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新闻网记者 李茂峰/文 刘晨/图
■主持人语
一座城市的文明程度与发展质量成正比,而城市的文明水平,关键在于每个市民的文明素质。2017年11月我市荣膺第五届“全国文明城市”称号后,立足新起点,树立新标杆,以务实的作风、有效的举措,着力推进文明创建精细化、常态化。
目前全市上下正在积极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两连冠”,值此关键的时间节点,我市第一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法规——《蚌埠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8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入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的新阶段,为打造文明城市“升级版”,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条例》为文明行为立规矩、树导向、定红线,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实践。遵守《条例》,是对每一位市民日常生活的基本要求。文明行为体现在每个人日常生活举手投足之间,只有认真遵守文明行为规范,让文明成为习惯,我们的生活才能更加美好。
《条例》制定有什么样的背景,这部地方法规的出台和施行有着怎样意义,如何让《条例》规范的文明行为成为每一位市民的自觉行动?本期《党报会客厅》特邀市文明办相关领导、专家以及文明市民代表做客党报会客厅深入解读。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蚌埠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一部与每位市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它的出台与实施,标志着我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入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的新阶段。
★文明是一座城市靓丽的底色、最好的名片,蚌埠有着“禹风厚德、孕沙成珠”的基因传承,愿《条例》让每位市民遇见更美丽的自己,塑造更文明的珠城,书写更多、更美好的蚌埠文明故事。
吴延武 市文明办副主任
★摘取全国文明城市桂冠,极大地提高了蚌埠在皖北地区和淮河流域地区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同时也极大提升了蚌埠人的自信心,以此为契机,蚌埠精神文明建设进入了一个发展新阶段。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地方立法,不仅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的必然要求,也是新时代人性化管理的必然要求。
陈蔚涛 市委党校对外合作交流中心副主任、副教授
★精神文明听起来很“虚”,但其实有着很“实”的内容,这种实真真切切地渗透于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我认为,首先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心向文明,崇尚文明,不仅用文明检验我们的日常行为,更要将文明作为一种基因去传承。
黄旭彬 文明市民代表
深度对话
法护文明,打造“升级版”
主持人:目前,全市上下积极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两连冠”,在此时间节点上,我市第一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法规——《蚌埠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8月1日起正式实施,制定这部地方法规有什么背景,其施行对于我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两连冠”有什么现实意义?
吴延武:“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条例》是与每一位市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它的出台与实施,标志着我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入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的新阶段,必将对我市文明城市创建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条例》明确了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禁止的不文明行为,同时将适量点餐、公勺公筷、公共场所打喷嚏时遮掩口鼻等一系列新要求纳入其中,并以法律的形式促进市民文明习惯养成。《条例》有机融入全国测评体系要求和创城期间好的做法,在加快推进母婴室、无障碍设施、志愿者站等阵地建设方面予以了明确。制定《条例》的目的是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市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和城乡文明程度,在起草时坚持德法并重、标本兼治。
志愿者值守交通文明岗
首先,制定《条例》是推进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要求推动文明行为方面立法工作,探索制定公民文明行为促进方面法律制度,促进社会文明建设。《条例》的制定,对我市推进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其次,制定《条例》是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城乡文明程度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市公民文明素养和城乡文明程度虽然得到显著提高,但不文明现象仍时有发生,需要在法律层面进一步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因此,需要通过立法将治理不文明行为上升到法治的高度,促进文明习惯养成,进一步提升市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第三,制定《条例》是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提高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举措。成功摘取“全国文明城市”桂冠后,我市始终立足新起点、树立新标杆,不断巩固创建成果,持续增强群众的创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今年是第六届全国文明城市评选表彰年,也是实现全国文明城市“两连冠”目标的关键之年。《条例》的制定施行,回应了新时代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新要求,为常态化巩固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建设更高水平的文明城市提供了法治保障。
陈蔚涛:2017年11月,我市成为皖北地区和淮河流域首批摘取“全国文明城市”桂冠的地级城市。这个称号的获得,对于正在致力于打造“两个中心”的蚌埠意义重大,一方面极大提高了城市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同时也极大提升了蚌埠人的自信心。以此为契机,城市管理水平上了一个大台阶,市民精神面貌也焕然一新。
