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报融媒体记者 何沛
1月28日,安徽省召开“新春第一会”,持续深化“一改两为”,全面提升工作效能。1月29日,我市召开持续深化“一改两为”、推进“双招双引”、实现“两个加快”动员大会,让全市上下热血沸腾地拼起来,持续深化改作风、提效能,真正做到惠民利企。市消保委闻令而动,不断创新维权方式,梳理难点,用真劲、出实招,解决疑难问题,跑出为民办实事为企优环境“加速度”,提振消费信心。
格式合同条款纠纷是近年来涉及消费者投诉维权的热点难点问题。格式合同条款事关消费者切身利益,但近几年的合同纠纷案例统计数据显示,格式合同侵权成投诉热点,突出表现的是“霸王条款”。一些“霸王条款”的存在既有损消费者合法权益,又会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近段时间,有网友在蚌埠发布·新媒问政平台咨询,如果自己签订的格式合同涉嫌侵权,消费者如何维权?对此,市消保委表示,消费者权益无小事,市消保委积极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按照国家和省消保委的要求,坚决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作斗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合同格式条款有争议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个体经营户常某是残疾人,多年来他自力更生,做了一些小本生意。近日,他来到市消保委秘书处投诉,某公用企业与他签订的合同中,部分条款涉嫌违背公平原则。
2021年11月,常某与我市一家公用企业签订管道设备租赁合同。2021年12月20日,该公司将管道施工完毕并投入使用。2022年11月22日,常某停止使用该公司管道设备并申请拆除。12月1日,常某到公司办理销户手续时,却被告知要交两年设备押金。常某认为,自己使用设备不到1年,最多只应该收取1年的设备押金。随后,常某多次与公司工作人员协商,均被告知这是公司制度规定,是行业通用规则。
多次投诉未果后,今年一月底,常某到市消保委秘书处进行维权。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在调阅常某与公司签订的管道设备租赁合同发现,双方签订的是一份格式合同,在合同中并没有对设备租赁使用时间的计算方法明确约定,设备租赁时间存在多种解释可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时间的计算方法应有利于常某才对。市消保委会同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公司售后服务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并进行普法宣传。”市消保委秘书处负责人丁成表示,此次投诉案例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格式合同是该公司单方面提供,合同中没有对设备使用时间具体计算方法予以明确,存在多种计算结果可能,所以最终应采用应该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法。最终,经过调解,该公司表示尊重法律规定,安排售后服务人员进行退款。第二天,常某收到了被多扣的1年设备押金。
违规条款暗藏的“陷阱 消费者要仔细甄别”
对于格式合同,不少消费者表示,购房、买保险、办健身卡等,这些都需要签订格式合同,它们与现实生活密切相关。面对一套长长的合同,有时候看也没看就签字了。“经营者往往在交易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极易在格式条款中列入不公平内容,且格式条款具有预先拟定和不能协商的特性,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只能‘要么接受,要么走开’。”市民王先生深有体会。
记者梳理消费投诉案例发现,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使用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免除自身责任。二是利用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通过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义务并设定较高的违约金数额,加重了消费者责任。三是通过格式条款限制或排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四是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
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当您在签订格式合同,遇到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霸王条款时,要勇于拒绝。对于格式合同中约定不清的事项要及时使用非格式条款予以补充完善。同时提醒广大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为了重复使用某类合同,经营者可以使用格式合同。但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希望广大企业切实增强自律意识,避免格式合同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等、交易事项不明确、违约规定不完善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公平条款,做到依法订立、履行合同格式条款。
“市消保委将持续贯彻‘一改两为’理念,强化对投诉举报的大数据分析,积极履行职责,对于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例将联合各级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拒不改正的,将依法向有关职能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丁成表示。