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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带酒水收“酒具费”12315和律师看法不一

2020-04-14 08:18 蚌埠新闻网  


蚌埠新闻网记者 陈瑶 文/图

上个周末,市民薛女士和朋友相约去餐厅欢聚,想着好友许久不见,就想小酌几杯,叙叙感情,于是便带了瓶红酒。谁知被餐厅告知,自带酒水要被加收“酒具费”。

去餐厅自带红酒,要付“杯子钱”

上周六晚间,薛女士和朋友来到上岛咖啡华夏店,用餐前把自带的一瓶红酒交给了服务员。点餐后,薛女士被告知,因为是自带酒水,所以要额外支付一笔费用,30元。

薛女士以为这是酒店加收的“开瓶费”,于是提出自己开酒,但服务人员表示,即便客人自己开酒,依然要加收这笔费用,并且解释,这并非“开瓶费”,而是“酒具费”。

“从来没听过还有这种费用,我觉得费用收的不合理。服务员说菜单上写着自带就说要收这笔费用,但说实话,点菜时一般人都只专注于菜谱,根本不会注意到这句话。”薛女士说,在服务员的指引下,自己才终于找到那句关于“酒具费”的消费提醒。

在薛女士的印象中,多年前被频频提及的“开瓶费”,总是和“霸王条款”等消费领域的热词相关联。在她看来,“酒具费”也是商家一厢情愿地强制性收取的费用。两笔费用都是针对“自带酒水”的消费人群提出的,没多少实质性分别,只是收费的名目不同罢了。

薛女士认为“酒具费”的不合理之处在于,消费者去餐厅用餐,餐厅应该提供良好的用餐环境,若按店方说法,假若使用酒具要收使用费,那么消费者还使用了沙发、桌子、椅子……是不是也该收沙发费、桌子费……

餐厅:酒水消费超30元即可免“酒具费”

在这家餐厅菜单的其中一页中,淮河晨刊记者看到有一大段“道歉启事”,其中有一句提到了“谢绝自带食品。自带酒水每瓶收取酒具费30元。”

为了再次核实这项费用,记者以订餐者的身份拨打了这家餐厅的订餐电话,前台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自带酒水确实要收取30元/瓶的酒具费。“其实,如果您点2瓶啤酒,就可以不用付酒具费。当然得是20元一瓶的那种啤酒,消费金额40元,超过酒具费30元就行。”该名工作人员表示,因为餐厅需要提供酒杯清洁,另外包括开瓶、醒酒等一些工作。

12315:明码标价不算违法

“餐饮企业收取各种费用,只要事先告知顾客,做到了明码标价,就不算违法。”市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副主任张启航告诉记者,如果餐厅在收费前予以明示,让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这就是合理的。“各项服务项目都是明码标价,没有隐瞒、欺诈等行为,消费行为发生在公平、公开,双方都认可的前提下,就是可以的。如果商家没有明码标价,消费者直到消费结束才被告知要支付这笔费用,没有做到明码标价的商家就面临5000元以下的罚款。”

张启航告诉记者,餐饮企业要为前去就餐的顾客免费提供餐具,但相关规定却没有明确过“酒具”的提供和使用。但鉴于提供酒具商家确实要额外增加一些成本支出,所以监管部门认为,对于“酒具费”,一般情况下只要店家提前告知,“双方协商、双方认可”就不算违规。

律师:已侵害消费者选择权

针对餐饮企业的开瓶费、酒具费等收费项目,展翔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陈宗瀛的看法则是:“应叫停‘谢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酒具费’等霸王条款。”

律师陈宗瀛解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是否自带酒水、带什么酒水是消费者的自主权利,餐饮企业禁带酒水的规定属侵权行为,这已经侵害了消费者选择权。即使事先公示或告知,其行为还是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是一种为自己免责、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行为。

针对上岛咖啡在菜单中提到“谢绝自带食品。自带酒水每瓶收取酒具费30元。”的做法,陈宗瀛认为这相当于餐厅自行制订了一份格式合同。而《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订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所以,以自带酒水来收取酒具费,就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其应属于无效条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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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新闻网记者 陈瑶 文/图