俗话说,创业难守业更难,如何巩固来之不易的创建成果,如何建立文明创建的长效常态机制,如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之中,在法律层面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水平?在我看来,《条例》既是精神文明建设深入推进的必然选择,也是打造文明城市升级版的现实需求。打造文明城市升级版,既要有软倡导,更要有硬约束。《条例》中对禁烟区吸烟、乱张贴广告、违规经营、乱搭乱建等不文明行为进行了规范制约,并配合处罚惩戒措施,符合群众意愿和期盼,符合文明城市创建要求。
黄旭彬:作为一名普通市民,《条例》颁行后,我带领全家人认真学习。其中《文明行为规范》一章界定了公民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提出了倡导和鼓励的公民行为,也详细列举了各种不文明行为,内容非常系统完善。通过大力宣传,市民对文明行为规范已经有了些了解,但大多理解不深不透,某些自己习以为常的习惯,对照《条例》后却发现是不文明行为。例如,每到傍晚,淮河文化广场上总有不少人在玩健身鞭,周围的人避之不及。鞭子发出的响声甩鞭人觉得悦耳动听,但对周围散步的人来说是震耳欲聋的噪音。还有就是安全问题,甩鞭人认为不会对人造成伤害,而路过群众却心惊胆战。以前我也曾规劝过这些人,但他们总是振振有词:甩健身鞭强身健体,并不是不文明行为。对照《条例》后,我们知道,无论对于个人来说有多么正当的理由,但影响到他人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就是不文明行为。因而我建议每位市民都应当好好学习《条例》,将自己的行为与之对照,让自己变得更文明。
心有准绳,社会更和谐
主持人:作为我市第一部精神文明建设地方法规,《条例》内容充实、内涵丰富、系统完善,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这部《条例》的亮点有哪些?
吴延武:法规的脉络十分清晰。《条例》将文明行为规范分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倡导和鼓励的行为规范、禁止的行为规范三大类。以“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的形式对居民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做出规范。
在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中,《条例》从爱国主义教育、崇尚科学、爱护文物古迹和革命遗址遗迹、遵守劳动纪律和市民公约、邻里之间相互尊重、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关爱、文明上网、文明旅游、尊师重教、尊重医务人员等十三个方面做出规定。在倡导和鼓励的行为方面,《条例》引入了减少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制品、行人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礼让时快速通过、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采取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等十三个方面的规定。在禁止的行为规范中,《条例》从市容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生态环境、社区文明、文明经营六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穿睡衣出行、噪音扰民、随意插队、高空抛物、飞线充电等常见的不文明行为被列入“负面清单”,划清了“文明红线”,让“文明”不再抽象。
陈蔚涛:这一地方立法,不仅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的必然要求,也是新时代人性化管理的必然要求。文明行为的公共属性是推动最高管理者把法律与公德相通相融的必然选择。
《条例》呈现出几个特点:一是关注特点焦点行为。比如,不得穿着睡衣出入公共场所,就辩证地把全国共性与自身特性有机结合在一起,共同构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体系。二是体现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制度体系建设。比如,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方协同推进、全民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还有崇尚科学,反对迷信,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等,彰显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意识形态指导作用。三是文明行为的表现形式具体、突出新时代性、实践要求层次分明。条例列举66项具体文明行为要求,像共享车辆,网约车等是新时代的新事物,通过“应当遵守”和“倡导鼓励”等用语呈现出不同的实践规范。把文明行为用条例加以制约,是把法治融入公共事务领域,树立法律权威的有效路径。
立法目的表述清晰、道德价值导向明确,通过引导和规范市民行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道德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必将对我市文明城市创建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黄旭彬:我原是一名军人,在驻蚌部队服役多年,转业到地方后长期在蚌埠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和文明办工作,可以说见证了蚌埠精神文明建设进步的全部历程。
客观地说,过去人们对蚌埠的印象并不好。突出表现在城市环境卫生不尽如人意,有一句“顺口溜”形象描述了当年蚌埠环境的脏乱差:“从南方到北方,中间隔着个垃圾箱”,而在社会治安方面,当街吵架,打架斗殴现象司空见惯,火车站广场周围,商家“宰客”现象较为普遍……上世纪八十年代,蚌埠曾开展了一场以整治环境卫生为主要内容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当年提出的口号是“学三明,赶沙市,三年把蚌埠市建成文明市”。环境卫生面貌为之一新。
蚌埠真正意义上的精神文明建设,是五年前开启的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全市上下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终于摘得了第五届“全国文明城市”的桂冠。全国文明城市称号,给所有市民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幸福感和获得感。精神文明建设听起来很“虚”,但其实有着很“实”的内容,这种实真真切切地渗透于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休息的时候,都期待有一个安静的环境,如果此时有人鸣放鞭炮你烦不烦?如果有人将闲置物品放在楼道占用公共空间,你会有怎样的感受?如果经过斑马线过马路时,来往的汽车鸣笛抢道,你心里会怎么想?这些与精神文明建设息息相关的事情,都会影响幸福指数。要让《条例》在创建中成为每一个市民心中的准绳,关键要内化于心,只有大家都深入学习、规范好自己的一言一行,我们的社会才能因文明而更加美好。
文明软实力,发展硬支撑
主持人:在区域经济竞争中,软实力已成为最核心的要素,精神文明建设代表的就是城市软实力。如何让《条例》扎根于广大市民心间,成为打造软实力的重要抓手?
