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发布客户端讯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目前,我市约有65万余辆两轮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如何加强管理,涉及千家万户。《条例》施行后市民驾乘电动自行车上路,需要注意什么?记者从交警支队召开的《条例》官宣暨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整治座谈会了解到,交警部门与市文明办、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消防等部门及行业协会等通过科技支撑、立体宣传、重点整治,多举措提升我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
近年来,因电动自行车涉及销售、通行、停放、安全等多个环节,各个部门之间协调难度大,责任不明确,难以切实加强管理。而此次《条例》中,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邮政管理、财政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对电动自行车的各自管理责任,还明确了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在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上的责任。由此可见,《条例》的实施,可以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组织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通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保障措施。
按照《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醉酒驾驶、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逆向行驶、追逐竞驶;牵引动物、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超过十五公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醉酒驾驶,或者违反上述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此前,对于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是以劝导为主。”交警支队交通管理秩序大队大队长朱玉明表示,此次《条例》中,规定驾驶人和搭载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并规定了处罚标准:未佩戴头盔上道路行驶属于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此外,《条例》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加装车篷、雨棚、车厢等装置,也明确禁止此类车辆上道路行驶。
“3月1日起,在我市无论是挂绿色非机动车号牌还是挂白色临时通行号牌的电动自行车,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临时通行期满后,不得上路行驶。”朱玉明提醒,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动车管理,提高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安全防护水平,接下来,我市将启动为期三个月的电动车自行车交通秩序整治。
“《条例》的实施,对蚌埠市管理电动自行车提供了法律保障。目前,蚌埠市在《条例》的基础上,已经启动了《蚌埠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起草,将结合蚌埠实际,对于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电动自行车通行、停放、充电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职责明确等,为今后蚌埠电动自行车管理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保障。”交警支队法制大队大队长吕屹松表示。(记者 何沛 编辑 徐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