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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实施

2024-02-20 07:06 蚌埠发布客户端  

蚌报融媒体记者 吴媛媛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2023年10月26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蚌埠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1月1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我市创建一流营商环境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固化改革措施

以法治推动营商环境优化

营商环境是市场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提高竞争力。“十三五”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围绕优化营商环境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2019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既有国家法规在前,为何再出地方性法规?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把“改作风、优环境”作为全市工作主线之一,制定出台一系列重要举措,千方百计为企业排忧解难,全力以赴优化营商环境,奋力推动企业在蚌埠做大做强、集聚集群,但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期盼相比,仍存在一些短板和问题。这些问题的有效解决,需要进一步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运用法治力量规范和促进我市营商环境的持续改善。

根据省委和省人大常委会要求,2023年,市人大常委会将优化营商环境立法列入当年立法计划。立足蚌埠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制定一部优化营商环境的地方性法规,有利于解决我市营商环境中的突出问题,同时也有助于通过法治方式对创优营商环境、创新服务内容上的改革措施进行固化。

“《条例》从问题导向出发,致力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也将过去的工作经验进行固化,以便更好地指导今后的工作。”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实施实现了我市地方立法与时代同步伐、与改革同频率、与实践同发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坚持问题导向

增强法规针对性实用性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法是法治的“最先一公里”。多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开门立法,注重立法地方特色,找准“小切口”,突出“小快灵”,力求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这一立法导向,在《条例》中得到充分体现,聚焦突出问题,不分章节、不面面俱到,篇幅、内容短而精,从而增强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实用性。

《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后,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高度重视,市营商和工招园办公室牵头起草了《蚌埠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2023年8月中旬,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8月30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修改,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通过,形成了《蚌埠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修改稿)》,并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和主任会议研究同意,报请市委常委会审定。

为做好《条例》立法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组,由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双组长”,部署安排立法工作,学习考察外地经验,深入开展调研座谈,召开了两次领导组会议,协调解决立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推动立法工作顺利进行。

坚持问题导向贯穿立法过程始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开展问题梳理,针对突出问题,研究制定解决措施,再转化为法规条款;《条例》起草部门在全体市人大代表中开展“我为立法建一言”活动,召开多轮企业家座谈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促进法规务实、管用。

《草案》一审时,有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进一步梳理营商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在立法中予以解决,防止“软”立法,避免法规成为倡议书。对此,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高度重视,再次全面、系统梳理问题,对《草案》进行修改,按照问题导向设定法规框架、取舍法规内容、打造法规条款。

2023年10月25日上午,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蚌埠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了研究,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修改,形成了《蚌埠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表决稿)》,并于次日上午正式表决通过。

突出建管同步

让法规全面正确有效实施

营商环境,不仅要建好,还要管好。其中,“建”涵盖提升政务服务质效等,“管”则指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等。《蚌埠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共32条,围绕营商环境的“建”“管”两方面,《条例》均有不少着墨。

首先,《条例》明确了建管责任主体。针对企业反映的营商环境都管又都不管的问题,第三条对各级政府加强组织领导、督促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落实、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主管部门履行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职责等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和部门职责,倡导构建新型政企关系。

针对积极营造人人都是营商环境的社会氛围的问题,第六条规定,应当建立亲清新型政商关系,通过典型案例宣传,涵养营商文化,营造重视营商环境的社会生态,打造“珠事好办”一流营商环境品牌;每年二月为优化营商环境宣传月。

在“建”的方面。《条例》第六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尊重企业家价值,组织开展对话、奖励等活动,按照规定表彰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和企业,营造鼓励创新创业和亲商安商的氛围。”第十一条至十四条对提升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服务保障能力、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创新民营和中小微企业用地方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健全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等作出规定。

此外,针对政务服务大厅建设滞后、综合窗口服务不规范、数据归集力度不够等问题,《条例》第十八条至二十三条对政务服务标准、政务服务大厅建设、政务数据共享应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审批制度等作出规定,推动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提升。

针对有的企业反映政策不好找、不连续、难落实等问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场主体服务咨询和投诉受理平台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涉企优惠政策以及办理流程、时限,便于市场主体申享。”“制定、修改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规则、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市场主体、相关行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并根据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

在“管”的方面。针对有的企业反映市场准入标准不统一、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依然存在,严重影响市场主体投资信心和发展竞争力等问题,第八条至第十条对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一站式服务和“一照通”改革等作出规定,着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针对有的企业反映多头监管质效不高、市场主体信用修复难、涉企案件移送办理渠道不畅、执法不规范等问题,第二十四条至二十八条对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信用修复告知书同送制度、加大涉企违法行为惩治力度、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行政执法规范化、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等作出规定,强化企业发展的法治保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蚌埠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基础和基本遵循,常委会将进一步健全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工作机制,持续推动《条例》全面正确有效实施,督促政府部门把地方性法规执行到位、落到实处,全力以赴优化营商环境,以法治方式更好地保障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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