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新闻网记者 吴媛媛
酒店员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酒店工作,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未领取退休金,直至数月后才办理离职手续。此后,该员工将酒店及其所属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工资等45000余元。近日,这一劳动争议案已经终审,判令某公司给付原告离职前的所欠工资款1300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于2012年11月入职某公司商务酒店工作。2018年12月,张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未领取退休金。2019年7月的一天,张某在公司为其办理的离职手续通知上签名,并将相关原件强行取走。次日,该公司向张某发出通知书,载明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合同依法自行终止,劳动关系消除。张某于2019年9月下旬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仲裁委当日下发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认为张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受理范围。
张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与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成立,其在离职手续上签名,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理应遵守。张某以非自愿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主张经济赔偿金不予支持。张某主张其离职前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按照公司提供的工资单,应予确认相应数额。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给付张某离职前的所欠工资款1300余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上诉人张某认为自己是按照公司的指示办理离职手续,并非主动辞职。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且没有附加任何法定条件。一审法院认定张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与公司继续存在劳动关系明显错误,应予纠正。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已于2018年12月1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此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应为劳务关系,解除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张某上诉主张的公司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欠妥,但判决结果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