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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骑两车位停车致计费偏差 诉请赔偿被依法驳回

2023-06-20 15:49 蚌埠发布客户端  

蚌埠发布客户端讯(融媒体记者 吴媛媛 通讯员 彭佳佳)在停车泊位上跨骑两车位停车,导致停车状态未被地磁系统感应,造成计时收费偏差,驾驶人以停车管理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赔偿500元及利息。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审结该起合同纠纷,依法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2022年6月5日13时4分,原告陈某驾驶小型车辆在我市航苑路路段停车泊位临时停车,由于跨骑两车位停车,其停车状态未被停车泊位内的地磁系统感应,停车管理公司工作人员遂拍照并将其停车信息人工录入后台系统。当日下午13时33分,陈某驾驶车辆前往合肥,停车管理公司对陈某车辆当日在航苑路路段停车泊位处临时停车计时5小时38分,计费8元。

原告认为,2022年6月5日,其停车在航苑路泊位处约十几分钟,随后即前往合肥,有高速ETC通行记录为证,却被计时收费,存在欺诈行为。故要求停车管理公司退还8元停车费,并按3倍计量,增加赔偿后不够500元的,为500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蚌埠市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服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停车不足30分钟的,免收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服务费。陈某所举证据可以证实停车未超过30分钟,对其要求返还其停车费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陈某停放车辆时压越标线停车,未严谨考量自己的行为是否会造成资源浪费,违背了合同履行的“绿色原则”,且该压越标线停车的行为是导致停车管理公司对案涉车辆的停车计时与实际停车时长不符的重要因素,故对于原告关于停车管理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的主张不予采信,对于其要求停车管理公司赔偿500元以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总则编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增加了绿色履行条款,即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共建文明、畅通、有序的城市交通环境是人们应尽的责任,因此,在出行过程中,驾驶人应当遵章守则,按位泊车,自觉将机动车规范停放在停车泊位内,做到按位顺向,珍惜公共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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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发布客户端讯(融媒体记者 吴媛媛 通讯员 彭佳佳)在停车泊位上跨骑两车位停车,导致停车状态未被地磁系统感应,造成计时收费偏差,驾驶人以停车管理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赔偿500元及利息。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审结该起合同纠纷,依法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2022年6月5日13时4分,原告陈某驾驶小型车辆在我市航苑路路段停车泊位临时停车,由于跨骑两车位停车,其停车状态未被停车泊位内的地磁系统感应,停车管理公司工作人员遂拍照并将其停车信息人工录入后台系统。当日下午13时33分,陈某驾驶车辆前往合肥,停车管理公司对陈某车辆当日在航苑路路段停车泊位处临时停车计时5小时38分,计费8元。

原告认为,2022年6月5日,其停车在航苑路泊位处约十几分钟,随后即前往合肥,有高速ETC通行记录为证,却被计时收费,存在欺诈行为。故要求停车管理公司退还8元停车费,并按3倍计量,增加赔偿后不够500元的,为500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蚌埠市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服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停车不足30分钟的,免收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服务费。陈某所举证据可以证实停车未超过30分钟,对其要求返还其停车费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陈某停放车辆时压越标线停车,未严谨考量自己的行为是否会造成资源浪费,违背了合同履行的“绿色原则”,且该压越标线停车的行为是导致停车管理公司对案涉车辆的停车计时与实际停车时长不符的重要因素,故对于原告关于停车管理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的主张不予采信,对于其要求停车管理公司赔偿500元以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总则编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增加了绿色履行条款,即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共建文明、畅通、有序的城市交通环境是人们应尽的责任,因此,在出行过程中,驾驶人应当遵章守则,按位泊车,自觉将机动车规范停放在停车泊位内,做到按位顺向,珍惜公共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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