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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责入刑,能否解除“头上的危险”

2019-12-13 09:27 蚌埠新闻网  

□蚌埠新闻网记者 李茂峰

6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一名5岁男童被从天而降的玻璃窗砸中,抢救无效去世。6月19日,江苏省江阴市,一名10岁男童路过一建筑工地,被坠落的钢管砸中头部。7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一对情侣从12楼往下抛撒酒瓶等物品,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近期各地时有发生高空抛物致人伤亡事件,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高空抛物、坠物这种不文明行为严重危及到了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成为了悬在公众头顶上的“不定时炸弹”。作为最为严厉的处罚手段,刑法如何完善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司法反应,一时间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提出16条具体措施,对故意高空抛物的行为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高空抛物屡屡发生

随着高层建筑越来越多,频频发生的高空抛物事件已经成为威胁人身安全的一大隐患。

“好悬啊,差一点就砸在了小孩的头上!”说起刚刚发生的一起高空抛物事件,经开区百合公馆物业经理焦阳依然惊魂未定:“要是小孩稍稍走快一小步,一场悲剧真的就无法避免了。”

焦阳口中的高空抛物事件发生在11月24日。当晚6时许,夜幕刚刚降临,百合公馆二期业主正陆续回家,小区里校外培训班的学生也多在此时放学。几名小学四年级的学生正从9号楼里的一间教室里走出,路过楼道口的时候,忽然一大包不明物品从天而降。由于抛物楼层较高,物品摔在地上出了很大的声音,落地时还伴有玻璃瓶的碎裂声。“掉落的地方距离孩子仅有20厘米,如果孩子走得稍微再快一步,正好砸在孩子的头上,那样后果就不堪设想了”。

“都抛下了一些什么东西?”在物业管理公司办公室,管理人员打开电脑,在屏幕上记者看到,楼上抛下是一堆不折不扣的“垃圾”,几个啤酒瓶已经摔成碎片,碎玻璃中夹杂着一团团使用过的卫生纸和尿不湿,同时还有鸡骨头、猪蹄子等食物残渣……“拍照是为了保存证据,如果发生人身伤害,用于追责,同时也要用这些材料作警示宣传,提醒业主不要高空抛物”。

9号楼高空抛物发生的第二天,百合公馆每个楼栋的单元门上都张贴了“温馨提示”。记者在小区采访中看到,“温馨提示”图文并茂,向业主描述了头一天发生在9号楼的高空抛物事件,同时提醒业主高空抛物已经“入刑”,如果发生伤人事件,肇事者将要担负刑事责任。

“仅今年以来小区就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十余起,有十几辆停在楼下的汽车被砸坏。”在经开区蓝天城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张涛告诉记者,小区沿街楼下面是门面房,这里饭店十分集中,经常有晚上喝了酒的顾客将车辆停在饭店门口不开回家,这样高空抛下的物品就正好砸在小汽车上,有的将汽车引擎盖砸出一个大坑,有的将前挡风玻璃砸出一个大洞,所幸没有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这么大的冲击力,要是有人正好路过此处,其结果想想都害怕。

事实上,随着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去年一年全市发生的高空抛物事件就达百起之多,频频发生的高空抛物事件已经成为威胁人身安全的一大隐患。2018年7月3日下午5点多,家住禹会区染建小区9楼的刘某饮酒后回到家中,将一个毛竹梯子从7楼平台窗户扔下,此时一名孕妇正经过此处,被砸伤的孕妇愤怒地将刘某告上法庭。经司法机关查明,这已经不是刘某第一次实施高空抛物。2018年8月20日下午,绿地·世纪城柏仕公馆发生惊险一幕。一名老人抱着刚满8个月的孙子在楼下玩耍,不料从楼上掉落下一颗梨核正巧砸在孩子的头顶。2019年8月15日晚10点20分左右,琥珀新天地北苑13号楼一住户高空抛下两袋生活垃圾,里面还有玻璃瓶,垃圾扔下楼正好从一个孩子的脸前砸到地上,如果多走半步就直接砸在孩子的头上……

危害巨大疑案难破

虽然高空抛物危害巨大,但责任界定是一大难题,“匿名效应”成为高空抛物的“保护伞”。

高空抛物的危害到底有多大?专家曾做过一次试验,一个30克的鸡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高甩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而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一个拇指大的小石块,在4楼甩下时可能伤人头皮,而在25楼甩下时可能会让路人当场送命,因为从上而下的力度会变得很大。空啤酒瓶在18楼和25楼的高度抛下,均可造成致命伤害。一个4厘米的铁钉在18楼甩下时,可能会插入行人的脑中。

