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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告人涉污染环境罪受审

2021-08-16 08:15 蚌埠新闻网  

蚌埠新闻网讯(记者 吴媛媛)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采取远程视频与现场庭审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2020年7月,被告人孔某伙同被告人邵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怀远县龙亢镇租赁仓库收购废旧电池拆解炼铅200余吨,拆解电池产生的酸液被倾倒至仓库外下水道中,造成环境污染。其间,被告人高某明知孔某、邵某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提供资金、人员、销路帮助;被告人朱某、张某为倾倒酸液提供帮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某、邵某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购废旧电池拆解炼铅,倾倒酸液,污染环境;被告人高某、朱某、张某明知孔某、邵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仍提供帮助,五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主持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保障了各方诉讼权利。由于案情复杂,法庭将择期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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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新闻网讯(记者 吴媛媛)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采取远程视频与现场庭审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2020年7月,被告人孔某伙同被告人邵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怀远县龙亢镇租赁仓库收购废旧电池拆解炼铅200余吨,拆解电池产生的酸液被倾倒至仓库外下水道中,造成环境污染。其间,被告人高某明知孔某、邵某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提供资金、人员、销路帮助;被告人朱某、张某为倾倒酸液提供帮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某、邵某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购废旧电池拆解炼铅,倾倒酸液,污染环境;被告人高某、朱某、张某明知孔某、邵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仍提供帮助,五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主持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保障了各方诉讼权利。由于案情复杂,法庭将择期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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