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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8-04 18:57 蚌埠新闻网  

各县、区党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蚌埠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蚌埠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的通知》《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设区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蚌埠市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对各县(区)党委、人大、政府(含市高新区和市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下同)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设置考核指标,狠抓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坚持人民认可、客观公正,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注重实效,以考核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相关工作落实,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统筹组织,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落实,市委组织部、市委督查考核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参加。

第五条 对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党政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考核县(区)党委和政府落实“党政同责”,专题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压实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等情况。

(二)人大监督职能履行情况。考核县(区)人大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等法定监督方式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实施等情况。

(三)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情况,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疫情防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长江安徽段生态环境大保护、大治理、大修复、强化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落实专项攻坚行动(以下简称“三大一强”专项攻坚行动)任务完成情况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办理情况等。

(四)资金投入使用情况。考核中央及省、市、县(区)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未完成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的县(区)相关财政支出增长情况以及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公众满意程度。考核公众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满意程度。

第六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根据评分情况,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考核指标评分细则。

县(区)发生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特别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的,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

第七条 指标考核目标年为2020年,过程工作考核目标年为2018—2020年,考核工作于2021年10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评总结。各县(区)就污染防治攻坚战进展情况和取得成效进行总结,对照考核指标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总结报告,报送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抄送市生态环境局。

(二)核实核证。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区)自评总结报告进行核实核证和汇总整理。

(三)综合评价。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照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

(四)结果反馈。考核结果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向各县(区)反馈,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县(区)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财政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县(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对县(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需要问责追责的,由市级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对相关县(区)、单位和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送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依规依纪依法办理。

第十一条 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对徇私舞弊、谎报瞒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考核结果严重失真失实的,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将相关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方案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县(区)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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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党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蚌埠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蚌埠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的通知》《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设区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蚌埠市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对各县(区)党委、人大、政府(含市高新区和市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下同)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设置考核指标,狠抓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坚持人民认可、客观公正,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注重实效,以考核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相关工作落实,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统筹组织,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落实,市委组织部、市委督查考核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参加。

第五条 对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党政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考核县(区)党委和政府落实“党政同责”,专题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压实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等情况。

(二)人大监督职能履行情况。考核县(区)人大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等法定监督方式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实施等情况。

(三)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情况,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疫情防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长江安徽段生态环境大保护、大治理、大修复、强化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落实专项攻坚行动(以下简称“三大一强”专项攻坚行动)任务完成情况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办理情况等。

(四)资金投入使用情况。考核中央及省、市、县(区)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未完成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的县(区)相关财政支出增长情况以及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公众满意程度。考核公众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满意程度。

第六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根据评分情况,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考核指标评分细则。

县(区)发生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特别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的,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

第七条 指标考核目标年为2020年,过程工作考核目标年为2018—2020年,考核工作于2021年10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评总结。各县(区)就污染防治攻坚战进展情况和取得成效进行总结,对照考核指标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总结报告,报送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抄送市生态环境局。

(二)核实核证。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区)自评总结报告进行核实核证和汇总整理。

(三)综合评价。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照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

(四)结果反馈。考核结果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向各县(区)反馈,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县(区)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财政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县(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对县(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需要问责追责的,由市级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对相关县(区)、单位和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送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依规依纪依法办理。

第十一条 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对徇私舞弊、谎报瞒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考核结果严重失真失实的,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将相关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方案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县(区)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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