虽然高空抛物危害巨大,但责任界定是一大难题。蓝天城小区物业服务中心经理张涛告诉记者,蓝天城小区有一千多户,每一栋楼上又有上百户居民,发现楼下有抛下的垃圾时,只能大致确定是哪个单元住户所为,但根本没有办法确定是谁家抛出的,因为垃圾没有明显的特征,入户调查时也没有人会承认。

事实上,“匿名效应”成为高空抛物的“保护伞”。在师范府邸小区,一位被小区监控“逮”个正着的高空抛物者道出了自己的想法:一是没有想到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二是存在侥幸心里,认为不会有这么巧的事儿,三是即使出了事,到时候来个死不承认也查不出来。

侥幸心理是高空抛物事件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蓝天城小区物业服务中心经理张涛告诉记者,今年小区内发生了多起高空抛物事件,有十余辆停在楼下的汽车被砸坏,被砸了汽车的业主上门找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只好派人第一时间挨家挨户地调查,但是调查一圈后发现,没有一个承认的,最后也只能不了了之。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只能增派人员加强巡逻,并在小区的楼道口张贴告示,提醒大家不要高空抛物。

高空抛物者都认为查不出来,出了事可以抵赖,肇事者难找也确实成为高空抛物的一道“护身符”。交通家园院内,一辆停在小区楼下的私家车被高空抛下的一块石头砸中,车主气愤不已,但无法找到抛物人只能自认倒霉。记者走访数家小区了解到,一些物业公司虽然多次接到业主关于高空抛物的投诉,但绝大多数高空抛物事件找不到肇事者。

屡屡发生的高空抛物已经成为城市居民头顶上的危险,针对取证难题,一些新建小区已经做出了有益的探索。12月10上午,记者在信地·潜龙湾小区看到,一个个监控探头“仰起脖子”正对着居民楼的窗户,信地物业公司安保部负责人邵飞将记者领进一个监控室,打开电脑,记者看到,电脑屏幕上清晰地展示着一个个视窗。只须点击一下,视窗立即变成满幕画面。崭新的楼体上可以清晰地看到每一套房子的窗户。

“这里安装的是高清摄像头,对重点楼栋实施重点监控,为的是解决高空抛物取证难题”。邵飞说,今年以来17号楼发生多起高空抛物事件,但每次调查都是无功而返,为了解决取证难题,8月份给17号楼安装了“电子眼”,只要有人从楼上朝下扔东西,监控设备就可以清晰地记录下来。“有了这个监控,这栋楼就没有再发生过高空抛物事件。”

重责入刑综合治理

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高空抛物性质不同,有的行为人是故意的,有的是意外,有的是随手扔垃圾等坏习惯使然,有的是晒衣架、花盆等意外坠落。正因为原因复杂,对于高空抛物的处罚一直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然而,高空抛物后果严重,同时也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利益。屡次发生不能妥善解决,更是直接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导致群众对政府的管理水平和执法能力产生质疑。

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严惩。2017年7月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高空抛物案,这是安徽省首个因高空抛物被判刑的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据了解,被告人刘某是一名公交车驾驶员,因为平时工作压力较大,向楼下抛物是因为饮酒回家后对楼道乱堆乱放行为的不满,高空抛物是为了发泄情绪。提及此案时,禹会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尹凌云告诉记者,刘某的行为足以对人的生命或者财产造成重大损害,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公共安全的法益,刘某作为一名心智正常的成年人,明知高空抛物行为会损害楼下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为发泄情绪仍不计后果,将儿童自行车、滑板车等物品从高楼扔下,其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是一种间接故意,并非过失犯罪,且刑法规定,醉酒的人应该负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客观上印证了我们对此案判决的正确性和公正性。”

翻开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记者看到《意见》提出了16条具体措施。

《意见》强调,要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二者在责任人主观方面、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责方面也要予以区分。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权责任。

高空抛物入刑对遏制高空抛物行业将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但防患于未然,综合治理更为关键。采访中,部分长期关注高空抛物的市政协委员指出,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帮助群众认识高空抛物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引导成年人在孩子面前做一个良好行为的倡导者,与孩子一起共同养成拒绝高空抛物习惯。同时提醒市民,回家后及时检查阳台、门窗、室外悬挂物、搁置物等物品及设施摆放是否安全,以避免高空坠物发生。要加强技术防控,推广安装高空监控,加大治安巡查力度,用严密的制度体系为治理高空抛物现象提供保障。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完善立案、侦查工作机制,利用先进的刑侦技术手段找出实施高空抛物肇事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加大高空抛物的违法成本,追加罚款、行政拘留、甚至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倒逼群众自律拒绝高空抛物。进一步加强《侵权责任法》的落实,以“共同担责”来倒逼或者警示,提醒业主恪守文明行为准则、促进小区和谐。(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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