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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被送养母不知,这案子也能调解?

2021-03-08 08:38 蚌埠新闻网  

蚌埠新闻网记者 吴媛媛

在生母不知情的情况下,生父将孩子送给他人抚养,几年后生母向法院起诉,要求将孩子交还自己抚养。该案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法官几经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生母谭某某将孩子接回自己身边,曾抚养孩子的罗某某每年可以探望两次,当事人双方就此化解矛盾。

这是一起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家事纠纷案件。法官表示,该案涉及未成年人教育与抚养、妇女合法权益保护,要以消除对立、促成和解为目标妥善处理。最终处理结果体现了我国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最大限度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儿子被送养生母不知情 千里诉讼只为接回孩子

十年前,谭某某与龚某恋爱,非婚生育两个子女。2015年,龚某经人介绍,将儿子龚某某送给罗某某收养至今,并收取现金10000元,而谭某某对此事并不知情。几年来,罗某某实际为抚养龚某某支出费用141720元。

2020年,谭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龚某与罗某某的送养收养协议无效,判决罗某某将孩子交还自己抚养,判决龚某、罗某某赔偿因此造成的相关费用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罗某某则反诉请求,依法判令谭某某支付罗某某各项损失。

2020年7月,五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龚父与罗某某送养收养协议无效,罗某某将龚某某交还给谭某某抚养;谭某某支付罗某某抚养支出费用141720元,龚父返还罗某某10000元。宣判后,谭某某提起上诉,请求改判谭某某不承担被抚养人的任何费用,要求龚某、罗某某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释法说理法官巧调解 当事人双方矛盾终化解

谭某某家远在贵州省都匀市某村,诉讼之前,曾与委托诉讼代理人多次到五河县某村罗某某住处寻找龚某某,双方始终未达成协议。

“该案涉及金钱给付和孩子的交还,如果调解不成进行判决,非常不利于执行。”市中院民一庭副庭长汪润洲介绍,双方当事人相距遥远造成执行成本高,且人身不能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日后谭某某和罗某某之间争夺,会对孩子的身心造成伤害。

为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二审法院希望通过调解解决这一纠纷。主审法官多次电话联系谭某某和罗某某的诉讼代理人,以及罗某某本人进行调解。调解中,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从双方对孩子成长的共同关注、倾注情感和孩子自身的心理稳定、成长需求等方面出发,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

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即罗某某将龚某某交还给谭某某抚养,每年可以探望龚某某两次;谭某某支付罗某某61000元,龚某返还罗某某10000元。

经充分准备,2020年12月4日,谭某某、罗某某分别从贵州、五河赶到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充满爱和家庭温情的氛围中完成交接。此后,在法警的护送下,谭某某带着儿子乘高铁离开蚌埠,其间双方还合影留念。

妇女享有平等婚姻家庭权利 “角力”变“接力”让爱延续

“法律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体现了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汪润洲介绍,“龚某作为生父,在生母谭某某不知情时,将儿子送给罗某某收养的行为无效。”

据了解,我国《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也强调,未成年人的保护要从身份利益、物质利益延伸到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注重人文关怀,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汪润洲表示,该案唯有通过调解的方式,才能让当事双方从争夺孩子的“角力”,转变为延续爱和家庭温情的“接力”,衔接好孩子的生活学习方式,为其提供相对稳定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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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新闻网记者 吴媛媛

在生母不知情的情况下,生父将孩子送给他人抚养,几年后生母向法院起诉,要求将孩子交还自己抚养。该案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法官几经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生母谭某某将孩子接回自己身边,曾抚养孩子的罗某某每年可以探望两次,当事人双方就此化解矛盾。

这是一起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家事纠纷案件。法官表示,该案涉及未成年人教育与抚养、妇女合法权益保护,要以消除对立、促成和解为目标妥善处理。最终处理结果体现了我国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最大限度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儿子被送养生母不知情 千里诉讼只为接回孩子

十年前,谭某某与龚某恋爱,非婚生育两个子女。2015年,龚某经人介绍,将儿子龚某某送给罗某某收养至今,并收取现金10000元,而谭某某对此事并不知情。几年来,罗某某实际为抚养龚某某支出费用141720元。

2020年,谭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龚某与罗某某的送养收养协议无效,判决罗某某将孩子交还自己抚养,判决龚某、罗某某赔偿因此造成的相关费用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罗某某则反诉请求,依法判令谭某某支付罗某某各项损失。

2020年7月,五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龚父与罗某某送养收养协议无效,罗某某将龚某某交还给谭某某抚养;谭某某支付罗某某抚养支出费用141720元,龚父返还罗某某10000元。宣判后,谭某某提起上诉,请求改判谭某某不承担被抚养人的任何费用,要求龚某、罗某某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释法说理法官巧调解 当事人双方矛盾终化解

谭某某家远在贵州省都匀市某村,诉讼之前,曾与委托诉讼代理人多次到五河县某村罗某某住处寻找龚某某,双方始终未达成协议。

“该案涉及金钱给付和孩子的交还,如果调解不成进行判决,非常不利于执行。”市中院民一庭副庭长汪润洲介绍,双方当事人相距遥远造成执行成本高,且人身不能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日后谭某某和罗某某之间争夺,会对孩子的身心造成伤害。

为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二审法院希望通过调解解决这一纠纷。主审法官多次电话联系谭某某和罗某某的诉讼代理人,以及罗某某本人进行调解。调解中,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从双方对孩子成长的共同关注、倾注情感和孩子自身的心理稳定、成长需求等方面出发,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

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即罗某某将龚某某交还给谭某某抚养,每年可以探望龚某某两次;谭某某支付罗某某61000元,龚某返还罗某某10000元。

经充分准备,2020年12月4日,谭某某、罗某某分别从贵州、五河赶到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充满爱和家庭温情的氛围中完成交接。此后,在法警的护送下,谭某某带着儿子乘高铁离开蚌埠,其间双方还合影留念。

妇女享有平等婚姻家庭权利 “角力”变“接力”让爱延续

“法律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体现了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汪润洲介绍,“龚某作为生父,在生母谭某某不知情时,将儿子送给罗某某收养的行为无效。”

据了解,我国《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也强调,未成年人的保护要从身份利益、物质利益延伸到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注重人文关怀,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汪润洲表示,该案唯有通过调解的方式,才能让当事双方从争夺孩子的“角力”,转变为延续爱和家庭温情的“接力”,衔接好孩子的生活学习方式,为其提供相对稳定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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