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新闻网讯(融媒体记者 陈瑶 通讯员 闻浩)近日,市住建部门发文加码规范二手房交易,密集监管风暴下,中介行业迎来大规模整顿。此次相关部门加强对房屋中介机构的监管,涉及居间代理买卖、租赁房源、自主挂牌交易等多项内容。
昨天,记者从市住建局房地产交易管理处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建立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运作规范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安徽省住建厅等相关要求,我市在8月初即启动了市区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该项工作将持续到10月底。
近日,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开展蚌埠市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有9大违法违规行为将受严肃查处。
这些行为包括: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识全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各项服务未单独标价;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或者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发布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房屋产权信息;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等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诱导消费者伪造身份信息、银行流水等违法违规行为;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在房屋经纪服务中以“养老”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等涉诈行为;其他房屋经纪服务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此次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销售行为也进行了严格规范。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营销机构销售商品房的,须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提交委托合同备案,其委托的房地产营销机构须进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房地产承销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开发企业委托承销机构销售商品房,须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委托销售的范围、方式(线上、线下)、期限、权限、佣金结算、再委托销售行为约束、违约责任等事项;在承销机构促成商品房成交后,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实填写委托销售机构的详细信息;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承销机构名称、承销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文件、代理销售房源信息以及承销机构工作人员姓名、单位、照片等内容;房地产承销机构及其人员代理销售商品房时,应主动向购房人表明身份,应当佩戴实名服务牌,提供实名服务;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营销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事商品房销售;房地产承销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规收取除佣金以外的费用;房地产承销机构及其人员不得进行门前截客、售楼部内拉客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8月底前,相关部门组织房地产经纪机构完成自查,根据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针对性地做好堵塞漏洞、建章立制工作。
从9月开始,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将对照整治内容进行双随机联合现场检查、合同抽查,抽检房地产经纪机构比例不低于10%,并且对从业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账,通过全面检查和治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曝光典型案例。
广大市民、购房者如果在买房过程中遇到了“黑中介”,可进行投诉举报。主管部门对投诉举报和反映问题进行重点核查,并公开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严肃处理,取缔一批“黑中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