陈蔚涛:当前宏观形势复杂多变,蚌埠要获得高质量发展,必须用软实力支撑硬实力,这个软实力无疑是全国文明城市这一金字招牌。城市经济发展离不开招商引资,在各地发展政策同质化的今天,城市的文明程度对好项目有巨大吸引力,目前全市正开展招商引资百日攻坚行动,《条例》施行将把城市软实力提升到更高层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涉及面广、部门多,监管难度大,仅靠某个部门的力量很难胜任,我市实施的“党委+政府+社会”管理模式,为《条例》落地提供了重要支撑。各类行业协会应当制订、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引导会员文明诚信经营;小区业主大会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文明行为规范纳入管理规范;从事物业、保安服务的企业应当对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法律的权威在于法之必行。执法部门要依法惩戒各种不文明行为,曝光不文明违法行为和失责单位。让人们对不文明行为“不想为、不敢为、不能为”,让《条例》真正成为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法律“利剑”。
黄旭彬:首先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心向文明,崇尚文明,不仅用文明检验我们的日常行为,更要将文明作为一种基因去传承。我们一家人都是文明行为的践行者和倡导者。我是全家第一个志愿者,在我的带动和影响下,如今老伴、儿子、媳妇都是志愿者。平时我们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在大人的影响下,今年上小学四年级的孙子也成了一名小志愿者。在我们的言传身教下,孙子经常到敬老院去看望老人,为他们洗脚、按摩、讲故事。这就是文明基因的强大作用。如果我们的下一代都能够继承精神文明的基因,将是留给他们和社会最大的精神财富。
我们每位市民都要认真学习宣传《条例》,并对照检验自己的日常行为。大家都将自己的行为纳入《条例》规范之下,久而久之就会习以为常。文明行为的培养,要从细处抓起做起,从慎微慎独做起,只有让法治精神深植于心,从容自信走过文明的“斑马线”,城市才能劲吹文明新风。
吴延武:要把《条例》转化为全体市民的行为规范和有效遵循,必须在施行宣传、执行落地上花大力气、下狠功夫,才能确保《条例》成为有牙齿的法、有效率的法。
重宣传阐释。知法是守法的前提和基础。《条例》为文明行为立规矩、树导向、定红线,让市民知晓什么是文明、如何践行文明,而对城市而言,如此完善的《条例》为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提供了法律的准绳和利器。当前最为重要的是抓好普及,只有让市民知晓、理解法律法规,明白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才能让大家尊法、守法、用法,自觉做法律法规的捍卫者、践行者和城市文明的参与者、守护者,达到立法的初衷。
重组织实施。建设更高水平的文明城市,既要有软倡导更要有硬约束。各县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属地和行业管理职责要求,推进共治、形成合力;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条例》所禁止的不文明行为,制订具体可操作的管理办法,建立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和成果清单。对实施《条例》所禁止的不文明行为的违法行为人,督促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真正发挥《条例》的刚性约束作用,并固化为市民的文明习惯。
重专项提升。以贯彻为契机,深入开展文明养犬、文明经营、文明交通、文明执法、文明旅游、文明餐桌、文明祭祀、文明上网、文明服务、文明礼仪等“十大文明”提升行动,持续深化细化实化文明行为规范,教育引导市民见贤思齐、崇德向善,让每一位市民都成为《条例》的践行者和推动者。
重完善机制。适时建立《条例》施行联席会议制度,推动有关责任单位认真履行好《条例》规定的工作职责,形成共建共享的工作格局,确保贯彻实施,让城市文明在法治的呵护下持续提升,让文明软实力成为高质量发展的硬支撑。
文明是一座城市靓丽的底色、最好的名片,蚌埠有着“禹风厚德、孕沙成珠”的基因传承,愿《条例》让每位市民遇见更美丽的自己,塑造更文明的珠城,书写更多、更美好的蚌埠文明故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