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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2021-12-16 08:44 蚌埠新闻网  

蚌埠新闻网记者 吴媛媛

12月1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近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全面加强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强化和完善司法保护机制体制建设,审慎处理各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

发布会还公布了我市法院审理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十个典型案例。近三年来,全市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680件、刑事案件166件、行政案件1件,“三合一”专业化审判体系运行顺畅,审判质效进一步提升,有效维护和保障了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以次充好,扰乱保健品市场秩序

【案情简介】2018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薛某、刘某某、李某共同出资在本市余庆苑、米亚花园等处开设十余家门店,并雇佣被告人石某某、郝某某及王某某为店长负责具体运营,之后,以每盒600元的价格购进普通纳豆制品,再以每盒2000元的价格对外冒充纳豆激酶进行销售,其间,数名被告人将老年人作为主要销售目标群体,制定营销策略,一方面通过各种途径宣传纳豆激酶的功效,另一方面以免费理疗、奖励鸡蛋等方式吸引老年人进店购买。至案发,七名被告人销售金额共计135万余元,分别获利20万元至2万元不等。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以普通纳豆制品冒充纳豆激酶对外销售,属于以次充好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对七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至11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20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刑罚。

案例二 无视他人著作权,开设网站,坐收渔利

【案情简介】2017年7月,被告人万某在互联网上开设“听书阁”网站后,通过其他网站下载有声读物作品或将链接共享至该网站,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出售、传播,从中赚取广告费用,累计获利12万余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万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多达2332部,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对万某作出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的刑罚处罚。

案例三 以假充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情简介】2020年,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伪造的知名酒类的包装材料,仍以30余元每套的价格,多次向代某出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3万元,获利1.5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标标识,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予以非法销售,销售数额13万元,情节严重,行为已经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的刑罚。

案例四 假开关傍名牌,扰乱市场秩序

【案情简介】2020年,被告人杨某成立蚌埠某电箱公司后,以公司的名义从被告人王某等人处购买无品牌标识的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再与其他电器元件组装成配电箱后予以销售。其间,被告人杨某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上张贴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被告人陈某某共同参与了上述违法犯罪行为。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蚌埠某电箱公司、被告人杨某、王某及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420393元,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单位作出判处罚金30万元,对被告人杨某、陈某某、王某分别作出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三年零二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相应罚金的刑罚。

案例五 购假、售假,破坏烟草专卖

【案情简介】2019年,被告人刘某某与杜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明知系假冒香烟的情况下,从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处购进“中华”、“玉溪”、“利群”等假冒香烟,加价后再通过微信予以销售,销售金额高达55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与杜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买卖成品香烟,销售金额超过3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对三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两个月至六年不等,并处罚金合计22万元的刑罚。

案例六 混迹网购平台销售假冒名牌电视机

【案情简介】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TCL集团相关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及采取相关维权举措的权利。2020年,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朱某某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拼多多网站上销售标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电视机产品,故意诱导消费者误以为是原告的产品,以此谋取不正当利益,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朱某某的上述行为已经对原告构成商标侵权,因被告朱某某不能证明其销售的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相关损失的责任。综合考虑被告朱某某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时间、销售数量以及原告为制止本次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定被告人朱某某赔偿原告实际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案例七 酒店促销赠假货,构成侵权需担责

【案情简介】2018年12月10日,蚌埠市某大酒店为促销举办大型赠送活动,其间,酒店赠送的蚕丝被系侵犯原告罗莱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接到罗莱公司的举报后,蚌埠市禹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相关调查,认为举报属实,遂对该酒店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罗莱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酒店为促销,向消费者赠送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有偿赠送,对原告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后果,以及被告酒店的经营范围等情节,酌定被告酒店支付原告赔偿金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

案例八 知错就改,主动赔偿平息诉争

【案情简介】“美人计”系原告拥有的用在内衣上的注册商标,2019年,原告经市场调查发现,被告所销售的所谓“美人计”内衣系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遂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组织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00元。

案例九 假冒“花花姑娘”谋取不义之财

【案情简介】原告花祺公司系“花花姑娘”系列形象作品的著作权人,也是《花花姑娘》美术作品衍生品的授权推广商及服务商。经查,2019年,被告在其经营的怀远县某购物超市中销售使用了与原告“花花姑娘”系列美术作品相同图案的商品,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怀远县某购物超市销售的涉案商品上所印制的图案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花花姑娘”图案已构成实质性相似,对原告构成著作权侵权。综合考虑“花花姑娘”品牌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及经营规模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

案例十 加盟有风险,行事需谨慎

【案情简介】2019年,原告杨某某与安徽某速运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之后,原告经查询发现该速运公司并未取得合同中约定的商标使用权及经营范围,遂将该公司的三名股东告至法院。

