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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车辆统筹可靠吗?

2022-01-26 11:00 蚌埠市保险行业协会  

近年来,多家车辆统筹公司推出“机动车辆安全统筹”服务,并称“费用比保险公司销售的车辆商业保险费用低,具有风险补偿功能,统筹费也将作为事故理赔专用基金,实行统一调剂和经济互助。”在此,蚌埠银保监分局、蚌埠市保险行业协会提醒广大车险消费者:机动车辆安全统筹非车辆保险,请选择正规保险公司购买车险,以免造成不必要损失。

一、什么是“车辆安全统筹”

安全统筹是早年保险不发达,保险产品不丰富,客户的保险购买能力不足,于是一定规模的企业或是组织,自发的系统内部财产安全互助自保机制,车主加入“车辆统筹”,并缴纳一定的统筹费用。因此,部分车主在加入“车辆统筹”后,认为“车辆统筹”就是车辆商业保险费,并且更划算。

二、“车辆安全统筹”存在的风险

消费者购买“车辆安全统筹”后,可能存在如下风险:

(一)退保风险。当车辆发生所有权转移时,“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并不能像真正的保险一样随车过户,需要车主退出原挂靠的运输公司“机动车辆安全统筹”,此时便产生了“退保”纠纷。

(二)理赔风险。当车主遇到较严重的事故时,交强险并不能提供足额的保障,赔偿不足的部分只能车主先行垫付,而后走上“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理赔之路。

“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理赔并不像正规保险公司有严格的标准和原则,理赔时效及基本理赔规则也不在我国《保险法》及银保监会的监管范围之内,目前我国也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和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如何理赔、理赔标准、赔多赔少、何时赔都是按“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合同约定。

(三)纠纷处理风险。一旦发生退保或理赔纠纷,车主要么沉默,要么诉至于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除了增加货车车主维权成本以外,根据目前全国关于“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判例来看,法院在援引法律裁决时,只能采用一般法《合同法》,而非特别法《保险法》。

在法院认为统筹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即使诉讼后可以依据《合同法》赔付,但是运输公司注册资本有限,如果资产少无法履行合同,可能无法给予风险补偿。

三、经典案例

2021年5月,河北邯郸的王先生给家里的营运货车买了一份“机动车辆统筹”,7月,他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目前,还有30万多元无法赔付给死者家属,该公司的赔付也没有支付。

石家庄市****总社为一家安全统筹公司,天眼查平台显示,截至2021年12月12日,该公司存在的司法风险中,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1227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266起,该公司被执行标的近1900万元。查询该公司的涉案裁判文书,发现绝大部分纠纷,都是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或伤者家属同该公司的理赔纠纷。

四、特别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第六十七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财险公司使用商车险行业示范条款费率的,应当报银保监会备案。在财险公司设定各地区商车险产品自主定价系数范围时,各银保监局要积极主动发挥引导作用。”

开展“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的汽车服务公司不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保险公司,不能从事保险业务,所开展的“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不是保险

因此消费者购买“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存在法律风险。请广大车险消费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相关信息,选择正规的保险公司购买车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蚌埠银保监分局

蚌埠市保险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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