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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12-27 15:40 蚌埠新闻网  

各县、区党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深化新时代我市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紧紧围绕确保教育优先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教育督导质量和水平,到2022年,基本建成覆盖全市、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管理体制

1.健全教育督导领导体系。调整充实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市政府领导同志任主任,市教育局主要负责同志、市政府联系教育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主任。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承担日常工作。(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及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

2.规范教育督导机构设置。比照省做法,结合我市实际,依法依规设置督导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充实督导力量,确保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独立行使职能。市教育局和县(区)教育体育局设立总督学,分别负责市、县两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具体工作落实。(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及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

3.落实教育督导职能。全面落实教育督导机构的督政、督学、评估监测职能,落实中央和省部署的教育督导工作任务,高质量开展各类教育督导工作,重在发现问题、诊断问题、督促整改、解决问题,确保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及省、市教育重点任务落地落实。强化市级教育督导机构对县(区)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建立县(区)教育督导机构年度工作计划、重大事项和督导结果向市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制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及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

4.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作用。制定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各成员单位基本工作职责,包括依法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承担国家和省对市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考核任务,参与对县(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综合督政等。建立沟通联络机制,成员单位要安排一名科级干部负责联系教育督导工作。市、县(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教育督导工作,形成统一协调、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县(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参照市级做法,健全相关工作制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及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

(二)完善运行机制

5.统筹做好综合督政工作。加强对县(区)政府、县(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考核,重点督导评价国家和省市重大教育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双减”政策的贯彻落实、大班额消除等办学标准执行、教育投入落实和经费管理、教师编制与待遇、教研工作、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教育扶贫、重大教育工程项目实施、校园安全和中小学近视综合防控等情况。完善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年度自评和督导评估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有序推动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验收工作。加强中等职业学校高质量发展督导评估和监测复查工作,完善控辍保学督导机制和考核问责机制。组织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和重点工作专项督导,及时开展重大教育突发事件督导。(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及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

6.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的督导。完善中小学校、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对学校开展经常性督导,重点督导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情况,主要包括学校党建及党建带团建队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德师风、资源配置、教育收费、安全稳定等情况,引导学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制定的学校督导政策和标准,按照管理权限,开展区域内学校综合督导评估,重点督导学校依法规范办学、落实立德树人和“五育并举”、提升教育质量等情况。对幼儿园的督导突出公益普惠,对义务教育学校的督导突出优质均衡,对普通高中的督导突出特色多样化,对职业院校的督导突出提升规范办学能力和适应社会需求能力。加强对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督导,重点督导招生、收费、教学管理和校园安全等情况。(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团市委,各县区政府)

7.加强和改进教育评估监测。积极探索适合我市实际的评估监测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教育监测制度,加强评估结果的科学分析和运用,为督政、督学提供决策参考。探索建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评估监测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的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

(三)强化问责机制

8.完善报告和反馈制度。教育督导机构完成督导后,原则上在1个月内形成督导报告,及时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和问题清单,下达整改意见书。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报告有异议的,可在30天内向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教育督导机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反馈。督导报告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对决策落实不力和违法违规行为,要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

9.强化整改和复查制度。教育督导机构要督促被督导单位树立“问题必整改,整改必到位”的责任意识,限期将问题整改到位,必要时下发督办单挂牌督办。被督导单位要及时报告整改结果,并向社会公布整改情况。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被督导事项建立“回头看”机制。(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

10.严肃约谈制度和通报制度。对督导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教育督导机构约谈相关负责人,约谈情况要作出书面记录并报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备案。对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被督导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建议其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约谈情况作为政绩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办公室、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

11.落实激励制度和问责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对教育督导结果优秀的被督导单位和有关负责人适时予以表彰或表扬,在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和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中注意了解教育督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在有关教育项目资金分配上予以倾斜或奖励。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的联动机制。严格落实国家及省、市问责制度要求,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规依纪依法问责,问责和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各县区政府)

(四)深化督学聘用和管理改革

12.配齐配强各级各类督学。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聘任市督学。市、县(区)要根据工作需要,配齐配强督学队伍。原则上,市、县(区)级督学按与学校数1:5的比例配备,部分在校生较多的学校按1:1的比例配备。提高专职督学比例,专职督学与兼职督学应按照不低于1:3的比例配备,每个责任区至少配备1名专职督学。学校应安排督导力量,从事学校自我督导工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政府)

