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怀远县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接群众马女士投诉举报称自己通过微信向孙某购买了标称安徽省某公司生产的日常防护型口罩2万片,购进价3.10元/片,货值金额6.2万元。收到货后马女士发现:一是口罩数量不够,二是口罩连接带多处断裂,且无法使用。马女士通过微信与孙某交涉未果后,孙某将马女士微信拉黑。
该大队办案人员经现场调查后立即对该批口罩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机构检测,该批口罩为不合格产品。孙某网上销售不合格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一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以上的”。
该批伪劣口罩销售金额已在五万元以上,目前该大队已将此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蚌埠日报全媒体记者 曹梦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