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新闻网讯(记者 吴媛媛 通讯员 彭佳佳)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施某城、陈某尘、施某利等七名被告人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及被告人张某飞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八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不等刑罚。该案是2020年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挂牌督办案件。
2020年5月,被告人施某城雇佣被告人陈某尘等人通过购买手机建立大量微信群,拉人进群推广淫秽视频平台链接,其组建微信推广群53279个,发送链接数6564044条。淫秽视频平台通过后台系统统计推广费用,施某城违法所得人民币90万元,陈某尘违法所得人民币17850元。随后,被告人施某利加入施某城工作室,非法获利27714元。
2020年6月起,被告人朱某增、常某荣、吴某南等人帮助他人搭建淫秽视频打赏网站设置支付通道、利用微信搭建支付系统,提供技术支持、资金套现等服务,并以此非法获利。被告人张某飞明知常某荣要求制作的视频打赏平台是传播淫秽视频牟利的平台,仍提供技术支持,违法所得人民币46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施某城、陈某尘、施某利、朱某增、常某荣、吴某南、吴某裕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张某飞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技术维护及链接支付通道等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陈某尘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