【裁判结果】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组织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原告撤回起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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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新闻网记者 吴媛媛

12月1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近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全面加强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强化和完善司法保护机制体制建设,审慎处理各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

发布会还公布了我市法院审理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十个典型案例。近三年来,全市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680件、刑事案件166件、行政案件1件,“三合一”专业化审判体系运行顺畅,审判质效进一步提升,有效维护和保障了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以次充好,扰乱保健品市场秩序

【案情简介】2018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薛某、刘某某、李某共同出资在本市余庆苑、米亚花园等处开设十余家门店,并雇佣被告人石某某、郝某某及王某某为店长负责具体运营,之后,以每盒600元的价格购进普通纳豆制品,再以每盒2000元的价格对外冒充纳豆激酶进行销售,其间,数名被告人将老年人作为主要销售目标群体,制定营销策略,一方面通过各种途径宣传纳豆激酶的功效,另一方面以免费理疗、奖励鸡蛋等方式吸引老年人进店购买。至案发,七名被告人销售金额共计135万余元,分别获利20万元至2万元不等。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以普通纳豆制品冒充纳豆激酶对外销售,属于以次充好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对七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至11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20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刑罚。

案例二 无视他人著作权,开设网站,坐收渔利

【案情简介】2017年7月,被告人万某在互联网上开设“听书阁”网站后,通过其他网站下载有声读物作品或将链接共享至该网站,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出售、传播,从中赚取广告费用,累计获利12万余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万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多达2332部,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对万某作出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的刑罚处罚。

案例三 以假充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情简介】2020年,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伪造的知名酒类的包装材料,仍以30余元每套的价格,多次向代某出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3万元,获利1.5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标标识,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予以非法销售,销售数额13万元,情节严重,行为已经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的刑罚。

案例四 假开关傍名牌,扰乱市场秩序

【案情简介】2020年,被告人杨某成立蚌埠某电箱公司后,以公司的名义从被告人王某等人处购买无品牌标识的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再与其他电器元件组装成配电箱后予以销售。其间,被告人杨某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上张贴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被告人陈某某共同参与了上述违法犯罪行为。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蚌埠某电箱公司、被告人杨某、王某及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420393元,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单位作出判处罚金30万元,对被告人杨某、陈某某、王某分别作出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三年零二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相应罚金的刑罚。

案例五 购假、售假,破坏烟草专卖

【案情简介】2019年,被告人刘某某与杜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明知系假冒香烟的情况下,从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处购进“中华”、“玉溪”、“利群”等假冒香烟,加价后再通过微信予以销售,销售金额高达55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与杜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买卖成品香烟,销售金额超过3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对三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两个月至六年不等,并处罚金合计22万元的刑罚。

案例六 混迹网购平台销售假冒名牌电视机

【案情简介】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TCL集团相关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及采取相关维权举措的权利。2020年,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朱某某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拼多多网站上销售标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电视机产品,故意诱导消费者误以为是原告的产品,以此谋取不正当利益,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朱某某的上述行为已经对原告构成商标侵权,因被告朱某某不能证明其销售的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相关损失的责任。综合考虑被告朱某某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时间、销售数量以及原告为制止本次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定被告人朱某某赔偿原告实际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案例七 酒店促销赠假货,构成侵权需担责

【案情简介】2018年12月10日,蚌埠市某大酒店为促销举办大型赠送活动,其间,酒店赠送的蚕丝被系侵犯原告罗莱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接到罗莱公司的举报后,蚌埠市禹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相关调查,认为举报属实,遂对该酒店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罗莱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酒店为促销,向消费者赠送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有偿赠送,对原告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后果,以及被告酒店的经营范围等情节,酌定被告酒店支付原告赔偿金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

案例八 知错就改,主动赔偿平息诉争

【案情简介】“美人计”系原告拥有的用在内衣上的注册商标,2019年,原告经市场调查发现,被告所销售的所谓“美人计”内衣系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遂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组织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00元。

案例九 假冒“花花姑娘”谋取不义之财

【案情简介】原告花祺公司系“花花姑娘”系列形象作品的著作权人,也是《花花姑娘》美术作品衍生品的授权推广商及服务商。经查,2019年,被告在其经营的怀远县某购物超市中销售使用了与原告“花花姑娘”系列美术作品相同图案的商品,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怀远县某购物超市销售的涉案商品上所印制的图案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花花姑娘”图案已构成实质性相似,对原告构成著作权侵权。综合考虑“花花姑娘”品牌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及经营规模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

案例十 加盟有风险,行事需谨慎

【案情简介】2019年,原告杨某某与安徽某速运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之后,原告经查询发现该速运公司并未取得合同中约定的商标使用权及经营范围,遂将该公司的三名股东告至法院。

【裁判结果】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组织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原告撤回起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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