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职务调整和年龄原因,李洪晖、蒋鸿燕、朱仕新3名同志请求辞去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李洪晖、蒋鸿燕、朱仕新辞去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