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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不相符,业主认为开发商虚假宣传

2021-04-28 08:12 蚌埠新闻网  

蚌埠新闻网记者 陈瑶 文/图

4月27日,本报刊登《奥园广场交房 业主集体闹情绪》的报道。该小区在交房时,业主们发现层高“缩水”、楼房多处设计不合理、实物和样板间差距太大等问题。除了认为施工过程有问题,业主认为,楼盘涉及虚假广告、虚假宣传。

业主:“所见非所得”,存在虚假宣传

采访中,该小区5号楼的业主们向记者介绍,置业顾问在销售过程中带领业主参观样板间时,承诺业主,“除了室内软装、家具等,其他一切所见即所得。”但业主们到了交房见到实物时,却发现拿到手的房子与宽敞气派的样板间相比差距很大。

首先就是层高不同,购买了该小区LOFT公寓的李女士说,在置业顾问的说辞以及宣传单页上,都是告诉业主们层高4.5米,但实际交房后,业主们测出的高度只有4.2米左右。

开发商的解释是,4.5米是设计的层高,业主们测的是层间净高。“层高”通常包括下层地板面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面之间的距离。“净高”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层高≠净高。公寓楼根据户型不同,楼板厚度也从10厘米到18厘米不等,再加上楼板之上还额外增加了10厘米的保温层,所以在净高4.2米左右时层高已经达到了4.5米,并不算施工缩水。

尽管开发商的这一说法也得到了市住建局建管处的认同,但业主们认为,销售过程中,营销人员一直使用的是“4.5米挑高”的字样,并无层高、净高概念之分,也没有特意向消费者解释,有故意误导消费者之嫌。

另外,落地窗“变矮”也让业主认为这是销售人员没有兑现“所见即所得”承诺的一点。

一位业主向记者提供了一幅对比图,其中一幅是样板间的落地窗,从屋顶到地面,从上到下被分割为5个部分,而业主们拿房见到的实物“落地窗”却没能落地,从上到下被分割为4个部分,窗户落在四五十厘米高的水泥石台上,没有“落地”。

主管部门:认定虚假宣传须有足够证据,建议以后买房录视频

尽管市住建局建管处也认为,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按照规划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但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瑕疵问题。业主们则认为,房屋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虚假广告”。

“这些内容,买房时置业顾问都没有告知,属于虚假宣传。”在业主提供的一份售楼部的宣传单页上,记者看到上面明确写着“4.5米挑高”。

昨天,记者采访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科负责人冯立群,他表示,一般上理解房屋层高,是指“中到中”的高度,即楼板中部之间的距离,如果设计的层高就是4.5米,房屋的实际层高可以达到4.5米,那从业主提供的广告单页图片来看,“4.5米挑高”就不构成虚假广告。

而置业顾问口头承诺的内容因为没有发布载体,所以不属于广告范畴,只能属于销售宣传。

于是,记者随后采访了该局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负责人苏畅。

“如果业主可以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当时售楼顾问的承诺和现在房屋实物差距过大,能够证明其是虚假宣传,完全可以进行维权。一旦查实,开发企业可能要面临行政处罚。业主的维权最终还是要依靠司法途径,所以最关键的是取证。以后,业主买房,可能会出现进场就开录像的情况,以防日后要维权取证。”苏畅解释,如果业主可以提供当时购房时置业顾问在案场的销售过程中的各种销售介绍、承诺等,有完整的视频、音频、图片资料,这将成为业主维权的有利证据。但很多业主在维权中,缺乏的就是这些证据,所以要证明开发企业、销售企业虚假宣传并非易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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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新闻网记者 陈瑶 文/图

4月27日,本报刊登《奥园广场交房 业主集体闹情绪》的报道。该小区在交房时,业主们发现层高“缩水”、楼房多处设计不合理、实物和样板间差距太大等问题。除了认为施工过程有问题,业主认为,楼盘涉及虚假广告、虚假宣传。

业主:“所见非所得”,存在虚假宣传

采访中,该小区5号楼的业主们向记者介绍,置业顾问在销售过程中带领业主参观样板间时,承诺业主,“除了室内软装、家具等,其他一切所见即所得。”但业主们到了交房见到实物时,却发现拿到手的房子与宽敞气派的样板间相比差距很大。

首先就是层高不同,购买了该小区LOFT公寓的李女士说,在置业顾问的说辞以及宣传单页上,都是告诉业主们层高4.5米,但实际交房后,业主们测出的高度只有4.2米左右。

开发商的解释是,4.5米是设计的层高,业主们测的是层间净高。“层高”通常包括下层地板面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面之间的距离。“净高”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层高≠净高。公寓楼根据户型不同,楼板厚度也从10厘米到18厘米不等,再加上楼板之上还额外增加了10厘米的保温层,所以在净高4.2米左右时层高已经达到了4.5米,并不算施工缩水。

尽管开发商的这一说法也得到了市住建局建管处的认同,但业主们认为,销售过程中,营销人员一直使用的是“4.5米挑高”的字样,并无层高、净高概念之分,也没有特意向消费者解释,有故意误导消费者之嫌。

另外,落地窗“变矮”也让业主认为这是销售人员没有兑现“所见即所得”承诺的一点。

一位业主向记者提供了一幅对比图,其中一幅是样板间的落地窗,从屋顶到地面,从上到下被分割为5个部分,而业主们拿房见到的实物“落地窗”却没能落地,从上到下被分割为4个部分,窗户落在四五十厘米高的水泥石台上,没有“落地”。

主管部门:认定虚假宣传须有足够证据,建议以后买房录视频

尽管市住建局建管处也认为,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按照规划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但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瑕疵问题。业主们则认为,房屋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虚假广告”。

“这些内容,买房时置业顾问都没有告知,属于虚假宣传。”在业主提供的一份售楼部的宣传单页上,记者看到上面明确写着“4.5米挑高”。

昨天,记者采访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科负责人冯立群,他表示,一般上理解房屋层高,是指“中到中”的高度,即楼板中部之间的距离,如果设计的层高就是4.5米,房屋的实际层高可以达到4.5米,那从业主提供的广告单页图片来看,“4.5米挑高”就不构成虚假广告。

而置业顾问口头承诺的内容因为没有发布载体,所以不属于广告范畴,只能属于销售宣传。

于是,记者随后采访了该局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负责人苏畅。

“如果业主可以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当时售楼顾问的承诺和现在房屋实物差距过大,能够证明其是虚假宣传,完全可以进行维权。一旦查实,开发企业可能要面临行政处罚。业主的维权最终还是要依靠司法途径,所以最关键的是取证。以后,业主买房,可能会出现进场就开录像的情况,以防日后要维权取证。”苏畅解释,如果业主可以提供当时购房时置业顾问在案场的销售过程中的各种销售介绍、承诺等,有完整的视频、音频、图片资料,这将成为业主维权的有利证据。但很多业主在维权中,缺乏的就是这些证据,所以要证明开发企业、销售企业虚假宣传并非易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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