13.完善选聘方式。鼓励和引导从优秀公务员、校长、教师、科研人员和其他专业人才队伍中聘请兼职督学。选聘退休人员要符合督学基本任职条件和退休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且身体健康等要求。(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政府)

14.规范督学培训制度。进一步完善督学培训制度,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和教师培训计划,加强督前培训、在岗培训和新任督学岗前培训等专业化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40学时,提升督学队伍专业化水平和工作能力。建立首席督学工作室机制,市、县(区)分级保障工作室运转经费,着力提高督学专业化水平。(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15.加强督导队伍监督与管理。健全政府对本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对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制度,教育督导机构的年度重点工作计划以及其他重大事项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及上级督导机构报告。健全督学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完善督学考核办法,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纳入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评优评先范围,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落实退出机制,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解聘。把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和督学从事教育督导的工作量及业绩,纳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政府)

(五)深化保障机制改革

16.落实教育督导条件保障。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要在人员、经费以及办公用房、办公设备等方面,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教育督导各项工作有效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由教育督导机构统筹使用。按规定保障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尤其是兼职督学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研究制定教育督导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确保经费使用规范有效。(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政府)

17.改进教育督导方式方法。积极推动信息技术和教育督导深度融合,发挥省级教育督导信息化管理平台作用,加快完成蚌埠市智慧督导系统建设,探索由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支撑的智能化教育督导体系。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统筹管理,科学制定督导计划,控制督导频次,避免增加学校额外负担。依据督导项目和对象特点,灵活采取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明查暗访等方式,提高督导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

18.加强教育督导研究。围绕教育督导领域重大问题,支持科研机构和督学开展教育督导研究,培养壮大教育督导研究力量,实现研究成果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履职的教育督导领导体制,市相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和本地实际,严格落实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各项改革任务。各县(区)要对照市级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具体制度安排,研究提出具体落实举措。(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及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

(二)加强督导检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加强对本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作为对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县(区)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问责。(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及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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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党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深化新时代我市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紧紧围绕确保教育优先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教育督导质量和水平,到2022年,基本建成覆盖全市、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管理体制

1.健全教育督导领导体系。调整充实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市政府领导同志任主任,市教育局主要负责同志、市政府联系教育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主任。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承担日常工作。(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及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

2.规范教育督导机构设置。比照省做法,结合我市实际,依法依规设置督导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充实督导力量,确保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独立行使职能。市教育局和县(区)教育体育局设立总督学,分别负责市、县两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具体工作落实。(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及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

3.落实教育督导职能。全面落实教育督导机构的督政、督学、评估监测职能,落实中央和省部署的教育督导工作任务,高质量开展各类教育督导工作,重在发现问题、诊断问题、督促整改、解决问题,确保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及省、市教育重点任务落地落实。强化市级教育督导机构对县(区)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建立县(区)教育督导机构年度工作计划、重大事项和督导结果向市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制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及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

4.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作用。制定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各成员单位基本工作职责,包括依法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承担国家和省对市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考核任务,参与对县(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综合督政等。建立沟通联络机制,成员单位要安排一名科级干部负责联系教育督导工作。市、县(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教育督导工作,形成统一协调、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县(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参照市级做法,健全相关工作制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及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

(二)完善运行机制

5.统筹做好综合督政工作。加强对县(区)政府、县(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考核,重点督导评价国家和省市重大教育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双减”政策的贯彻落实、大班额消除等办学标准执行、教育投入落实和经费管理、教师编制与待遇、教研工作、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教育扶贫、重大教育工程项目实施、校园安全和中小学近视综合防控等情况。完善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年度自评和督导评估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有序推动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验收工作。加强中等职业学校高质量发展督导评估和监测复查工作,完善控辍保学督导机制和考核问责机制。组织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和重点工作专项督导,及时开展重大教育突发事件督导。(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及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各县区党委、政府)