上个周末,市民薛女士和朋友相约去餐厅欢聚,想着好友许久不见,就想小酌几杯,叙叙感情,于是便带了瓶红酒。谁知被餐厅告知,自带酒水要被加收“酒具费”。

去餐厅自带红酒,要付“杯子钱”

上周六晚间,薛女士和朋友来到上岛咖啡华夏店,用餐前把自带的一瓶红酒交给了服务员。点餐后,薛女士被告知,因为是自带酒水,所以要额外支付一笔费用,30元。

薛女士以为这是酒店加收的“开瓶费”,于是提出自己开酒,但服务人员表示,即便客人自己开酒,依然要加收这笔费用,并且解释,这并非“开瓶费”,而是“酒具费”。

“从来没听过还有这种费用,我觉得费用收的不合理。服务员说菜单上写着自带就说要收这笔费用,但说实话,点菜时一般人都只专注于菜谱,根本不会注意到这句话。”薛女士说,在服务员的指引下,自己才终于找到那句关于“酒具费”的消费提醒。

在薛女士的印象中,多年前被频频提及的“开瓶费”,总是和“霸王条款”等消费领域的热词相关联。在她看来,“酒具费”也是商家一厢情愿地强制性收取的费用。两笔费用都是针对“自带酒水”的消费人群提出的,没多少实质性分别,只是收费的名目不同罢了。

薛女士认为“酒具费”的不合理之处在于,消费者去餐厅用餐,餐厅应该提供良好的用餐环境,若按店方说法,假若使用酒具要收使用费,那么消费者还使用了沙发、桌子、椅子……是不是也该收沙发费、桌子费……

餐厅:酒水消费超30元即可免“酒具费”

在这家餐厅菜单的其中一页中,淮河晨刊记者看到有一大段“道歉启事”,其中有一句提到了“谢绝自带食品。自带酒水每瓶收取酒具费30元。”

为了再次核实这项费用,记者以订餐者的身份拨打了这家餐厅的订餐电话,前台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自带酒水确实要收取30元/瓶的酒具费。“其实,如果您点2瓶啤酒,就可以不用付酒具费。当然得是20元一瓶的那种啤酒,消费金额40元,超过酒具费30元就行。”该名工作人员表示,因为餐厅需要提供酒杯清洁,另外包括开瓶、醒酒等一些工作。

12315:明码标价不算违法

“餐饮企业收取各种费用,只要事先告知顾客,做到了明码标价,就不算违法。”市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副主任张启航告诉记者,如果餐厅在收费前予以明示,让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这就是合理的。“各项服务项目都是明码标价,没有隐瞒、欺诈等行为,消费行为发生在公平、公开,双方都认可的前提下,就是可以的。如果商家没有明码标价,消费者直到消费结束才被告知要支付这笔费用,没有做到明码标价的商家就面临5000元以下的罚款。”

张启航告诉记者,餐饮企业要为前去就餐的顾客免费提供餐具,但相关规定却没有明确过“酒具”的提供和使用。但鉴于提供酒具商家确实要额外增加一些成本支出,所以监管部门认为,对于“酒具费”,一般情况下只要店家提前告知,“双方协商、双方认可”就不算违规。

律师:已侵害消费者选择权

针对餐饮企业的开瓶费、酒具费等收费项目,展翔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陈宗瀛的看法则是:“应叫停‘谢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酒具费’等霸王条款。”

律师陈宗瀛解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是否自带酒水、带什么酒水是消费者的自主权利,餐饮企业禁带酒水的规定属侵权行为,这已经侵害了消费者选择权。即使事先公示或告知,其行为还是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是一种为自己免责、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行为。

针对上岛咖啡在菜单中提到“谢绝自带食品。自带酒水每瓶收取酒具费30元。”的做法,陈宗瀛认为这相当于餐厅自行制订了一份格式合同。而《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订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所以,以自带酒水来收取酒具费,就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其应属于无效条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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