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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湖队”首要分子数罪并罚获刑八年

2020-04-26 07:30 蚌埠新闻网  

蚌埠新闻网讯(记者 吴媛媛)4月24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宣判,王友怀等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公诉机关指控,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王友怀、王学好等人成立安徽省五河县兴沱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简称合作社),通过承包安徽省沱湖自然保护区的水面进行水产养殖,王友怀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并组织人员开展巡湖工作。2017年3月,在承包水面扩充到10000亩后,为加强对水面的管理,在被告人王友怀运作下,合作社组建了巡湖队。被告人王友怀直接领导巡湖队,且先后纠集了被告人刘春银、王学军、王学好等人开展巡湖工作。

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王友怀指使、纵容被告人王学军、王学好、刘春银等人以暴力等手段,在其承包的沱湖水域及周边区域,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逐步形成。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共计实施非法拘禁4起、寻衅滋事4起、破坏生产经营1起,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友怀纠集他人组成犯罪集团,并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主犯亦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学军、王学好、刘春银是积极参加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他人员是一般参与者,是从犯。最终,被告人王友怀、王学军、王学好、刘春银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年、一年十个月、一年十个月;被告人胡业伦除参与该恶势力集团犯罪外,还因参与聚众斗殴,累计获刑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四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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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新闻网讯(记者 吴媛媛)4月24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宣判,王友怀等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公诉机关指控,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王友怀、王学好等人成立安徽省五河县兴沱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简称合作社),通过承包安徽省沱湖自然保护区的水面进行水产养殖,王友怀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并组织人员开展巡湖工作。2017年3月,在承包水面扩充到10000亩后,为加强对水面的管理,在被告人王友怀运作下,合作社组建了巡湖队。被告人王友怀直接领导巡湖队,且先后纠集了被告人刘春银、王学军、王学好等人开展巡湖工作。

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王友怀指使、纵容被告人王学军、王学好、刘春银等人以暴力等手段,在其承包的沱湖水域及周边区域,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逐步形成。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共计实施非法拘禁4起、寻衅滋事4起、破坏生产经营1起,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友怀纠集他人组成犯罪集团,并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主犯亦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学军、王学好、刘春银是积极参加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他人员是一般参与者,是从犯。最终,被告人王友怀、王学军、王学好、刘春银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年、一年十个月、一年十个月;被告人胡业伦除参与该恶势力集团犯罪外,还因参与聚众斗殴,累计获刑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四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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