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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索要“恋爱花销”,法院这样判

2022-03-24 08:29 蚌埠新闻网  

蚌埠新闻网讯 近日,固镇法院刘集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结合双方当事人相识相恋时间等情况,综合审查后认定被告罗某退还原告田某林“恋爱花销”3000元。

据悉,田某林和罗某于2019年5月经媒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后于2020年2月分手,双方未办理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恋爱期间,田某林及其父母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共向罗某转账15次,合计13686元。田某林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罗某转账11次,合计6771元。田某林在网上为罗某购买化妆品、苹果手机共花费6000余元。经庭审询问,田某林自认恋爱期间主动向罗某转款如下:2019年5月20日、12月24日、25日向罗某支付宝转账1314元、520元不等的钱数。2019年6月7日、9月11日转账8笔520元及2000元分别是是端午节、中秋节送的礼钱,其中一次转账中备注“挺你哦!”经审查,“520”“1314”在风俗习惯中一般表达的意思是“我爱你”“一生一世”,田某林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款项是罗某向其索要后不得已给付的,且其陈述该款系中秋节送礼给的,结合转账时间、金额及给付缘由,综上,固镇法院认定该款项为赠与,不属于彩礼。

另,田某林给付罗某见面礼10000元,2020年春节送节礼6000元、红包6600元,合计22600元。经协商,罗某已于2020年4月19日经媒人张某斌退还给田某林以上三笔彩礼款18600元。

固镇法院审理认为,通常情况下,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男方给付女方大额钱款时是考虑到女方有可能成为其妻子的情况下做出的,是基于双方特殊的恋爱关系,故应视为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给付。当婚约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符合法定条件的彩礼可以酌情返还。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王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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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新闻网讯 近日,固镇法院刘集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结合双方当事人相识相恋时间等情况,综合审查后认定被告罗某退还原告田某林“恋爱花销”3000元。

据悉,田某林和罗某于2019年5月经媒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后于2020年2月分手,双方未办理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恋爱期间,田某林及其父母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共向罗某转账15次,合计13686元。田某林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罗某转账11次,合计6771元。田某林在网上为罗某购买化妆品、苹果手机共花费6000余元。经庭审询问,田某林自认恋爱期间主动向罗某转款如下:2019年5月20日、12月24日、25日向罗某支付宝转账1314元、520元不等的钱数。2019年6月7日、9月11日转账8笔520元及2000元分别是是端午节、中秋节送的礼钱,其中一次转账中备注“挺你哦!”经审查,“520”“1314”在风俗习惯中一般表达的意思是“我爱你”“一生一世”,田某林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款项是罗某向其索要后不得已给付的,且其陈述该款系中秋节送礼给的,结合转账时间、金额及给付缘由,综上,固镇法院认定该款项为赠与,不属于彩礼。

另,田某林给付罗某见面礼10000元,2020年春节送节礼6000元、红包6600元,合计22600元。经协商,罗某已于2020年4月19日经媒人张某斌退还给田某林以上三笔彩礼款18600元。

固镇法院审理认为,通常情况下,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男方给付女方大额钱款时是考虑到女方有可能成为其妻子的情况下做出的,是基于双方特殊的恋爱关系,故应视为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给付。当婚约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符合法定条件的彩礼可以酌情返还。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王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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