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新闻网记者 吴媛媛
6月8日下午,我市召开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不当执法司法行为大曝光行动”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我市政法系统6起不当执法司法行为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既是政法系统易发、高发的违规违法情形,又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来,全市政法单位紧紧抓住筑牢政治忠诚、清除害群之马、政治顽瘴痼疾、弘扬英模精神四项任务,坚持刀刃向内,稳步推进六大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市委政法委将继续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对群众的投诉举报或提出意见建议全面梳理,并认真整改,不断提高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努力打造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政法铁军。
曹沛专受贿、滥用职权犯罪案
曹沛专,男,汉族,1966年出生,大学文化,安徽五河人,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93年10月入党,曾任五河县法院小圩法庭庭长、县法院执行局局长等职务,2015年10月任县法院执行局局长、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副科级)。
曹沛专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借执行公务之机接受案件当事人食宿安排及旅游服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执行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请托人贿赂;滥用职权处置保全财产,致使债权人财产损失;将111万元执行款打入其个人银行账户。
曹沛专身为中共党员、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经五河县委批准,给予曹沛专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司法机关以曹沛专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王俊峰受贿犯罪案
王俊峰,男,汉族,1962年出生,安徽涡阳人,大学文化,1983年7月参加工作,1998年10月入党,曾任蚌埠市原西市区检察院起诉科科长、龙子湖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禹会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等职务,2010年3月任禹会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王俊峰在担任禹会区检察院检察长期间,违规干预办案。2013年5月、6月份,禹会区检察院在办理陈某某等人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中,王俊峰收受请托人贿赂,在公诉部门意见认为该案双方当事人均为“持械”聚众斗殴的情况下,改变公诉部门意见,要求在起诉书中对影响量刑的陈某某等人的“持械”情节不予认定。
王俊峰违反廉洁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受贿罪。经市委批准,给予王俊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司法机关以王俊峰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夏付晓徇私枉法犯罪案
夏付晓,男,汉族,1964年出生,大专文化,1987年7月参加工作,1990年12月入党,曾任五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教导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教导员等职务,2016年4月任五河县公安局信访室工作人员。
2009年至2010年,夏付晓利用其职务便利,接受犯罪嫌疑人王某峰、王某宇的父亲请托,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峰、王某宇长期未受到刑事追究。
夏付晓身为中共党员、公安民警,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经五河县委批准,给予夏付晓开除党籍处分,取消退休待遇。司法机关以夏付晓犯徇私枉法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邵杰伟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犯罪案
邵杰伟,男,汉族,1963年出生,上海市人,党校大学学历,1980年11月参加工作,1984年12月入党,曾任市第二毛纺厂团委书记、团市委宣传部部长、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主任等职务,2005年1月任怀远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2009年10月任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局长,2018年2月任市公安局副调研员。
邵杰伟在担任怀远县公安局、高新区公安分局主要负责人期间,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违法处理案件或干预案件办理。2007年,邵杰伟在办理怀远“4·15”聚众斗殴案过程中,收受请托人现金,违规违法处理案件,导致“4·15”聚众斗殴案犯罪嫌疑人长期未被追究刑事责任。2014年,邵杰伟接受请托,为不符合安全防范标准的蚌埠某公司办理剧毒化学品准购证,事后多次收取请托人现金。同年,在办理“4·23”非法储存爆炸物品案时,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涉案人员刘某水、刘某本多年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邵杰伟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其行为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经市委批准,给予邵杰伟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司法机关以邵杰伟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
金某违纪违法案
金某,男,汉族,1974年出生,安徽五河人,1992年12月参加工作,1999年7月入党,曾任某县镇司法所所长。
2015年3月,金某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接受社区矫正对象张某父亲的宴请,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张某的日常监管疏于管理,导致张某脱离监管,后张某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金某为规避责任,编造张某接受社区矫正档案。
金某违反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未正确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致使辖区矫正人员脱管且再次犯罪;为规避责任弄虚作假,编造社区矫正档案。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金某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韩某、吴某严重违纪违法案
韩某,男,汉族,1987年出生,安徽固镇人,大专学历,2009年12月参加工作,2012年6月入党,曾任固镇县公安局仲兴派出所科员,2018年1月任濠城派出所科员,2018年9月任濠城派出所一级警员,2018年10月任濠城派出所四级警长。
吴某,男,汉族,1995年出生,安徽固镇人,大专学历,2015年1月入党,2017年6月参加工作,2018年10月任县公安局巡逻防控大队试用期警员,2019年10月任濠城派出所二级警员。
2020年3月18日,韩某、吴某在固镇县濠城镇执法过程中,利用职权非法剥夺他人自由,违规使用械具、捆绑等恶劣手段,造成举报人轻伤二级,涉嫌非法拘禁罪。固镇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韩某、吴某开除党籍处分。二人涉嫌非法拘禁罪正在办理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