6.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的督导。完善中小学校、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对学校开展经常性督导,重点督导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情况,主要包括学校党建及党建带团建队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德师风、资源配置、教育收费、安全稳定等情况,引导学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制定的学校督导政策和标准,按照管理权限,开展区域内学校综合督导评估,重点督导学校依法规范办学、落实立德树人和“五育并举”、提升教育质量等情况。对幼儿园的督导突出公益普惠,对义务教育学校的督导突出优质均衡,对普通高中的督导突出特色多样化,对职业院校的督导突出提升规范办学能力和适应社会需求能力。加强对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督导,重点督导招生、收费、教学管理和校园安全等情况。(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团市委,各县区政府)

7.加强和改进教育评估监测。积极探索适合我市实际的评估监测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教育监测制度,加强评估结果的科学分析和运用,为督政、督学提供决策参考。探索建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评估监测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的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

(三)强化问责机制

8.完善报告和反馈制度。教育督导机构完成督导后,原则上在1个月内形成督导报告,及时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和问题清单,下达整改意见书。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报告有异议的,可在30天内向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教育督导机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反馈。督导报告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对决策落实不力和违法违规行为,要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

9.强化整改和复查制度。教育督导机构要督促被督导单位树立“问题必整改,整改必到位”的责任意识,限期将问题整改到位,必要时下发督办单挂牌督办。被督导单位要及时报告整改结果,并向社会公布整改情况。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被督导事项建立“回头看”机制。(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

10.严肃约谈制度和通报制度。对督导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教育督导机构约谈相关负责人,约谈情况要作出书面记录并报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备案。对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被督导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建议其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约谈情况作为政绩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办公室、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

11.落实激励制度和问责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对教育督导结果优秀的被督导单位和有关负责人适时予以表彰或表扬,在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和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中注意了解教育督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在有关教育项目资金分配上予以倾斜或奖励。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的联动机制。严格落实国家及省、市问责制度要求,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规依纪依法问责,问责和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各县区政府)

(四)深化督学聘用和管理改革

12.配齐配强各级各类督学。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聘任市督学。市、县(区)要根据工作需要,配齐配强督学队伍。原则上,市、县(区)级督学按与学校数1:5的比例配备,部分在校生较多的学校按1:1的比例配备。提高专职督学比例,专职督学与兼职督学应按照不低于1:3的比例配备,每个责任区至少配备1名专职督学。学校应安排督导力量,从事学校自我督导工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政府)

13.完善选聘方式。鼓励和引导从优秀公务员、校长、教师、科研人员和其他专业人才队伍中聘请兼职督学。选聘退休人员要符合督学基本任职条件和退休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且身体健康等要求。(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政府)

14.规范督学培训制度。进一步完善督学培训制度,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和教师培训计划,加强督前培训、在岗培训和新任督学岗前培训等专业化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40学时,提升督学队伍专业化水平和工作能力。建立首席督学工作室机制,市、县(区)分级保障工作室运转经费,着力提高督学专业化水平。(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15.加强督导队伍监督与管理。健全政府对本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对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制度,教育督导机构的年度重点工作计划以及其他重大事项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及上级督导机构报告。健全督学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完善督学考核办法,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纳入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评优评先范围,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落实退出机制,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解聘。把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和督学从事教育督导的工作量及业绩,纳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政府)

(五)深化保障机制改革

16.落实教育督导条件保障。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要在人员、经费以及办公用房、办公设备等方面,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教育督导各项工作有效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由教育督导机构统筹使用。按规定保障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尤其是兼职督学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研究制定教育督导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确保经费使用规范有效。(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政府)

17.改进教育督导方式方法。积极推动信息技术和教育督导深度融合,发挥省级教育督导信息化管理平台作用,加快完成蚌埠市智慧督导系统建设,探索由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支撑的智能化教育督导体系。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统筹管理,科学制定督导计划,控制督导频次,避免增加学校额外负担。依据督导项目和对象特点,灵活采取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明查暗访等方式,提高督导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

18.加强教育督导研究。围绕教育督导领域重大问题,支持科研机构和督学开展教育督导研究,培养壮大教育督导研究力量,实现研究成果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履职的教育督导领导体制,市相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和本地实际,严格落实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各项改革任务。各县(区)要对照市级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具体制度安排,研究提出具体落实举措。(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及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

(二)加强督导检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加强对本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作为对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县(区)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问责。(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及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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