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市辖区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将市区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指定由禹会区人民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有效提升环境资源司法专业化水平,促进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整体效能发挥。
《意见》规定,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案由为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所列的“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非法捕捞水产品”等15种罪名。市辖各区公安机关侦查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统一向禹会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由禹会区人民检察院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同时,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将市区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指定由禹会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我市市区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实现“三审合一”、归口办理。其中,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类型为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水污染责任纠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土壤污染责任纠纷、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其他污染责任纠纷;环境资源行政案件类型为环境资源行政公益诉讼、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纠纷、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纠纷、环境保护行政强制纠纷、环境保护行政不作为纠纷。
蚌埠日报全媒体记者 吴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