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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违法犯罪活动183起 济南一名“黑老大”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

2019-08-06 17:11

新华社济南8月3日电(记者王志)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日对庞允盟等2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183起,“黑老大”庞允盟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据了解,此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济南市公开宣判的社会影响最大、性质最恶劣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庞允盟以其为实施犯罪而成立的鼎旭公司、鑫达公司、博通公司作为依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谋取非法利益,逐步形成了以庞允盟为组织者、领导者,郭延旗、庞圆圆、王林鹏、张冬生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自2016年1月至案发,该组织在莱芜地区通过网络、手机朋友圈、张贴广告等途径,对外发布放贷信息,依托上述三家公司采取一人借款、多人写借条的“套路贷”方式放贷,肆意认定借款人逾期、违约。

为向借款人讨要“高利贷”“罚金”“违约金”等虚假债务,该组织成员携带刀具、电棍、辣椒水等作案工具,对借款人、担保人采用殴打、关铁笼、冬天洗凉水澡、非法拘禁、摆花圈撒纸钱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诈骗、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183起,非法获利700余万元,在当地形成重大恶劣影响。

莱芜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庞允盟有期徒刑25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八罪数罪并罚,判处郭延旗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70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五罪数罪并罚,判处庞圆圆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85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六罪数罪并罚,判处王林鹏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70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六罪数罪并罚,判处张冬生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50万元;对其余1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至2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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