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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龙子湖排污问题 地方法有没有他山之石?

2019-05-24 00:22

昨日,本报继续追踪龙子湖排污问题,从法律层面,就《蚌埠市龙子湖景区条例》是否需要完善、该怎样完善进行了探讨。一些网友在和记者交流时,认为外地也有不少保护城市河湖景区的地方性条例,这些条例能不能为蚌埠龙子湖的保护提供借鉴?

带着网友的问题,昨天上午,记者采访了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主任、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和立法顾问任兰,请她从专业的角度谈一谈,对于城市河湖保护,哪些城市有哪些较好的做法可供蚌埠参考。


“可以参考南京的做法,对水污染治理进行单项立法”

“龙子湖景区的保护涉及到很多方面,在一部法规里面,想把排污问题处理掉,难度比较大。”采访中,任兰认为,《蚌埠市龙子湖景区条例》是针对景区保护制定的条例,其中对景区的规划建设、利用管理、环境保护等都做了规定,关注的内容较多,水污染只占其中较少部分。

她建议,可以参考南京市在2017年通过的《南京市排水条例》,对全市的污水排放进行单项立法。任兰向记者介绍说,这部条例不仅对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的规划和建设作出了具体规定,还细化了对生产经营活动的排污管理,包括要求工业、建筑、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前领取排水许可证,要求餐饮、汽车清洗、建设工程施工等排水户配建油水分离装置、沉淀池等预处理设施,甚至对住户阳台排水也有详细的规定,要求新建、改建住宅的阳台要单独设置污水管道等。

任兰说,对水污染治理进行单项立法,不仅能够解决龙子湖污水排放问题,也可以把张公湖等城市河湖全部纳入,从法律层面系统解决全市污水入湖问题。


“可以参考对太湖、云龙湖的立法,明确具体法律责任”

“《蚌埠市龙子湖景区条例》里有一个禁止性的规定,就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龙子湖水体排放生产、生活污水’,但是一旦排放,要承担哪些具体的法律责任,《条例》里没有明确。”任兰认为,法律要求和法律责任部分应当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否则达不到震慑效果。

她建议参考《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徐州市云龙湖水环境保护条例》,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让环境违法者了解违法成本。

记者查阅了这两份条例,发现两份条例都对水污染的类型和处罚作了较细致的分类和要求。例如《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中要求,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排污口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徐州市云龙湖水环境保护条例》中规定,对直接向云龙湖水体排放生活污水或者抛撒废弃物的,处一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向云龙湖水体排放工业废水、油类或者剧毒废液的,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参考市城市管理执法条例,细化部门权责”

2016年,市人大常委会聘任法律和立法顾问,长期研究地方立法问题的任兰成为蚌埠市人大常委会首批法律和立法顾问。2017年,蚌埠相继出台《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蚌埠市城市管理执法条例》,任兰都参与了条例的制定。

据她介绍,在制定《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时,考虑到涉及部门较多、可能存在权责不明的现象,容易造成部门间的推诿。于是我市又制定了《蚌埠市城市管理执法条例》,专门明确部门与部门间权责的划分,让各项法规更易执行。

任兰说,《蚌埠市龙子湖景区条例》中责任的划分是一个主体统一管理,政府相关部门分工负责。这些分工负责的部门,如何细化责任?她建议参照《蚌埠市城市管理执法条例》的出台,再制定一份关于龙子湖景区的执法条例,让《条例》实施起来“有头有主”,提高执行力。

此外,她还建议参照《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及其排污口的位置、数量和排污情况向社会公布,方便社会监督。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可以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监督。”的要求,在龙子湖公园人流密集处,树立公示牌、举报电话,提高信息公开的频次,扩大公开的范围,形成全民监督、“人人喊打”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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