行为,属于市场调节方式,承包农户是流转的主体,在不改变土地权属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流转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并不构成损害。在土地流转中应尊重农民对承包经营权的自主选择和处分权,促进土地的合理流转,最大限度的实现土地效益。笔者的建议是取消土地承包经营权乡、村集体组织及村小组三级行使分化的现象,把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由农民直接行使。

2、民主议定规则的排除适用。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均对土地承包活动中的民主议定原则作出强制性规定予以明确,要求土地发包活动及承包期内承包地的调整等重大事项须遵循民主议定原则,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方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9]15号)第十五条亦规定承包方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时,违反民主议定规则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据此,一些发包方往往以承包者的流转行为未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同意为由向法院起诉主张流转行为无效。必须看到,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与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2005年3月1日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是有冲突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并享有流转收益。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与后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相抵触的地方应适用后者的规定,即除了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组织或个人进行流转的情况外,原则上不应再以土地流转行为是否通过民主议定程序作为判断其是否有效的依据。

3、农户自愿委托发包方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

4、规范承包土地流转必须“规范乡里中间层权力”,加强对村干部权力的规范与制约。

(二)、规范承包土地流转的方式。

从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分离的现状、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的登记取得制度及其权利行使内容和性质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质是土地使用权,应属于一种物权化的权利,《物权法》将其归入用益物权的范畴。应赋予承包经营者以完整的物权法意义上的权能,对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能附加诸多限制,发包方无权剥夺承包户的自主决策权,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借口干预承包方依法进行流转土地行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承包者授权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也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有的发包方或当地乡镇政府在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发展过程中,以发展乡镇企业和进行“规模化”、“产业化” 经营为由强迫承包方将承包地进行流转,实质上侵害了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而是非法和无效的。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同的土地流转方式应分别适用不同的流转程序制度。

1、对于以转让方式进行流转的,采取的是申请批准制度,即承包方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必须向发包方申请并获得发包方同意,未经发包方同意即自行转让的行为无效。

2、其他流转方式则采取备案报告制度,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只要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及时向发包方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即可。

3、互换、转让使得原承包经营合同终止,承包方失去对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转让、互换的受让方在依法变更登记后可以进行新的流转。    

4、建立承包经营权的抵押限制。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以家庭联产承包方式取得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对于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采取的是列举加概括式的立法例,为促进土地流转和加速农村土地融资,在“其他方式”中应当包括抵押流转方式。

(三)、引导农民签订承包土地流转规范合同

1、统一规范合同文本,如果当地有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建议在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 

2、规范流转土地的用途。农户承包的耕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经营,不能用作建筑、商业等其他用途。

3、规范合同条款,在流转合同中要填写出让方、受让方的姓名、详细住址和联系电话,受让方如果是单位,要注明单位法人姓名,当事人是农户的,一般情况下户主的姓名可代表全家;同时,还要填写流转土地的名称(地块名称)、等级、四至坐落(东南西北相邻的地块名称)和面积(长宽的长度和面积的亩数),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要写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和签订日期。重点规范,明确承包土地流转合同的标的,流转土地状况及 用途,流转期限,价款,付款方式,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4、规范违约责任条款。流转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不按合同约定或合同签订违反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由此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应按合同的具体条款调解、协商、仲裁或向法院起诉。流转合同违约责任具体条款签订时,流转双方要考虑详尽、内容完善,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发生。

5、乡镇政府和农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承包土地流转工作的指导,建立承包土地流转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对流转合乎法律规定的,围绕流转合同条款做好审查工作,对流转手续不规范,内容不明晰的,可考虑重新订立协议。

(四)、建立公开承包土地流转市场,完善的中介服务组织为其服务。

让“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流转”成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一大亮点。建议乡镇政府部门农经站要建立承包土地流转的信息库,及时发布承包土地流转的供求信息,这土地流转双方提供正规的交易场所及相关信息,无偿提供流转业务指导及服务咨询。完善的中介服务组织为其服务,如委托代理机构、土地投资机构、土地保险机构、土地融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组织的严重缺乏制约了土地流转的市场化。一个完善的承包土地流转中介组织,一方面,在承包土地流转过程中,可以使农户改变交易谈判中的弱势地位,从而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为承包土地流转市场的交易主体提供一个健全的信息平台,从而有效地推进承包土地流转交易的完成。

(五)、建立健全承包土地流转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般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解决:一是基层调解组织解决;二是土地纠纷仲裁机构解决;三是通过诉讼解决。建立多元化的流转纠纷解决机制。

1、要加强基层调解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力争把纠纷解决在初期、解决在萌芽状态。乡镇政府要充分重视土地流转中的纠纷调处和上访接待工作,抓好司法站和基层经济管理部门的日常调处工作,提高人员素质、保障工作经费,提高工作效率。

2、要引入仲裁救济机制。《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可以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应该积极推进农业承包及流转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的建立,在各个乡(镇)设立专门的涉农纠纷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参照现行的经济纠纷仲裁规则进行操作,提高纠纷的解决效率。

3、要完善行政调解与行政裁决救济机制。实行土地权属流转纠纷行政处理前置,有利于促进化解纠纷与改进农村土地管理的结合,并可以有效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同时更符合我国行政管理机制的传统。依此设想,对于因土地权属流转而产生的纠纷如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纠纷、征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标准纠纷要先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裁决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规范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调处程序,确保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在土地权属流转纠纷解决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4、建议乡镇可以以农经站为依托,建立健全承包土地流转管理机构,这是针农地流转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重要手段。

结束语

当前,我国的承包土地流转的数量规模逐年扩大,流转的形式也趋向多元化,总体上来说承包土地流转仍处于起步的阶段,我们也必须看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近几年兴趣,仍是新生事物,它在实践中运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如何完善引导承包土地的合理流转,也成了我们当前需解决的重大课题。

本文选取蚌埠市作为研究样本,以解决承包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作为基点,采取文献资料法、抽象思维、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定性研究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力图从具体的客观事实中得出具有一定普遍意义的结论。本文首先通过对蚌埠市承包土地流转带了新变化及流转特点等方面进行分析,对农地流转总体情况做出了肯定的评价。同时,也着重分析了其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主要有:各级地方政府在承包土地流转中的操作不规范、承包土地流转合同签订不规范、操作程序不规范、政府作用弱等。在此基础上,着眼于促进承包土地流转健康快速稳定发展,针对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规范承包土地流转的主体还权于农民、承包土地流转的方式规范化、引导农民签订规范化承包土地流转合同、建立健全承包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建立健全承包土地流转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做好政府定位,规范承包土地流转、加大农村剩作劳动力转移力度。力图有所创新并增强其现实可操作性,以期对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健康发展有所裨益,并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承包土地流转是新型事物,其问题复杂、情况多样,蚌埠市的各个试点地方的情况也都有所差异,因此,该制度运行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限于篇幅和数据查阅难度较大,本文只列举其中一些主要的突出问题,同时由于作者理论深度不够,对承包土地流转制度运行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去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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