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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者: 灵活和保障能否兼得?

2022-05-27 08:10 蚌埠新闻网  

蚌埠新闻网记者 郝玉琳 通讯员 薛正松 文/图

坐在家里收快递,房间脏了喊保洁,出门叫个网约车……已经成为许多市民生活中的日常。而伴随着我们生活的便利,快递小哥、家政阿姨、网约车司机这些灵活就业者正越来越多。社会环境的变化,让越来越多的人不再像以前一样,找工作要求必须安稳、安定,更向往自由、灵活。

但是,这个越来越庞大的就业群体,在享受灵活就业的同时也在被一些烦恼困扰,这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意外受伤。如何让这些“这个月干、下个月走”甚至“今天干、明天走”的劳动者因工作受伤后享受到应有的保障?蚌埠正在探索。

幸亏买了工伤保险

37岁的张先生是一名灵活就业者,在某快递点以“小时工”的方式从事仓储工作。一次,在工作中他不小心被十分沉重的货物砸到了脚,送医后,被诊断为跖骨骨折。“动手术就要万把块,我们这些小时工又没有社保,要不是买了工伤保险,这些钱我觉得应该是全部由公司承担吧?那他们会不会痛痛快快地支付给我?我觉得挺难,扯皮的事应该少不了。”张先生说。

好在这家快递点的老板与张先生签订了非标准工时劳动合同,为张先生购买了工伤保险,虽然缴费标准不高,但是也获得了部分赔付。“赔了大概一半吧,剩下一半就是公司出的。不过那也比不买工伤保险的强,这个小钱不能省。”快递点的负责人杜先生表示。“现在有补充保险了,可以买更多一点了,我们正在给员工办,包括这些兼职工、小时工。”

但是,像张先生这样签订合同、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还远未覆盖全部灵活就业者群体。蚌埠市阳光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显示,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已经达到10万左右,快递驿站的工作人员、超市的理货人员、入户保洁的家政阿姨、网约车的司机师傅……这些岗位中的很大部分,都是灵活就业者。他们现实中以一种灵活、弹性甚至自我雇佣的就业形式存在,很多时候,企业、单位、个体业主等并未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法定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如此一来,灵活就业人员即便是社保可以自己交,但法律要件中必须包含“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就没了着落,现实中遇到的情况往往是无用人单位缴费、伤害发生后无用人单位承担保障责任。

此外,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非常灵活,而且工作场所和生活场所也容易混杂在一起,很难区分受伤是工作原因还是非工作原因。而且他们多是独自工作,导致对灵活就业人员的伤亡,很难调查取证和判断是否因工受伤,他们的工伤认定往往较为困难。

制度设计正在优化

为我们的生活带来如此多便利,同时也是就业重要“蓄水池”的灵活就业者,怎样让他们在发生工伤后“流血不流泪”,获得应有保障?需要人社部门从制度设计上进行探索。令人欣慰的是,这样的探索虽然艰难,但已迈出了步伐。

快递网点,灵活就业人员正在整理货品

针对快递网点,我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从政策层面帮助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网点从事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和查询服务的从业人员。明确已取得邮政管理部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可直接为其灵活就业劳动者优先办理参保;在邮政管理部门进行快递末端网点备案、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由该网点所属的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代为办理优先参保,原则上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地办理参保,承担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责任。同时,鼓励基层快递网点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为从业人员提供更好保障。目前,我市现有快递网点已参保2640人,实现了全覆盖。

对于已经参加工伤保险,但是缴费标准较低、保障不足的情况,我市创新实施补充工伤保险制度,公开招标了中国人保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为承办单位,开发了信息化申报管理服务系统并于3月28日正式开通运行,4月1日实施参保缴费。1个多月以来,已有50多家企业近5000人参保缴费。这项降低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满足用人单位和职工合理化、多样化工伤保障需求的政策,受到了市场的广泛欢迎。

对于灵活就业者中的特殊群体——超龄人员,我市也推出了超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将用工单位招用的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范围。部分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然有就业意愿和有就业能力的低收入老龄人员的务工有了更多保障,同时也能解决相关企业的特殊用工需求。

“要真正保障好规模正在不断扩大的这批人的权益,还需要在用人主体固定、丰富缴费档次和保障水平等方面下功夫。”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分析,制约灵活就业者享受工伤保险的一大障碍是用人主体。要求他们为灵活就业者全面缴纳各项社保,不仅会严重增加用人主体负担,同时现实中也会因其就业的灵活性而无法执行,但如按照协议管理的方式双方签约,使灵活就业人员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就可以保障就业者的工伤权益。对于积极配合的用人主体,可以设法减轻其缴费负担,调动其积极性。

而对达到伤残等级或死亡的情形,可由用工单位作为缴费主体,设计不同的缴费档次、保障水平。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重大职业伤害保险,与其他就业形式的职工一样实行强制性参保,鼓励用工单位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重大职业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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