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新闻网讯(记者 吴媛媛 通讯员 闻晓红)日前,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对一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索债,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四被告人分获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二个月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后认为,2016年以来,被告人徐某某纠集被告人徐某、刘某、张某,对于未能按时还款者,通过实施持凶器殴打他人、威胁、辱骂、恐吓、贴身跟随等“软暴力”手段向债务人及其亲友索债,实施多起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徐某某为首要分子,以徐某、刘某为重要成员,以张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四被告人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被告人徐某、刘某、张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多次辱骂、恐吓、威胁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徐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告人徐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9万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徐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被告人徐某、刘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法院认为,四被告人系犯罪集团,被告人徐某某系首要分子,被告人徐某、刘某系重要成员,被告人张某系成员。被告人徐某某、徐某、刘某虽均系主犯,但被告人徐某某系首要分子,应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予以处罚,被告人徐某、被告人刘某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系从犯,依法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四被告人中除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外,其余三被告人均避重就轻,被告人徐某某、刘某均不构成坦白,被告人徐某亦不构成自首。
经综合有关情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合并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九千元;被告人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对被告人徐某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